2022年11月19日星期六

民運人士談社會轉型

 作者 王慶民 寫於 二零二二年

民主轉型的制度設計

對英美法系(普通法系)的批判(以美國最高法院和香港司法行為為例)

許多信奉憲政民主的中國自由派人士,壹直是推崇英美法系的司法模式、美國的司法體系的。尤其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以及大法官巨大的獨立司法權,讓許多中國知識分子艷羨。中國自由派當然也希望民主中國復制這樣的司法體系和模式。

     但我是持不同意見的。我壹直是歐陸法系(民法法系)及相關制度與理念的支持者,主張中國實行以法國、德國為代表的歐陸司法體系,而非采用英美法系及相關制度與理念。關於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的特點、優缺點,及二者孰優孰劣,有無數相關的論文、報道、言論,往往各執壹詞,難有定論(雖然我個人是認為歐陸法系好於英美法系的)。由於篇幅關系我不在此展開分析了,只舉幾個實例來談壹下英美法系的缺陷。

     例如英美法系及體制的最集中體現--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即有著非常明顯的爭議與缺陷。法治至上主義者總是將“法”看的極為神聖,尤其認為法治取代人治是偉大的設計。可美國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並非是真正按照法律不偏不倚的進行裁決,相反裁決中常常充斥著法官個人極為強烈的意識形態偏好、黨派立場、自身好惡。在許多爭議判決中,9位大法官還需要通過投票表決方式,以少數服從多數決出結果,經常出現5:4、6:3的投票結果。

     如果是真正完全的法治,就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決出結果,而應該按照法理與律條決定是非。美國最高法院法官經常使用“少數服從多數”這壹方式決出結果,本身就是對法治深刻的嘲弄。而且,美國最高法院這9位最高大法官,可以說是全美國乃至全世界最為頂尖和優秀的法律從業人員,而5:4的投票結果,難道能夠證明其中4個人是錯的、另外5個人是對的?如果是這樣,那為什麼要選擇4位經常判決錯誤的法官進入最高法院?如果不是,那又為什麼要按照少數服從多數?

     美國最高法院被視為司法獨立的典型,可無論大法官的產生,還是大法官各種判例,都與行政與立法權、政黨政治有著密切的聯系。凡是自由派總統,任命的大法官都是自由派傾向;凡是保守派總統,任命的大法官也都是保守派立場。而負責審核大法官資格的美國參議院,也往往基於意識形態和黨派立場作為同意與否的標準。而大法官就任後,在判決各種涉及意識形態爭議和有關現實政治利益的案件時,也都會把意識形態和現實利益作為首要考量,而非純粹根據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這樣的“司法獨立”,成色又有幾何?

     我當然也明白,美國的司法能夠達到現在這種水平,已經比專制下的黨大於法、政法不分,要好了不知多少。“司法獨立”也並不意味著司法與行政、黨爭、意識形態毫無關系。至於“少數服從多數”,也是司法爭議中無奈但最現實的解決方式。但顯然,美國的司法體制、大法官制度,乃至大法官本身,並不像許多中國知識分子想的那樣神聖、偉大、無懈可擊。

    此外,美國最高法院由於權力過大、自主性過強、大法官任職終身,導致壹些缺乏科學知識與人權觀念的大法官為所欲為,給美國乃至世界都造成了損害。例如最近數年,最高法院連續在墮胎(推翻“羅訴韋德案”判決)、疫苗接種(反對以法律和行政紀律強制接種疫苗)、防治氣候危機(反對政府以強制手段限縮企業減排)等方面,做出落後於時代、反科學、反人道的判決判例,還進壹步試圖剝奪同性婚姻權(可能在未來推翻“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限縮新聞自由權(試圖推翻“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判決)。這些舉措或出於黨派利益、或出於出於價值觀偏見、或出於無知和愚昧,對人權、環境、社會進步,都產生了非常惡劣的負面作用。這些舉動違背多數民意、違背時代潮流、違背科學理性(例如對氣候危機、疫苗接種,相關專業人士的意見和立場,皆與大法官決定相反),但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卻利用其巨大權力壹意孤行。這樣的前車之鑒,民主中國絕不能重蹈復轍。

    同樣實行英美法系的香港地區,也是評判英美司法體制和理念究竟是否公正的例子。如2019-2020年香港反修例運動期間,發生了許多涉嫌違法犯罪的事件/案件。而這些案件在最近兩年都逐漸進行了審理和判決(不談頒布《港區國安法》之後國安案件的審理,只看按照普通法(英美法系)進行審理和判決的案件)。

    本來按照英美法系強調判例法的特點,對同類性質的涉嫌犯罪行為應該做出同樣的判決。可現實裏,立場親港府和警察的法官/裁判官,如彭寶琴法官、胡雅文法官,往往傾向於認定涉嫌實施暴力的親民主示威者有罪,且往往重判當事人;而立場親近民主派、同情示威者的法官/裁判官,如沉小民法官、何俊堯法官,則傾向於判決有施暴嫌疑的示威者無罪,或即便判決有罪,也處以較輕刑罰。而根據這些案件的詳情,不同當事人犯罪嫌疑概率和罪行程度本來並沒有根本差異,法官並非按照事情本身如何判罰,而是帶有非常強烈的個人傾向(當然個人傾向背後是其所屬政治派別或意識形態認同)。而後來,律政機構幹預反修例案件的審理法官選派、將親示威者法官調離審判崗位,更反映了“司法獨立”的名不副實。

    雖然反修例運動中涉嫌違反香港法律的案件都較為特殊,涉及政治問題,但畢竟是通過普通法進行的審判,足以壹定程度反映普通法的局限,以及標榜中立獨立的英美式司法體系的虛偽與雙重標準。何況,即便非政治的刑事和民事案件,香港、英國、加澳新等所有實行英美法系的國家,在判決中也不總是遵循前例,而是摻雜法官各種個人立場與好惡。所謂“遵從先例”,也都只是選擇性援引判例罷了。

     對於我通過上述事例批評英美法系與制度的論述,許多知識分子會不屑壹顧,壹些學識精深的專業法律學者可能還會啞然失笑,認為我所說的這些是外行的淺薄幼稚之論,根本不值壹駁。的確,我缺乏專業的法學知識,對於各法律體系及實踐內情了解也甚為不足。

    但我所說的,是基於最直觀的認識、最基礎的事實。而英美法系(普通法)最註重的,難道不正是對“直覺”和“常識”的高度認可與應用嗎(同時還有對援引成文律條、專業知識的有意排斥)?英美法系的代表產物陪審團制,其選拔陪審員的標準就是從普通民眾中選擇,目的也正是為避免法官等涉法專業人士對法律的操弄,讓並無法律專業知識的平民百姓,根據約定俗成的道德、根深蒂固的常識、自然人性的直覺,來判斷事情的是非曲直。

    因此,“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我使用英美法系認可的方式,來批判英美法系的弊病,難道不是合理有據的、有說服力的嗎?相反,許多尊崇英美法系的知識分子各種為英美法系張目的文章和言論,恰恰是英美法系理念所排斥的、利用繁復學術知識構建的“巧言”。

    其實我個人仍然非常尊重專業知識與專業人士,以上言論僅僅是為了批判對英美法系的過度尊崇、解構英美法系的“神聖”。

總統制的弊端:過大的總統權力與自由裁量權、助力民粹催化獨裁的工具、“勝者全得、敗者全輸”的不公和激化政治鬥爭的惡果、高效行政的雙刃劍,以美國、韓國、菲律賓等國及拉美諸國為例

    顧名思義,總統制就是突出總統權力,引申後還可體現行政權的強大、總統個人對權力使用的巨大自由裁量權。在總統制下,總統所持有和代表的行政權相對突出,權威和影響力往往高於國會和最高法院。如果國會和最高法院由與總統對立的政治勢力掌控,尚可形成壹些制衡;但如果國會也是總統所在政治勢力控制,最高法院法官也是同派系,那總統權力就很容易失控。而且,大部分總統制國家,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同時還是三軍領袖,還可以任命各機構主官及最高法院大法官,可謂內政外交軍事人事壹把抓,整個國家某種程度都系於總統壹人。總統可以根據個人好惡行事,甚至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打倒政敵、掌控國會,操縱最高法院,成為獨裁者並不斷連任。

   總統的巨大權力也隱含著壹個問題,即在民主選舉中,勝選總統代表的政治勢力,可以壟斷政治權力或起碼形成壓倒性優勢,而失敗者最多只能有限的監督政府,無法再參與具體施政。這就是政治上的“勝者全得”傾向,是不利於政治代表多元化的。而且,在對立的兩派實力旗鼓相當時,總統制下總統選舉結果導致的權力分配完全倒向其中勝選壹方,等於是對代表全國近50%公民的失敗壹方話語權和參政權力的強烈剝奪,非常不合情理,也不利於國民團結。

   這壹點在美國表現的就非常突出。美國總統選舉經常被視為“51%對49%的勝利”,大多數年份雙方得票差距都不超過10%,有時不超過3%。而當選總統壹方即便以微弱多數勝出,也能“壹朝權在手,便把令來行”,其為所欲為且難以被在野壹方制約。在野黨雖然可以努力在國會選舉中扳回壹城,但仍然無法與總統的權力抗衡(如果國會也是總統所在政黨勝出,那總統勝選所得的權力優勢就更加放大了)。

   不僅美國,同樣實行總統制的韓國、拉美和非洲許多國家,均存在類似情形。如2022年韓國總統選舉,保守派的尹錫悅就以不到1%的優勢(48.56%:47.83%)擊敗進步派候選人李在明,成為韓國的主宰者。雖然進步派仍然掌握國會,但韓國國會權力遠不及總統,韓國將進入新壹輪保守時代。同樣在今年舉行的哥倫比亞大選,勝選的左派候選人得票也僅略超過50%,敗選方的右翼候選人則也有47.3%的支持率。更近的今年8月舉行的肯尼亞總統選舉,“橙色民主運動”候選人拉伊那·奧廷加以48.85%得票率,惜敗於“統壹民主聯盟”候選人威廉·魯托(得票率為50.49%)。而總統制下勝利方某種程度可以100%壟斷政權(起碼完全壟斷行政權),失敗方壹無所有,這對因各種原因(包括很大運氣成分)以微弱差距抱憾敗選的壹方顯然是不公平的,也會激化政治矛盾與意識形態對立。

    以上所說似乎都是總統制的缺點。當然總統制也有優點,即行政效率很高,總統可以利用其強大的權力推行各種政策、任免各級官員。政令不僅在行政系統內部暢通無阻,如果國會孱弱,也無力阻擋總統的決策。即便國會由反對黨把持,很多壹般行政事務也可以不經國會由總統逕行處置。如美國總統就經常通過簽署“行政令”方式推行行政法案和政策,不需國會批準(國會可以推翻行政令,但門檻很高)。而且如果發生戰爭或其他緊急事態,全國都可以團結在總統領導下迅速應對(即便總統死亡,也能立即選擇另壹人繼任)。當然,這種“高效”也可以用於推行惡政、誤國害民。

    通過以上關於總統制優劣的對比,很明顯可以看出其劣多於優。而總統制的實踐亦是如此。很多人以美國的成功為總統制背書,而忽視了大多數總統制國家的失敗。韓國就是總統制悲劇的典型。韓國建國以來所有總統(除卸任不久暫時安全的文在寅)都不得善終,既有韓國政治鬥爭文化濃厚等其他原因,也有總統制本身的原因。由於賦予總統權力過大,李承晚、樸正熙、全鬥煥這三位總統均成為了獨裁者。而金大中、盧武鉉的悲劇,以及樸槿惠、李明博的入獄,也和他們作為總統權力過大責任亦巨大有關。而且,總統制這種“勝者全得”模式,本身就是導致韓國政治鬥爭激烈的原因之壹。各方沒有退路和折中選擇,只能拼命爭奪總統大位,並在執政時全力使用權力(因為有權不用過時作廢),另壹方上臺後則出於同樣原因拼命清算對手,導致政治惡鬥頻繁,意識形態兩極化,對政治穩定與和國民利益都有很大損害。

   如果說韓國還有經濟奇跡為總統制加分(雖然二者關系不大),同樣實行總統制的菲律賓,馬科斯時代就證明總統獨裁更會造成腐敗和經濟萎靡。而實行總統制最普遍的拉丁美洲諸國也都很糟糕,各類“考迪羅(軍政強人)”即是依靠總統制下總統的巨大權力成為獨裁者。在巴西、阿根廷、哥倫比亞、委內瑞拉、秘魯、智利等國,無論是代表右翼保守勢力的軍人獨裁者(如皮諾切特、藤森、魏地拉、梅迪西),還是左翼激進勢力擁護的民粹強人(如查韋斯、盧拉、基什內爾夫婦(二人均擔任過總統)、莫拉萊斯),都利用總統所有的大權為所欲為。獨裁、腐敗、民粹、經濟危機,拉美總統制總是與這些醜惡的現實聯系在壹起。當然,總統制並不是這些悲劇的唯壹原因甚至不是主要原因,但總統制的確加劇了這些問題,拉美大多數國家也因此沒有壹個良性的政治環境。至於這些國家為何在總統制有這麼多缺點情況下未修改政體,是因為政體早已在國家根深蒂固,牽涉甚廣,涉及各方重要利益甚至身家性命,沒有任何人和政治勢力有能力更改政體。

    而美國的總統制之所以運轉較好,是因為其“三權分立”的權力分工與制衡機制相對成功。在美國,雖然總統的行政權十分強大,但國會的立法/決議權與最高法院的司法權同樣強大,三權權責清晰、分工明確、各霸壹方,而且三權之間有復雜有效的互動與制衡機制。再加上美國相對良好的政治文化(雖然現在越來越不良好了)和完善的法治體系,也能避免美國變成拉美那種“總統獨裁”的局面。即便如此,美國的總統制也頗受批評,從“帝王般的總統”羅斯福,到缺乏知識和判斷力的小布什,再到美國史上最具顛復性的領導人特朗普,其利用總統權柄肆意而為的行為都飽受詬病。

    總之,總統制由於總統本人權力過大、行政權膨脹,以及大多數情況下制約力量的不足,很容易導致總統(或總統所在的執政黨派)隨心所欲的胡作非為,甚至出現個人獨裁。當然,總統制也有效率較高、便於應對緊急事態等優勢。

    對於民主中國而言,壹方面,中國的確需要壹個頗具凝聚力的領袖人物統攬全局,以壓制內部的動蕩和對抗外部的威脅;但另壹方面,也要避免產生新的獨裁者,避免權力集中在壹人手中後其不受制約胡作非為。如果總統德才哪怕壹方面有缺陷,就會將國家帶入深淵。而中國歷史上包括近現代,因壹人獨裁導致的悲劇已經有很多,中國不應再經歷了。中國也缺乏美國那樣成熟的民主憲政政治文化和有效的權力分立與制衡機制,很難駕馭總統制。而總統制“勝者全得”特性造成的政治極化,也是民主中國不堪承受的。

    所以,基於總統制本身的嚴重缺陷和在中國可能出現的不良後果,可以得出結論,總統制不適於中國。

優劣參半的議會制:多元參與、議行合壹、集體決策、效率不足、另類壟斷,以英國、印度、日本為例

議會制:多元參與、議行合壹、集體決策、效率不足、另類壟斷,以英國、印度、日本為例
    那麼,議會制/內閣制/總理制政體呢?某種程度上,議會制政體是與總統制政體相對立的政權組織形式。總統制的權力重心在總統,議會制權力重心顯然在議會/國會。相對於總統制的三權分立,議會制則有明顯的議行合壹/議行合作的特征。壹般來說,包括總理/首相和各部部長/大臣在內的內閣全體閣員,同時也是議會議員。雖然議會的立法和審議權與內閣的行政權仍然相對分開,但二者是合作關系而非制衡關系。

  與總統制另壹個重要的不同,就是總統制下的總統除非換屆被選下,或極端情況下被成功彈劾(往往需要正當理由和三分之二議員支持彈劾),壹般都能任職至屆滿。而議會制國家的內閣總理乃至全體閣員,則理論上任何時候都可能因議會議員倒閣行動而失去職位、卷鋪蓋走人。雖然內閣成員和議會議員都有固定的任期,但任期內只要有正當理由並得到多數議員支持,就能解散內閣重選議會。議會往往有多個政黨組成(而非總統制國家多為兩黨制),在各種決策和行政事務中,各黨各派都能有所參與,反對黨和少數派也可涉足決策,而不像總統制下國會反對派只能對執政黨反對和監督。相對於總統制的剛性、極端性,議會制有明顯的柔性、調和性。

   由於議會制議行合壹/議行合作的特點,內閣施政不會像三權分立的國家那樣被國會掣肘。但前提是內閣得到過半議員長期穩定的支持。否則,政令壹開始就無法通過。內閣不能像總統制國家的總統那樣繞過議會發號施令,而要與議會多數達成共識。而議會制下,各種法案、政策、人事任免,相對都能得到更多討論,決策者和行政者有更加深入和細致的溝通。另外,由於內閣成員壹般也是議員,也需要民選才能進入議會和內閣,所以相對更重視民意及民意的變化,而不能像總統制下的各部部長那樣只需聽命於總統而不顧民意。而議會制下也很少出現獨裁者,因為即便是總理權力也是有限的,議會權力、議會多數黨權力都高於總理個人,總理對其他內閣閣員也沒有太大的約束權,更多是同僚合作而非上下級關系。

   以上這些基本都是議會制的優點。但議會制也有不少缺點。相對於總統制很高的行政效率、令行禁止的威力,議會制國家行政效率壹般要低壹些。因為議會制下作為權力重心的議會是許多人組成的(往往數百人),內閣成員也有十多人至數十人,其實就是壹種集體決策,相對民主,有多元聲音和充分溝通。但這往往要犧牲行政效率。相對於總統制“壹選定四年/五年”的穩定性,議會制也面臨各種不確定性,例如執政的多數黨黨內不同派系鬥爭,如果這些人倒向反對黨,內閣就可能垮臺,就需要重新選舉(當然,在內閣垮臺後和議會重選前,會有壹個壹般維持數月的“看守內閣”負責過渡,但大多數議會制國家內閣垮臺肯定是要重新選舉的)。如果執政黨連多數黨都不是(即“懸浮議會”),還需要和其他政黨組建聯合政府,政治就更不穩定。這些問題在議會制的典型國家英國都有發生。

   還有些情況下,壹黨壹派擁有壓倒性的優勢,通過議會多數長期把持政權,如日本的自由民主黨常年的壹黨獨大(自1955年至今,除少數年份外自民黨壹直擁有眾議院過半席位,近年來自民黨和其友黨相加共占參眾兩院約三分之二席位),立法和行政權都牢牢掌控,司法權實際上也被自民黨操縱,這樣的情況下議會制反而不利於政治多元。議會制由於是集體決策,權力分散,也不利於應對突發事件和危急形勢。

    根據以上議會制的特性,以及中國的國情,對於民主中國來說,議會制/內閣制並不是壹個好的選擇。誠然,議會制有利於避免個人獨裁,防止中國在民主之後再落入政治狂人的股掌之中。但不利影響更多。中國是壹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國家,國情復雜,國內各方利益對立嚴重、沖突劇烈。無論議會選舉制度如何設置、議席如何分配,議會中必然有人數眾多的、立場不壹的、代表不同群體各自利益的議員。如果實行議會制,把所有決策都交給議會討論和投票決定,那恐怕在許多爭議問題上都會吵翻天,議會每天上演菜市場般吵鬧乃至全武行,根本無法正常決策,更遑論高效了。雖說可以制定各種規則以規範議會論爭,但在各種極大的利益和巨大的分歧下(有些議題可謂攸關生死),這些規則很難被嚴格遵守。

   何況,未來中國將實行多黨制(而非兩黨制,後文會具體講),不太可能有壹個政黨單獨得到議會過半席位,議會多數派別需要多個政黨的協商聯合組成。如果實行議會制,那被議會控制的內閣的不穩定性更強,如果任期內議會的執政聯盟瓦解,就需要重新大選,這對地廣人稠的中國顯然不是便利的事。如果是壹個政黨或政黨聯盟以少數派身份單獨執政(類似於多次在英國下議院出現的“懸浮議會”),那各項法案都可能難以得到通過(通過法案需議會半數支持),內閣和執政黨成為“跛腳鴨”,國家的各項改革和發展議程更無法推進。

    在議會制下,行政機構形式是包括總理/首相/首席部長在內的內閣諸閣員(部長)組成的相對平行結構,而非總統自上而下領導,且沒有獨立的行政權而是更多聽命於意見不壹的議會,內閣必然是相對孱弱的,行政效率是低下的。而中國國情復雜嚴峻,既有許多問題需要細致入微、春風化雨的方式解決,也有各種必須以強力手段“快刀斬亂麻”平息的禍亂,還需要強大的政府清除積弊、推進改革和平權。紛亂的議會和軟弱的內閣無法負荷這樣的重擔。

    還有,中國不是壹個普通的、相對與世無爭的“小確幸”國家,而是在世界上舉足輕重、有著極大影響力的超級大國。而中國的外部環境不佳,尤其在中國周邊,大多數國家尤其幾個大國近鄰,都與中國有很深的歷史仇怨與難以調和的現實利益沖突,對中國不懷好意,會千方百計損害中國國家利益。這在民主化後也不會有根本改變。在這樣的情況下,中國必須有強大而迅疾的應對外部威脅的能力,這需要中國有明確的領導核心及高效的外情反應機制。議會制恰恰相對不能滿足這種需求,還損害應對緊急事態的效率。

   不過議會制也有不同類型,中國也可以效仿德國和印度,實行比較特殊的議會制/內閣制,即總理制,總理在外務上擁有很大的、類似於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例如德國前總理默克爾、印度前總理尼赫魯和現任總理莫迪,都擁有巨大的權力。但德國和印度的總理制並不是典型的議會制,其形成發展也與其本國特殊的歷史沿革與政治特點有密不可分的關系,還和具體政治人物的特點與影響力有極大關聯,中國很難簡單效仿。

   因此,議會制也不適合中國。甚至說,和總統制比起來,議會制更不適合。在民主中國實行總統制的弊端主要是總統制本身的缺陷,而議會制與民主中國的關系則是“衣不合身”,存在嚴重的適配性問題。議會制的種種優點在中國不能得到有效發揮,而其缺點則會在中國成倍放大。

   而只有在瑞士實行的“委員會制”,更是只適合瑞士小國寡民、內部和諧、與世無爭的特殊國情,中國當然不應采用。

半總統制:權力分立與調和、行政權拆分、政治多元化、有齟齬但更包容、穩定與效率兼顧,以法國為例

  那麼,只剩下了壹種政體,即“半總統制”,亦被稱為“半總統半議會制”、“雙首長制”。“半總統制”政體的基本架構是,總統和國會均由且分別由全民直選產生,互不隸屬,各司其職;總統和總理為首的內閣共享行政權,但總統權力略大於內閣,並有壹定的分工。總統還擁有任免總理的權力,但壹般只能任命國會多數派所推舉的人選。總統在軍事和外交上擁有絕對主導權。

    乍看起來,這樣的“半總統制”好像和總統制非常類似。但其實是頗為不同的。相對於總統制下總統獨攬行政權,可以隨意任免包括總理在內所有內閣成員(像美國連總理這壹職務都沒有(“國務卿”則是“超級外交部長”而非行政總管),這意味著總統對行政團隊是完全和直接控制的),“半總統制”將行政權分攤給了總統和總理為首的內閣,而任免總理必須考慮國會的意見、得到國會過半議員的同意。總統也並不直接任命和管理內閣成員,內閣成員由可以組閣的國會多數派商定,由總理提交內閣名單,總統有是否批準的權力。總統雖然在軍事和外交上擁有絕對的權力,但在內政方面更多要尊重總理和內閣的權力與獨立性,不能過度幹涉內閣的施政。而內閣對國會負責,更多聽命於國會而非總統,也削弱了總統的權力,避免了總統對行政權的壟斷。

    而由於總統和國會由選民分別選出,且內閣成員由議會多數派認定和推選,也有效避免了總統制“勝者全得”的問題。在“半總統制”的典型國家法國,經常出現總統和國會多數派不屬於同壹陣營(甚至往往是對立陣營),所以總統和由國會推選的總理及內閣也分屬兩個陣營的情形。例如1986年法國總統選舉和國會選舉結束後,左翼的社會黨人密特朗連任總統,但國會由右翼勝出,並推選了“保衛共和聯盟”的希拉克擔任總理;1997年,希拉克當選總統,而社會黨的若思潘被國會推選為總理。因為總統和總理來自左右不同陣營,所以這種情形被稱為“左右共治”。

    相對於總統制下“勝者全得”壟斷行政權,“左右共治”讓左右兩大陣營都能參政執政,雖然會導致壹些矛盾沖突,但因為總統和內閣分工明確,所以不會太影響行政效率,反而讓政治權力更加多元、施政更能兼顧多樣的訴求,不同陣營間關系相對和諧。即便並非“左右共治”而是總統總理屬同壹陣營的情況,由於法國是多黨制而非兩黨制,國會中多個黨派共同推舉的內閣也不會與總統完全步調壹致,仍然可以分散行政權和形成壹定的政治平衡。而且,選民往往也會在總統和國會選舉中分別投票給不同政黨候選人,以避免總統所在黨派壟斷政治權力。這就促成了政治權力分配的相對多元與均衡,也能避免“零和博弈”機制下“妳死我活”的政治惡鬥。這樣的政治權力分配狀態,顯然遠優於勝者為所欲為、敗者壹無所有的總統制政體。

   而相對於議會制下將國會作為權力重心,“半總統制”將權責分攤給了總統、總理為首的內閣、國會三方,讓彼此形成制衡。議會制另壹個特點是“議行合壹”,立法/決策和行政混在壹起(或者說密切相通),容易導致“議”幹擾“行”,影響行政效率。而“半總統制”則將行政從立法/決策中剝離,提高了行政效率。

    而“半總統制”還賦予了總統在關鍵領域的巨大權力及相對超然的地位。軍事和外交屬於關鍵且特殊的領域,軍事需要令行禁止,外交需要舉國壹致,議會和內閣的特性恰恰不利於高效和團結。而“半總統制”將軍事和外交權力交給總統,是非常明智的設計。“半總統制”更大的壹個優點是,總統由選民直選產生,獨立於國會和內閣,很少受到後二者掣肘,可以相對跳脫復雜的政治鬥爭,既不被國會制造的倒閣行為波及(相對於議會制),壹般也不會和國會發生激烈沖突(相對於美式總統制),處於相對超然的地位。總統這種超然,不僅利於其個人放手做事,也有利於整個國家政局的穩定。而“半總統制”的典型國家法國,自1958年第五共和建立、政體確立後至今,除個別政治時期(“第五共和”初建時阿爾及利亞問題引發的政治危機;1968年五月風暴”前後的政治與社會動蕩),其政體運作相當良好,政治局勢壹直非常穩定。這充分說明了“半總統制”的成功。

    當然,“半總統制”也有其缺點。例如它在三大權力互相制衡方面就表現不佳,行政、立法、司法更多是各行其是而非相互聯系和制約。相對於議會制/內閣制,掌握行政權的總統、總理及內閣成員,距即時的民意較遠,其政策不能及時修正。相對於議會制/內閣制下內閣成員均是民選議員(且多是需直接投票給本人而非投給政黨的小選區議員),總理和內閣主要被國會控制,受總統轄制,但缺乏民意的直接授權。總之,議會制/內閣制的各種相對優勢,“半總統制”就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

    但即便如此,它的缺點仍然遠遠少於總統制和議會制,沒有導致總統權力失控和獨裁、決策和執行效率低下等致命的大問題。而且,它對於非常在意軍事、外交領域及政治平衡與穩定的大國,有著獨特的好處。

    而中國正需要這樣的制度。如前所述,對中國來說,如果實行總統制,那可能導致總統個人權力過大和失控,甚至可能造就新的獨裁者,讓中國的民主夭折。總統制本身的各種缺點如“勝者全得”和政治極化,也會損害新生的民主中國,不利於政治穩定和國民團結;如果實行議會制,因為議會成員的龐雜、集體決策的低效,以及代表議會行事的內閣的孱弱,無法有效解決中國許多棘手的問題尤其利益沖突,還會在面臨緊急事態和外部威脅時無法快速反應和團結壹致。

    “半總統制”恰恰解決了這些關鍵問題。由於“半總統制”拆解了行政權,將權力由總統和內閣分攤,並將大部分內政和常務交給總理領導的內閣,總統就不能事無巨細的插手,也不能隨意任免內閣成員。而總統和國會的權力分立,也讓總統不能幹預立法權和各項需通過法律程序才能通過的決策。這就很大程度限制了總統的權力範圍和具體的管轄事項,讓總統不能為所欲為。即便總統掌握軍權,但沒有行政根基、國會與其並立不受控,僅憑槍桿子是難以在現代社會強行“黃袍加身”發動政變搞獨裁的(當然軍方也未必聽從總統的政變命令)。

    而相對於議會制的低效和內閣的孱弱,“半總統制”將行政權剝離出立法和決策,總統、內閣、國會分工明確,避免了議會制“議行合壹”體系下“議而不決”、“邊議邊決”及“議決反復”等各種弊端,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於推動政策執行。而總統在重大事務上的強大行政權力,尤其在軍事和外交上的壟斷性權力,可以在面對阻力巨大的重點問題、社會面臨重大危機、國家遭遇外敵威脅乃至入侵的情況下,發揮“摧鋒拔石”之力、實現“力挽狂瀾”的目的。

    顯然,面對各種艱難險阻、內外威脅的民主中國,“半總統制”是最佳的選擇。同為世界大國的法國“半總統制”頗為成功的實踐,也證明了這套政治設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當然,除法國外,世界上沒有其他實行“半總統制”非常成功的大國,但實行“半總統制”的國家也鮮有因此而政治失敗的。在阿爾及利亞、波蘭、葡萄牙等“半總統制”國家,政體運轉良好。俄羅斯也被認為是半總統制國家(雖然它更像總統制),其政治衰敗顯然不是政體結構所致。其他許多國家包括很多大國未實行“半總統制”,很多出於對其傳統制度的習慣和依賴,及與政體相關的錯綜復雜的利益連結,已不便更改政體,如美國及拉美諸國、英國及英聯邦諸國等。而“半總統制”是明顯的建構型政體而非經驗型政體,使用的國家的確較少,但並不代表它缺乏普適性。

    總之,我認為“半總統制”利遠大於弊,且頗為適合中國國情,是未來民主中國政體的最佳選擇。當然,現在所說的各種政體的利弊,都只是根據制度本身進行理論分析、在他國的經驗教訓總結,而非民主中國實行該政體後的現實情況。在不同環境、不同參與者、不同歷史條件下,同樣的政治制度可能有各種不同的表現和影響。“半總統制”在民主中國的實際運轉如何、有怎樣的影響和利弊得失,只有真的實行後才知道。 

選舉制度的制度設計

根據選區範圍和選舉對象劃分,選舉制度大體可以分為三種,壹是小選區制,二是比例代表制,三是混合選舉制(即部分席位由小選區制選出,另外席位由比例代表制選出)。        

    小選區制,又稱單壹選區制,其中又以英美兩國的“單壹選區相對多數決制”為代表,即每個議席都由各個單獨的選區壹壹選出。英國下議院現今共有650個席位,均為單壹選區選舉產生。英國全國共劃分為650個選區,每個選區選出壹名下議院議員,得票相對多數者獲勝。而這650個選區大致按照近似的人口數目劃分,並兼顧不同區域的議席權重(如在威爾士、北愛爾蘭保留壹定數量的議席,平均每個議席代表公民數量略低於英國平均)。而美國眾議院共有435個席位,同樣均為435個單壹選區選出(各州具體選出方式略有差別)。而選區劃分也以人口為主要考量,兼顧各州的代表性(無論人口再少的州,都至少有壹位眾議院議員)。除了英美,印度、加拿大、澳大利亞、馬來西亞等英聯邦國家也實行小選區制,法國也是實行小選區制的大國。

    以上這些國家是實行的全部席位均為小選區選出的制度。此外還有壹些國家和地區,如日本、韓國、意大利、德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等,是壹部分席位以小選區制選出,另壹些席位由比例代表制選出,整體上是混合選舉制。新加坡則實行特殊的選舉制度,國會議員由若幹個“單選區”和“集選區”共同但分別的選出,其中的“單選區”略等同於小選區制。以下的討論暫不包括混合選舉制,主要談完全實行小選區制情況下的利弊得失。

     與其他各種制度壹樣,小選區制也是既有優點又有缺點。小選區制的最大優點,是其選出的議員能夠相對充分的代表民意,尤其其所在選區選民的民意。相對於另壹個選舉方式比例代表制主要是選擇政黨而非個人,小選區制既選政黨又選個人。小選區制下,每個議會候選人都要親自在所在選區掃街拜票,密切聯系選民。而選民在選舉中,也會非常在意候選人自身的能力和品質,而不僅僅是投票給他代表的政黨。甚至在壹些時候,選民主要看的是具體候選人而非政黨及相關意識形態。小選區制下每個當選議員,都有很強的民意授權,代表著國家中某壹區域相對多數選民的意誌。這樣選舉出來的議員,也會非常重視選區內的各項事務及民意民情,會在國家層面推動有利於所在選區經濟社會發展、民生改善的政策措施。

     但小選區制也有明顯的缺點。如上所述,小選區制是基於每個具體選區的民意。這固然有利於選區居民在國家層面爭取利益,但也導致選區候選人/議員更多關心選區內部事務,而忽略對總體性的大政方針的關註參與。而且,選民對於具體候選人的關註,可能導致相對忽略候選人所在政黨意識形態和宏觀政策,被選區內候選人及所在政黨許諾的壹些具體“甜頭”吸引,選擇在基本立場和原則上與自身利益相悖的候選人,“撿了芝麻丟了西瓜”。

    還有,小選區制下,往往出現“溢出選票”和“無用選票”現象。所謂“溢出選票”,例如某壹個政黨候選人在某個選區有90%的支持率,可以穩贏該選區的議會席位。而其實只要支持率超過50%,就可以奪取這個議席,90%支持率下,有40%的支持票完全無法轉化為選票,等於就浪費了。而“無用選票”,同樣舉例,如A黨在某選區支持率有30%,B黨有70%,因為選民意識形態、族群身份等差異造成的結構性對立,即便A黨再努力,也很難獲取50%以上支持以擊敗B黨,支持A黨的這30%選區選民,其投票無法影響議會席位的分配,失利後也很難被當選的對立政黨議員壹視同仁的關照,成為相對的失語者。在這種壹方必贏、壹方必輸的選區,選舉競爭也會很弱,無論優勢壹方政黨還是劣勢壹方政黨,都會相對忽視這些選區,不利於這些選區的政治競爭和選民的政治參與。

      這樣的實例有很多,例如實行“小選區制”的美國參議院選舉、眾議院選舉,以及實行“選舉人團”制的總統選舉,民主黨在加利福尼亞州就有大量“溢出選票”,共和黨則在此有“無用選票”,而得克薩斯州相反。實行類似於小選區制(它不完全是小選區制,而是由若幹“單選區”和“集選區”共同組成,“集選區”類似於美國“選舉人團”制,勝選政黨奪取集選區所有席位)的新加坡,執政的人民行動黨亦憑此常年以60%-70%選票奪占90%的國會民選席位,在野各黨雖然常年有30%-40%得票,卻在大多數選區不敵執政黨,所得支持票完全無法轉化為國會議席。

     這就引出了小選區制最為致命的問題,是這種選舉制度會嚴重扭曲全國層面的民意,導致各政黨/政治派別的民意支持率/得票率與所得議會席次嚴重不相稱。

    在小選區制下,壹個政黨/政黨聯盟想要得到議會多數席位,就需要在全國的整體選情上取得優勢。例如在英國,如果保守黨及其盟友希望得到下議院多數席位,就要在650個選區中的至少325個選區獲得相對多數民意支持。而在現實中,保守黨及盟友往往在約150個選區有絕對優勢(假如支持率達60%以上,可稱為“鐵票倉”),而它的對手工黨及盟友同樣在另外150個選區有絕對優勢。此外蘇格蘭、北愛爾蘭地方政黨也有50票鐵票。那麼,保守黨和工黨雙方壹決高下的激戰區,就是剩下的300個雙方支持率膠著的選區。而現實中,膠著選區的勝負往往和對決兩黨整體選情有關。

    假如保守黨和工黨的支持率分別為52%和48%(現實中因為有第三黨參與所以不太可能是這樣比例,但為方便理解姑且如此假設),並且在大多數具體的小選區也是這樣的支持比率,那保守黨就很可能在大多數小選區戰勝工黨,得到遠超52%的議會席位。相反,工黨即便得到48%選票,得到的席位比例將遠低於得票比例。例如保守黨可能在300個膠著選區中的250個都拿到約52%得票,那將贏得這250席。而工黨在這250個選區即便都得到48%選票,也會失去這250席。而另外50席則是工黨得票超過保守黨,議席由工黨獲得;反之也壹樣。也就是說,保守黨以52%得票率拿下超過80%的膠著選區席位,工黨以48%得票率只得到不到20%的膠著選區席位。而再加上各方的鐵票倉議席,保守黨也是以52%左右得票拿到近七成議席,工黨以48%左右得票僅拿到兩成議席,剩余壹成被其他政黨獲得。

    顯然,這裏就出現了政黨得票/支持率與所得議會席位數量比例不匹配的情況。整體選情占優且有鐵票倉的政黨得到了超出其支持率的議會席位比例。這還不是最嚴重的,畢竟保守黨還是得到相對最多民意授權的(雖然往往並不是絕對多數)。而工黨雖然在此次選舉中失敗,但下次選情占優時,同樣可以復制保守黨這種放大式的成功。在小選區制下受害最大的,是那些在全國各地都有壹定支持率,但缺乏在大多數小選區得到相對多數支持能力的政黨。

   最典型的莫過於英國的自由民主黨。相對於持保守主義立場、得到精英和傳統人士及宗教徒支持的保守黨,以及持進步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立場、得到工人階級和知識分子及無神論者支持的工黨,持社會自由主義立場的自由民主黨,支持者主要是不同身份的自由主義者。其支持率常年低於另外兩黨,但支持率也不是太低(15%-20%左右),在全國總的支持人數也很可觀。但在英國的小選區制下,自由民主黨在大多數小選區,其候選人支持率往往都是第三位,有時是第二位,但第壹位不是保守黨就是工黨,在個別地方則是蘇格蘭、愛爾蘭的地方政黨拔得頭籌。自由民主黨僅僅在少數選區可以勝出。於是,自由民主黨空有很不錯的全國支持率,卻無法在議會得到相應支持率的席位。自由民主黨在1992、1997、2001、2005、2010、2015、2017、2019年大選中的得票率分別為17.8%、16.8%、18.3%、22.0%、23.0%、7.9%、7.4%、11.6%,而對應的所獲下議院席位比例卻分別只有3.1%、7.0%、7.9%、9.6%、8.8%、1.2%、1.8%、1.7%,得到的議席比例只有得票率的三分之壹至八分之壹。

    這樣的得票和議席比,對自由民主黨顯然是不公平的。而導致不公平的原因,就是英國實行完全的小選區制,利於有地方鐵票倉的、整體選情占優的政黨(保守黨、工黨),而地方性政黨也能分壹杯羹(如蘇格蘭和北愛爾蘭地方政黨),卻極其不利於在全國範圍都有壹定支持、但卻缺乏地方根基、也與最大政黨有壹定支持率差距的中型政黨。

    這些缺點在實行小選區制的國家均有發生。在另壹個實行小選區制的印度,問題比英國還要嚴重。印度的“人民院(下議院)”共計543個席位,均由小選區選舉產生。在2019年印度大選中,莫迪領導的印度人民黨(印人黨),以37.36%的得票率,得到了303個議席,占議席總數的55%,成功執掌議會,莫迪也蟬聯總理;而第二大黨印度國民大會黨(國大黨)得票率為19.01%,但僅僅得到52個議席,占議席總數9.5%;其余議席基本由各地方政黨瓜分。印人黨之所以能以不到四成得票率,得到議會過半席位,是由於其可以在全國的選情領先情況下,在大多數選區只需得到相對多數支持,就可擊敗主要對手國大黨,取得明顯超過支持率的議席數目和比例。2014年印度大選同樣如此,印人黨以31%得票率得到282席,占議席總數52%;國大黨以19.31%得票率僅得到44席,占議席總數8.1%。

    但這還不是最扭曲的。真正扭曲的是1996、1998、1999年這三屆印度大選。在1996年大選中,印人黨以20.29%的得票率,得到161席;國大黨則以28.80%的得票率,僅得到140席。1998年,印人黨以25.59%得票率得到182席;國大黨以25.82%得票率得到141席;1999年,印人黨以23.75%得票率得到182席;國大黨以28.30%得票率得到114席。簡單的說,就是印人黨以相對較少的全國得票率,得到了比得票率更高的國大黨更多的議席。

    這是為什麼?原因就在於國大黨的得票是相對分散的,它既需要與印人黨競爭,又要與各地方政黨對抗,雖然在全國範圍得到各政黨中的最多選票,但具體到每個選區卻未必勝出,往往以壹定票數落敗給印人黨和其他地方政黨,而在這些失利選區所獲選票,從結果上看也就等於無用。而印人黨則在印度北部(尤其面積廣大且人口稠密、擁有80個人民院議席的北方邦)和中部得到了絕對多數的支持,即便其沒有像國大黨那樣在全國都投入力量,仍然可以憑借在全國部分地區的成功,成為國家議會(人民院)第壹大黨。而國大黨雖然在全國各地都得到壹些選票,但在北部和中部各小選區不敵印人黨,在南部和東部各小選區往往也被當地的地方性政黨(如東部西孟加拉邦的“草根國大黨”和南部泰米爾納德邦的“達羅毗荼進步聯盟”)擊敗,所以得票率最高但議席很少,也就不奇怪了。

    無論是印人黨以三至四成得票獲得過半議會席位、國大黨獲得議席遠低於得票率,還是印人黨以少數票成為議會第壹大黨/執政黨、國大黨以相對多數票卻成為第二大黨/在野黨,顯然都是全國整體民意與議會席位分配不匹配的表現,而導致這種扭曲現實的,正是小選區制(準確說是完全小選區制)的選舉制度。相對於英國,印度的小選區制,導致只有局部政治優勢的政黨戰勝更具全國代表性的政黨,對民意的扭曲更甚。

     此外,由於所有席位都有各地的小選區選出,各地方政黨也很容易躋身印度人民院。印度建國以來的每屆人民院,壹般都有20個以上政黨的議員組成,2021年大選後共有37個政黨擁有人民院議席,其中絕大多數都是地方性政黨。這導致了議會政治勢力的碎片化,以及地域主義的坐大,以及政治議決中沖突的增加。

     因此,這樣過於有利於局部優勢政黨和地方性政黨、嚴重不利於整體選情較好但局部優勢不明顯的全國性政黨的選舉制度,不僅有失公平,還有損國家團結和增加地域矛盾。

    在同樣實行小選區制的加拿大,也出現了類似結果。例如2019年加拿大大選,自由黨以33.10%得票率奪得眾議院157個議席,占議席總數46%;保守黨以34.44%得票率得到121個議席,占議席總數36%;新民主黨以15.93%得票率得到24個議席,占議席總數7%;只在魁北克參選的地方政黨“魁人政團”以7.7%得票得到32席,占議席總數9%;綠黨以6.5%得票得到3席,占議席總數0.9%。以上結果表明得票率與獲得議席數不匹配,小選區制明顯利於整體選情占優的政黨和地方性政黨,不利於在全國都有壹定影響力但支持者過於分散的政黨。另外,保守黨的失利也和支持者過於集中於部分選區(即前述“溢出選票”),導致選票相對浪費有關(例如在某壹小選區得到80%選票,和得到51%選票,結果是壹樣的)。

   根據以上案例和分析,可以明顯看出小選區制有著非常巨大的弊病,最嚴重的問題即是扭曲了全國整體的民意。雖然各具體選區/地方的民意也很重要,但壹個國家的執政黨需要最大限度代表全國整體的民意,而不是因為選舉制度的歪曲而相對只代表部分地區的民意。完全的小選區制也相對割裂了不同區域之間的聯系,不利於國家的整體性與協調性。

     小選區制還有壹些其他問題。例如美國的眾議院選舉,因為實行小選區制,又沒有強大的地方性政黨,所以選舉制度非常有利於民主黨和共和黨這兩個超級大黨。而壹些支持率在1%-3%的小黨如綠黨、自由意誌黨,支持者都分散在全國各地,沒有可能在任何壹個單獨的小選區得到相對多數選票,所以在參眾兩院都沒有任何席位。而如果實行的是無門檻比例代表制,這些小黨在國會有可能拿下5-15個席位。所以,小選區制非常不利於支持者分散的較小政黨(既不利於小黨存在,更不利於小黨壯大),還會加劇兩個大黨對議會席位乃至政治權力的壟斷。

    而美國眾議院的選區劃分方式,在基於人口同時也兼顧面積,相對更有利於在地廣人稀地區有優勢的共和黨。而共和黨當權時,還在選區劃分上使用類似於“傑利蠑螈”式手段,即在劃分選區範圍時千方百計利於自身政黨的勝利,而不顧行政和自然地理界限等更加中立的界限劃分參照。因此,共和黨往往可以以相對較少的得票得到更多的席位,民主黨想取得優勢則需要得到更多選票。例如2016年美國眾議院選舉,共和黨以49.1%得票率奪得241席,民主黨以48.0%得票率得到194席。而2018年美國眾議院選舉,民主黨以53.4%得票率贏得235席,共和黨以44.8%得票率贏得199席。顯然,共和黨平均每張選票可獲的席位高於民主黨。這同樣也是因為小選區制對整體民意的扭曲。

     還有壹些國家,更加惡意的利用小選區制的壹些特點,以利於當權集團的統治。小選區制的壹個重要特點,即每個選區選民人數有限、集中在壹片相對全國而言較小的區域內。這就給了正在執政的政黨/政治勢力(尤其長期執政且具有威權主義色彩的政治集團)“各個擊破/拿下”、進行針對性拉攏控制的條件。執政者可以根據每個選區選民的具體需求,動用國家資源來滿足或故意剝奪,軟硬兼施的迫使選區選民投票給現執政的勢力。而試圖促成政黨輪替的在野黨,就缺乏相關的資源,既沒有“大棒”,“胡蘿蔔”也只是空頭許諾,就很難與執政黨抗衡。

     例如使用混合選舉制的俄羅斯,國家杜馬(議會下院)共450個席位,其中的225席由比例代表制選出,而另外225席由小選區選出。俄羅斯聯邦共產黨、俄羅斯自由民主黨、公正俄羅斯黨等有明確政治綱領和全國性影響力的政黨,往往依靠在各地皆有的分散支持,在比例代表制分配的225席中頗有斬獲。但在小選區競爭中,這些政黨往往就會敗給這些年壹直執政、可以說是普京“禦用政黨”的“統壹俄羅斯黨(統俄黨)”。因為國家的資源和財政都被普京政權壟斷,所以統俄黨相對其他政黨更能在具體的單壹選區投入更多競選資金、為選區內選民提供更多物質承諾(如修繕道路和公共設施、提供更多就業崗位、補發拖欠的養老金等),於是可以在各小選區擊敗只有意識形態和空頭主張、缺乏物質資源的在野各黨。

     例如2021年俄羅斯國家杜馬選舉,在比例代表制的225席中,統壹俄羅斯黨得票率為49.85%,獲得126席;俄羅斯聯邦共產黨得到18.96%選票,獲48席;公正俄羅斯黨得票率7.44%,獲得19席;俄羅斯自由民主黨得到7.50選票,獲19席。而在225個單壹選區制席位選舉中,統俄黨總得票率為45.86%,但得到198席,占到單壹選區議席的88%;俄共在各小選區總得票16.35%,但僅得9席,占總席位數4%;公正俄羅斯黨和俄羅斯自由民主黨分別以8.78%和5.89%,只得到8席和2席,占總席位數3.5%和0.9%。而合並比例代表制和小選區制,統俄黨以約47%得票得到450席中的328席,占議席總數的72.89%,其余政黨和獨立候選人得票占比共計約53%,但僅得到122席,僅占議席總數27.11%。

   顯然,小選區對統俄黨極為有利。統俄黨只要在大部分小選區得票略超過50%,即可得到這些席位。對特定對象的賄賂和拉攏,當然成為非常重要的手段,例如在貧困的西伯利亞、邊遠的楚科奇半島,統俄黨通過收買地方和部落頭人,以及修建基礎設施,就能讓當地大多數居民投票給他們;在富庶的秋明油田,統俄黨則給予石油寡頭和追隨者好處,讓他們收買和控制當地的選民;在高加索少數民族自治區,則通過扶植的傀儡和地方強人拉票,半強迫半收買的獲得支持;對烏拉爾工業區的退休工人,則許諾把拖欠的養老金在選舉之後(當然是統俄黨勝選情況下)支付給他們……還有,統俄黨也有充分的資金投入競選宣傳,無論電視節目還是街頭海報,統俄黨的候選人和政黨形象無時不在民眾面前出現。而且由於小選區選民固定,如果統俄黨在相關選區敗選,就可以對選區選民進行各種報復、“穿小鞋”,如減少甚至停止財政撥款、中止優惠政策、拖延市政建設等,總之各種恩惠都會遠離相關選區,而麻煩則會接踵而至。

   而這些軟硬兼施的手段,不掌握權力且缺乏資金的在野黨是無法做到的。俄共等在野黨唯壹的優勢是有明確的意識形態號召,並批判政府,這可以讓他們在全國各地都有壹些支持者。但在每個小選區的“勝者全得”制下,即便在壹些小選區拼命競選、拿到40%得票,也無法轉化為席位,統俄黨稍稍用力,投入壹點錢,就能將“沉默的大多數”拉攏過去,只要得到選區投票者中略超50%的支持,就拿下了席位。普京政權能長期執政,其利用小選區的特點賄賂和控制選民支持其政黨,是重要的原因之壹。

     馬來西亞的情況也類似。馬來西亞下議院席位全部是由小選區選出,貪汙腐敗、醜聞疊出但卻長年執政的政黨“馬來民族統壹機構(巫統)”及其所屬的政治聯盟“國民陣線(國陣)”,即是通過“傑利蠑螈”式選區劃分、給各選區選民承諾各種恩惠、威脅對不投票給巫統的選區施以懲罰,以在選舉中取得勝利。另外,馬來人在大多數選區占人口多數,所以會傾向於投票給主張“馬來人優先”的巫統和國陣,而占人口少數的華人即便全部投票給反對黨,票數也不敵馬來人,想獲得席位需要和部分馬來人合作。2013年馬來西亞大選,國陣以46.66%得票率獲得133個席位,反對派陣營“人民聯盟(民聯)”以50.8%選票僅得到89個席位。選民雖然得到了壹些小恩小惠,但卻讓巫統及國陣在蟬聯執政後繼續腐化墮落。而即便壹半選民都厭惡巫統、支持反對派,但由於小選區制的選區劃分和促成的資源分配方式,仍然無法擊敗腐敗的執政集團。(2018年反對派陣營“希望聯盟”成功擊敗國陣,在於前總理馬哈蒂爾創建“土著團結黨”,吸走了國陣的部分選票)

     小選區制即是有以上這些弊病。至少可以說,完全的小選區制(議會所有席位均有小選區產生)會導致以上弊病充分暴露,不利於議會合理公平的代表各類意識形態和民意。 

  而與小選區相對的,是比例代表制。比例代表制,即按照各政黨在全國的得票比例分配席位(具體分配方式有所不同)。有些國家實行完全的比例代表制,即議會下議院/眾議院所有席位皆有比例代表制產生,如巴西、西班牙、以色列、希臘、印度尼西亞等國,西北歐非英系國家如瑞典、荷蘭、挪威等國亦皆實行完全比例代表制。還有壹些國家則是實行混合選舉制,壹部分議席由比例代表制選出,另壹部分由小選區制選出,如俄羅斯、德國、日本、墨西哥、泰國等,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亦實行混合選舉制。

    不過,無論是實行完全比例代表制的國家,還是部分比例代表制國家,大多數都有政黨獲取議席分配的得票門檻限制。如德國國會由比例代表制選出的那部分席位,相關政黨需在全國得票超過5%或贏得至少三個小選區席位,才有權獲取參與這部分席位的分配。西班牙的門檻是3%,希臘也是3%,俄羅斯是7%。之所以設置分配席位的門檻,是為了避免過多小黨出現、導致議會政黨組成細碎化,那樣不利於政治穩定和國會順利運轉。

     小選區制的缺點,在比例代表制下都消失了。完全的比例代表制,各政黨所得議會席位比例高度與其得票比例相近,可以充分吻合全國選民對各政黨的支持比率。而且,不像小選區制那樣會有溢出選票和無用選票,比例代表制中,除了未過分配議席門檻的政黨得票,其他每個選民的投票都能轉化為議會席位分配的來源。由於選民主要是要投票給政黨而非個人,所以選民也更關註國家整體的發展和政黨的宏觀政策。每個選民的投票都和全國所有地區選民的影響相壹致,也避免了小選區選民那種只顧眼前和局部利益的情形。雖然比例代表制也可能導致地域和民族紮堆支持某壹政黨,但相對小選區制略好,且某些政黨有壓倒性優勢的地區,不同立場的人仍然可以通過投票給其他政黨、讓該黨得到更高得票比例和獲得相應比例席位,自己的投票不至像小選區那樣浪費。

    比例代表制下,執政的威權主義政黨也相對不便於收買選民。因為不像小選區可以“對癥下藥”收買(當然也無法針對特定選區選民要挾)、對反對黨在各小選區“各個擊破”,比例代表制下拉攏/要挾選民難度就大了許多。反過來,比例代表制非常有利於資源貧乏、根基不深,但有明確政治綱領、強意識形態和具道德感召力的政黨,這樣的政黨在小選區很難獲勝,但在全國範圍可以得到可觀比例的支持(例如10%-40%),比例代表制下這些支持就可以轉化為相應比例的議席,即便不能執政,也可以成為足以制衡執政黨的在野力量。

    但完全的比例代表制也有其缺點,它的不足也正是小選區制擁有的優點。完全比例代表制下,全國選民所選的議員往往沒有固定的服務區域(或服務區域過大,如分區比例代表制下的當選議員),有些雖然也有固定服務區域,但是並非該區域選民直接選出,所以議員不能完全代表、知曉、反饋具體各地方區域的民意,這就讓議會的代議功能相對受損。

    完全比例代表制還有壹個缺陷,即在進入議會所需得票比例門檻較低情況下,會導致議會政黨組成過於細碎,不同意識形態政黨林立,影響決策效率和政治穩定。如果是總統制國家(如巴西、阿根廷),這種情形影響尚小。如是內閣制國家,則經常會出現各政黨難以達成共識的情況,往往導致內閣難產,或內閣在任期尚未結束時垮臺。

    以色列即是典型的例子。以色列議會(國會)共計120席,全部由比例代表制選出,而進入議會的得票比例門檻為3.25%(這還是提高門檻後的比例,此前則是1%(1949-1992)、2%(1992-2003)),低於大多數采用比例代表制(或包括政黨比例代表部分的混合選舉制)國家5%-10%的門檻。這就導致以色列議會往往有約十個政黨組成,包括中右至極右翼的利庫德集團、中左翼的工黨、右翼至極右翼的正統猶太教徒政黨(如“聯合妥拉猶太教”政黨)、左翼的阿拉伯裔以色列人政黨(如“聯合阿拉伯名單”)。

   在以前,以色列議會中左傾的政黨和右傾的政黨還能分別組成政黨聯盟,在己方合計取得多數情況下成為執政聯盟,共同組閣。如最大左翼政黨以色列工黨從未獲得議會過半席位,但曾通過聯合其他政黨的方式,在建國後的70多年中斷斷續續執政過45年。而最大右翼政黨利庫德集團,則同樣通過聯合各右翼小黨斷續執政二十多年。

    但最近數年,由於以色列民意的變化、政治勢力重新的分化組合,尤其新的溫和中右翼勢力(如甘茨的“藍白黨”)崛起和極右翼的正統猶太教徒(哈雷迪猶太人)勢力的“挾人自重(利用超高生育率獲得大量人頭票)”,使得組閣變得困難。2019-2021年,以色列議會在兩年內進行了四次選舉,除最後壹次勉強組閣成功外均未能成功組閣。

   在這四次選舉中,右翼各黨所得席位略多於左翼,因此左翼無法組閣。但右翼政黨中利庫德集團和藍白黨處於對立,長期無法達成聯合執政協議。而握有關鍵少數席位的右翼政黨,如利伯曼的“以色列我們的家園”黨和哈雷迪猶太人的兩個代表黨,即利用所得的可讓幫助大黨組閣的數個席位漫天要價。直到2021年3月的兩年內第四次選舉,內塔尼亞胡的利庫德集團才與其他壹些右翼政黨勉強達成協議,以60票贊同、59票反對、1票棄權的結果,通過了對新內閣的任命。

   而成功組閣的這屆政府,2022年又因三名議員退出執政聯盟而再次被解散,今年11月即將再次大選。如果本次大選仍然無法產生穩定的多數派執政,那以色列政壇在短期內不斷選舉、組閣、倒閣、選舉的循環,仍然會繼續上演。

   而另壹個實行較低門檻的比例代表制的國家希臘,議會(國會)300個席位全部由比例代表制選出,進入議會的得票比例門檻為3%。這也讓希臘議會黨派較多(但沒有以色列的多)。而2012年選舉和2015年選舉,因為首次選舉未能產生得票過半的執政聯盟(或視為各黨派的聯合組閣協商失敗),於是均在當年進行了第二次選舉。

    以色列和希臘的情況反映了比例代表制的明顯缺點,即政黨的相對細碎和意識形態的分化,導致組閣困難、內閣易因失去議會多數支持而倒臺,讓政治不穩定。此外,還導致意識形態和立場相對極端的政黨躋身國會,如以色列的“聯合妥拉猶太教”黨團即是代表極端正統猶太教徒的立場和利益,該派勢力及成員拒絕接受現代教育(也不允許子女接受)、成年後不工作(男性只研究經書、女性只做家庭主婦)、拒服兵役、不與並非該派教徒的人(包括其他猶太人和其他派別的猶太教徒)交談。這儼然是國家毒瘤,但憑借其生育率卻能在國家政治有壹席之地,而低門檻比例代表制更讓他們獲得約10個席位、足以左右組閣和政治走向,讓利庫德集團等大黨不得不遷就其立場、同意其主張。而希臘的持極右翼種族主義立場、經常對少數族裔和移民難民施以暴力乃至謀殺的政黨“金色黎明”黨,亦借助這樣的選舉制度多次躋身議會,直到2020年被取締。

    但即便有這些缺點,比例代表制(包括完全比例代表制)仍然利大於弊(尤其和完全小選區制相比而言)。以色列和希臘的例子其實是較為特殊的,其他實行完全比例代表制選舉方式選出國會且為內閣制(或半總統制)的西班牙、葡萄牙、荷蘭、瑞典等國,就很少出現組閣困難的狀況。而且以色列和希臘也只是在部分年份發生組閣困難的事件,大多數時候仍然可以產生國會多數派並成功組閣、完成任期。至於極端政黨得勢,小選區制同樣會發生,如印度國會就有從極左共產主義到極右的激進民族主義/種族主義/極端教派主義政黨存在。正如我在前面評價法國國民陣線在選舉制度中遭受不公的情況所說的那樣,打擊極端勢力,有許多方式,但是不應該因此就建立或制造壹種不公平的選舉制度,也不能因噎廢食放棄整體上利大於弊的選舉制度。

    完全比例代表制導致政黨細碎、極端勢力躋身,雖然是缺點,但是反過來卻也可以視為能夠充分容納多種意識形態和聲音,更具包容性和吸納能力,讓國會及政府更具廣泛代表性。這總是比大黨依靠制度壟斷政治權力和話語權要好。再說,即便實行有利於大黨的小選區制(或類似於小選區制的、更利於大黨的勝者全得的集選制(如土耳其、新加坡))、並立制混合選舉制(後面會詳細講),同樣會讓極端勢力得勢或讓大黨本身就被極端裹挾。

   如果政治制度、選舉制度無法讓相對極端立場的政治勢力有壹席之地,它們就可能通過攀附主流政黨、成為主流政黨壹部分,然後利用其具有煽動性的意識形態拉大黨全黨下水(大黨原來的主流勢力往往也樂於借助這種極端勢力壯大自己,不惜引狼入室),危害更甚。如美國共和黨、印度人民黨、土耳其正義與發展黨,這些據有政壇半壁江山乃至主導地位的政黨,為遷就極端的民族主義/宗教和教派主義,各種政策主張和施政充滿排他性、反智色彩濃厚、政策和行為暴力化,甚至極端勢力喧賓奪主,成為該黨主流意識形態。這豈不是比比例代表制下讓極端政黨單獨入席更加有害於國家和人民?

    而且如前所述,小選區制同樣容易容易讓各種小黨躋身國會,只不過不是以意識形態為基礎的政黨,而是以地域、民族、族群/部落為基礎的小黨。英國、印度就是典型。這只會導致地域勢力的坐大,更加不利於團結和全國政治經濟文化的相對均壹和進步。

    還有,完全比例代表制並非壹定導致政黨細碎。在西班牙國會兩院,中左翼的工人社會黨和中右翼的人民黨(1989年之前名稱為“人民聯盟”),各自在常年能夠拿到30%左右選票和席位,足以領導執政聯盟和在野聯盟,也能相對容易找到合作的小黨。而另壹個伊比利亞半島上的國家葡萄牙,國會選舉同樣實行比例代表制,中左翼的社會黨和中右翼的“民主人民黨/社會民主黨(兩個結盟黨合並而成)”在民主化以來交替執政,執政壹方基本都能獲取40%以上席位(有時達50%),在野壹方也有30%-40%,基本不存在黨派細碎的情形。

    而且,因實行比例代表制導致議會政黨細碎的國家,也完全可以通過提高進入議會門檻、設立“獎勵席位(給予第壹大黨額外議席,如希臘、意大利皆采此辦法)”等方式解決或壓縮這壹弊端(當然這也會導致代表性不廣泛、不夠包容和多元)。

    而如果是非內閣制國家(尤其總統制國家),因為權力重心在總統(或起碼不全在議會),內閣由總統任命、議行分開,即便政黨細碎,也不會導致政局動蕩。拉美的巴西、阿根廷即是例子。這兩個國家都是總統制國家,雖然國會政黨細碎,但是國會主要是監督制衡總統,而不是直接決定行政團隊的去留,也不是每件國務都要議會議決。即便議會多數決定倒閣或阻止總統任命的團隊上任,也只影響內閣而不影響總統,行政工作尤其重大事務還是可以依靠總統領銜的行政團隊(即便倒閣或不上任,也有“看守內閣”)推進。所以,國會裏的激烈爭執沖突影響有限且可控,不會對政局產生大的沖擊。

    總之,完全的比例代表制有優有劣,其優點和劣勢大多恰好與小選區制完全相反。而就我個人觀點,如果二者必選其壹,還是完全比例代表制略好。(當然,如果重視基礎民意、強調議員與選民應有更緊密聯系的,顯然小選區制更好)

而第三種議會選舉制度,就是以上兩種選舉方式的混合--混合選舉制,即壹部分席位由小選區制選出,另壹部分席位由比例代表制選出。而在具體投票和分票方式上,則有並立制和聯立制兩種。實行並立制的國家和地區有日本、韓國、俄羅斯、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意大利、匈牙利等國;實行聯立制的國家則有德國、新西蘭、玻利維亞等國。

     並立制和聯立制兩者的投票分票方式及對選舉結果的影響,可謂大不相同。

     所謂並立制,即把小選區和政黨比例代表的投票分開進行、各自計算,然後將二者所得直接合並,形成各政黨在議會的議席分配比例。在這樣的情況下,是非常有利於大黨的,而且會放大在選舉中勝利的政黨的勝果。根據前述小選區制的特點,其有利於整體選情有利的政黨。而比例代表制同樣是會給選舉中獲勝的/得票首位的政黨最多席位。而大多數情況下,選民會在小選區投票和政黨比例代表投票中投給同壹政黨及所屬候選人。而實行並立制投票分票方式下的混合選舉,會讓獲勝政黨/第壹大黨在小選區和比例代表/不分區兩方面都取勝,得到超過其得票率的議會席位比例。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的選舉制度及影響,即是並立制的典型。自2008年起,臺灣“立法院”即實行並立制選舉制度,共計113個席位,其中73席為單壹選區(小選區)選出,34席為不分區(即政黨比例代表制)選出,另有6席原住民保留席位由原住民選區選出。2008年“立法院”選舉,國民黨區域(小選區)得票率53.48%、原住民選區得票率54.89%、不分區得票率51.23%,平均得票率不足55%,但獲得113席中的81席,獲得席次占總席位比例為71.68%,顯然遠超得票率。而民進黨區域得票率38.65%、原住民得票率6.76%、不分區得票率36.91%,平均得票率超過33%(原住民僅6席、投票人數僅15萬,在加權平均中占比很低),但僅獲27席,占議會席位比例23.89%。而2020年“立法會”選舉,則是民進黨以平均約40%得票率得到60%席位,國民黨以約35%得票率得到30%席位。而在這兩次選舉中,各小黨和獨立人士總得票率都在20%上下,但得到的席位都不超過10%。

    根據以上數據可以得出,臺灣實行並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的混合選舉制,導致選舉獲勝壹方得到相較得票率過大比例的議席,而失敗壹方則得到比得票率更低比例的議席,其他小黨的相對損失則更為嚴重。這顯然也是對民意的扭曲,而且不利於議會的多元與制衡。而由於臺灣的“總統”選舉與“立法院”選舉同時進行,選民往往在“總統”選舉和“立法院”選舉中投票給同壹政黨,導致“總統”大位和“立法院”主導權被同壹政黨控制,更不利於政治多元和制衡(當然也有壹定好處,如便於“總統”施政、行政團隊不被“立法院”掣肘)。

    同樣實行並立制的日本,這種選舉制度同樣利於獲勝的大黨。日本長年執政的自由民主黨,即是利用並立制及以前采用的“中選區制(壹個選區多個席位,獲勝政黨全得,類似於新加坡的‘集選區’)”,成功以50%上下的得票率獲得近70%的眾議院席位,維持穩定的執政。

    另壹個實行並立制的國家匈牙利,歐爾班領導的“青年民主主義者聯盟(青民盟)”之所以可以長期執政,壹定程度也是依仗的並立制選舉制度。2010年至今的四次大選,青民盟都以45%-55%得票得到近70%國會議席。

     並立制的弊端,類似於利於選情占優大黨的小選區制。相較小選區制,並立制因為直接將勝選政黨在小選區所獲席位與比例代表(不分區)席位疊加,往往會進壹步放大勝選政黨的優勢,加劇對民意的扭曲、破壞政治多元平衡。

而與並立制相對的另壹種混合選舉制,是聯立制。聯立制又稱“補償制”,選民在議會選舉投票中同時投兩票,壹票投給所在小選區的候選人,另壹票投給自己所支持的政黨(相當於不分區議席)。在首先確定各政黨所獲小選區席位數和議席比例後,再分配投給政黨(不分區)的選票的議席。政黨(不分區)”所得議席數,是政黨得票比例占議席比例應得議席數,減去小選區所得議席數,然後得出最終所得議席。例如,如果兩個政黨所得政黨票相近,則小選區獲得席位越多,其獲得的政黨票(不分區)議席就越少,反過來小選區相對失利的政黨所得政黨票(不分區)議席越多。這種分票方式即是為了避免政黨支持率/政黨得票率與所得議會席位不匹配的狀態,最大限度的讓各政黨所獲議會議席比例與得票比例相近。

維基百科上有壹個圖表,可以相對清晰的表達聯立制的分票方式:



聯立制

政黨A

政黨B

政黨C

政黨D

政黨票數比例

25%

5%

40%

30%

全國分區當選席次

15

6

19

20





政黨總席次計算(預計總席次✖️政黨票數比例)





政黨總席次

100×25%=25

100×5%=5

100×40%=40

100×30%=30





分配席次計算(政黨總席次-分區當選席次)





比例代表席次

25-15=10

5<6=0

40-19=21

30-20=10





          總計





實際總席次

25

6

40

3





    不過,即便有圖表,以上的表達可能仍然會讓壹些不太了解該選舉制度的人困惑,所以還是要舉實例。實行聯立制最典型的國家是德國,其聯邦議院即是采用聯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的混合選舉制選出議員。德國聯邦議院(以下簡稱議會)法定成員人數598人,選民第壹票投給所在小選區議員候選人,第二票投給所選政黨,而各政黨所獲的第二票決定各政黨在議會的席位數及比例。如果將各政黨小選區席位與比例代表席位相加後,總席位超過598席,還需要增設若幹“超額席位”。

     以1998年德國大選為例,在此次大選中,選情占優的德國社會民主黨(社民黨)在小選區部分以43.8%得到212席;而另壹大黨“基督教民主聯盟(基民盟)”則以32.3%得票僅得74席。而社民黨和基民盟所得政黨票(不分區)分別為40.9%和28.4%。如果按照並立制,那社民黨在政黨票(不分區)那部分的席位數也會超過基民盟。但德國實行的是聯立制這種“損有余補不足”的選舉制度,因此政黨票比例為28.4%的基民盟得到124席政黨名單(不分區)席位,而得票更高的社民黨則以40.9%的比例得到86席政黨名單(不分區)席位。而合並各自在小選區和不分區的席位,社民黨共計得到298席,占669個議席(包括“超額議席”)的44.7%;基民盟得到198席,占總議席的29.7%,議席比例與政黨支持率比例非常接近。

    2009年大選,兩黨的得票形勢和分票比例狀況,與1998年正相反,基民盟在小選區總得票比例為32.0%,奪得137席;社民黨則以27.9%得票僅得64席。而在政黨得票(不分區)方面,基民盟以27.3%得票比例僅分得21席,社民黨以23.0%得票分得82席。合並兩種席位後,基民盟共得席位194席,社民黨則有146席,同樣與政黨得票比率相近,也與小選區總得票比例相近。

   而聯立制選舉分票方式不僅可以促成政黨所得議席比例與得票比例相近,也有利於得票分散的小黨。2021年德國大選共產生包括“增額席位”在內的736席,持社會自由主義、常年在全國總支持率排名3-5名的德國自由民主黨,在各小選區共得到400萬選票,占總投票數的8.7%,但因為選民分散而未得壹席。但因其政黨得票為11.5%,所以分得92席政黨得票(政黨得票25.7%的社民黨和18.9%基民盟,則在減去小選區席位後,分別得到85席和54席政黨得票(不分區)席位),占總席位數12.5%。而右翼的“德國選擇黨”同樣是聯立制的受益者,該黨在本次選舉中的各小選區得到460萬票、占總投票數10.1%,同樣因得票分散在各小選區僅共得到16席。它同樣通過政黨票的補償,以10.3%得票得到67席政黨席位,合並小選區席位後,共擁有83席議會議席,占總議席的11.2%。另壹小黨左翼黨,在小選區僅得3席,但憑借這3席得到政黨票的議席分配權,以4.9%政黨票得到36個政黨名單(不分區)議席(德國政黨名單(不分區)席位分配門檻為5%,但如果在小選區得到3席或以上席位,政黨票不足5%亦可參與分配),共計39席,占國會席位5.2%。

    根據歷次德國大選的選舉結果,可以看出,德國實行的聯立制投票和分票方式下的混合選舉制,能夠最大限度的讓各政黨在議會的議席比例與得票比例相壹致,並能夠讓壹些中等規模的政黨得以在議會有壹席之地。而再回顧前述的實行完全小選區制的英國、印度,以及並立制混合選舉制的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日本,這些國家選舉中出現的得票比例與議席比例嚴重不匹配、民意被選舉制度扭曲、得票少的政黨反而得到更多席位(反過來則是得票多的政黨反而席位少)、非常不利於得票分散的中小政黨等弊病,在聯立制混合選舉制下都消失了。

    聯立制比例代表制當然也有缺點。因為聯立制是“損不足補有余”的制度,在政黨名單(不分區)部分得票比例壹定的情況下,越是在小選區得到席位越多,那麼在政黨比例代表部分所分的席位就越少,反過來也是反相關關系。這樣就導致小選區的價值相對被削弱、小選區候選人的競爭也會弱化,同壹政黨的小選區候選人和比例代表制(不分區)候選人還會產生利益沖突。

    但這些缺點影響是有限的,聯立制的好處遠比其缺點更多更重要。聯立制混合選舉制結合了小選區制和比例代表制的特性和優點,其最核心的優勢是既保障了各地方民意的直接表達,也讓全國範圍內的多元民意按合理比例反映在國會議席和權力分配上。

    因此,綜合以上對各類選舉制度的分析,聯立制混合選舉制是相對最公平、最能體現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制度。 

中國結束壹黨專政之後的制度設計

議會制度
    議會制度,則是政權組織形式的又壹部分核心內容。當代的絕大多數國家,無論實行的是民主制度還是專制制度,都設有議會或性質類似的機構(只有沙特等極少數國家沒有),承擔立法、審議、決策、監督等重要職能。廣義的議會包括國家/中央層面的國會和地方議會,而狹義的議會特指壹國中央層面的立法和議事機關。

    而根據議會構成形式,議會制度分為壹院制和兩院制。壹院制即中央層面只有唯壹壹個議會/國會(壹般每個地方也只有唯壹壹個議會),凡是議會的權責均由這唯壹的機構承擔。而兩院制,則是將議會需承擔的權責分配(往往是不均等的分配)給兩個議事機構,或者說讓兩個議事機構分別承擔不同程度和類型的職責。壹院制不需要做特別的說明,以下主要敘述分析兩院制的構成、性質、歷史沿革、利弊影響。

    兩院制下各國的兩大議事機構,有著不同的名稱、特點、職責。有些國家稱為上議院、下議院(如英國);有些稱為參議院、眾議院(如美國),或參議院、國民議會(如法國);有的稱為聯邦院、人民院(如印度);還有些稱呼較特殊,如“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俄羅斯)。而從性質和特點上,壹般來說,權力重心都在兩院中的下議院/眾議院,而上議院/參議院權力相對較小;下議院/眾議院壹般由普選產生,每個成員壹般代表人口比例相近的選民,體現著人民主權原則。而上議院/參議院則有的為普選產生,有的則是通過任命或世襲組成,或普選與任命/世襲混合,其成員往往體現著貴族/精英的地位與話語權,或代表著壹國之內不同區域、族群的聲音和利益。

    而兩院制的歷史演變過程,也反映著議會制度的變化與特點。以實行兩院制歷史最悠久、兩院性質差異最鮮明的英國為例。英國的兩院制議會制度始於14世紀,上議院由神職人員和世襲貴族組成,可被稱為“貴族院”;而下議院則是各郡和自治城鎮推選的代表組成,可稱為“平民院”。當時的英國正處於中世紀,神權和貴族權力巨大,平民弱勢。因此,當時的上議院權力遠大於下議院。且面對國王更大的權力,議會兩院都難以抗衡。而隨著時代變遷,尤其17-18世紀英國壹系列革命與改革,如1640年英國革命、1688年“光榮革命”、1832年議會改革、1836-1848年憲章運動等,民權逐漸勝過王權、平民整體影響力超過貴族,下議院的權力也越來越大並超越了上議院。而此後又經歷壹百多年的歷史變遷,下議院成為了真正的權力重心,而由貴族和神職人員組成的上議院成了只有幾乎沒有任何實權的諮詢性、象征性機構。這壹歷史演變過程也代表著英國由國王和貴族共治並壟斷權力的傳統專制社會,逐漸變為全體公民共有權力共享權利的現代民主社會。

    而另壹種兩院制,則反映著壹國內各區域的權力平等與聯邦主義原則。這種兩院制的典型自然是美國。與美國眾議院由選民人數接近的數百個小選區選出代表不同,美國參議院是每個州(不包括首都華盛頓特區)不分面積大小和人口多少,均可選出兩名代表,50個州共計選出100位議員。這意味著,擁有超過3900萬人口的加利福尼亞州、2900萬人口的得克薩斯州,與只有73萬人口的阿拉斯加州、57萬人口的懷俄明州,擁有相同數量的國家參議院議員。

    不同於英國上議院只剩下象征性權力,美國參議院擁有頗為巨大的權力。雖然從宏觀上看,美國參議院權力略小於眾議院,但參議院擁有眾議院所沒有的政府部門人事任免同意權(有“同意權”也意味著有“不同意權”)、大法官任命同意權、條約批準權,彈劾總統也需要參議院三分之二多數同意。總之,美國參議院掌握著壹些獨特而關鍵的權力,眾議院無法替代和壓倒參議院(相反經常需要參議院的合作)。美國參議院雖然因各議員代表的人口比例相差懸殊、明顯利於較小州份和兩大黨中的壹方(共和黨),而受到主要來自於民主黨和人口大州的各種批評,被要求改革,但州權主義者尤其共和黨人,往往以保障與聯邦政權相對的各州州權尤其小州代表性為由阻撓改革。美國參議院也就壹直保持著現在的成員組成和選舉制度。

    而其他實行兩院制的國家兩院的性質和構成及歷史沿革,也大都類似於英國或美國的情形。相對而言,現在實行兩院制的國家,其上議院/參議院大多數是與美國類似,反映著國家內部各區域的獨特利益,代表著地方在中央的聲音,並相對照顧人口較少區域、鄉村、少數族裔聚居區、邊遠地區的地位和話語權。這在聯邦制國家體現的更加明顯。

    那麼,中國應當實行壹院制還是兩院制呢?我認為中國應該實行兩院制(當然兩院之外還要再加壹院即“專家院”,不過那是另壹回事,後文再提)。

    眾所周知,中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國情復雜,是壹個多民族多宗教的龐大國家。而中國各地域之間的發展亦頗為不平衡,地域之間的差異與壁壘明顯存在。而未來的民主中國,也將實行聯邦制(這又涉及到另壹個政治制度,同樣後文再談)。因此,中國需要壹個能夠代表各地區各民族利益、保障國內各地域在中央擁有相對平等話語權的議會。因此,中國也需要效仿美國、法國、俄羅斯等國,設立類似於參議院的議事機構。我在此將該院擬命名為“聯合院”。

    聯合院:區域、民族、少數/弱勢/特殊群體的代表機構
    不過,我認為,“聯合院”不能僅僅代表各區域和民族,而應該代表更多群體,尤其各弱勢群體、少數群體,成為具有廣泛代表性、聯合各群體、保障各類弱勢和少數群體話語權和利益的國家機構。具體說來,除地域和民族代表外,“聯合院”所代表的弱勢和少數群體應包括:女性、老年人、殘疾人/身心障礙者、LGBT群體、宗教人士、農民、非正式工人、個體經營者、特殊職業者(如漁民(工作艱苦危險且收入不高)、環衛工人(收入低社會地位更低)、性工作者(飽受汙名化和歧視、易受各種身心傷害))、對國家和公眾有特殊貢獻者(如傷殘軍警和公務人員、見義勇為公民)、貧困地區尤其貧困農村和山區居民、留守婦女和留守兒童家人、戰爭/犯罪/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災禍幸存者本人和罹難者家人,以及其他處於弱勢、屬於社會中少數和邊緣的群體和個人。這才能夠真正讓“聯合院”代表全國幾乎所有弱勢的、少數的、特殊的群體及個人,讓每類群體尤其弱勢群體能夠在國家機構擁有代表和發出聲音,以維護其基本人權、實現其各種必需必要的特別訴求。(相反,如果僅僅只包括各區域和民族,那“聯合院/參議院”反而太狹隘了,存在的必要性也降低了)

    根據中國總人口數量及“聯合院”所包含的群體數量及各群體特性,中央層面的“聯合院”代表總數應為600人。其中,每個區域(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市)代表3人至10人,區域代表共計250人。區域代表根據各省級行政單位人口多少分配名額(具體分配中采取四舍五入法確定席位數),人口較少區域總代表席位少,但人均席位多;人口較多區域總代表席位多,但人均席位少(類似於歐洲議會中各成員國席位分配方式)。這樣既能避免像美國參議院那樣席位與人口比例過於偏離、導致人口大省吃虧,又可以保障人口較少地區有壹定的代表性和話語權;

   少數民族代表共計100人,每個少數民族代表1人至5人,按各少數民族人口分配席位,同樣基於“人口較少民族總代表少、人均多,人口較多民族總代表多、人均少”的原則分配。其中50人既是區域代表或其他身份群體代表又是民族代表,另外50人則占有專為少數民族設置的代表席位。而“聯合院”其余200名區域代表均默認為漢族代表,但漢族代表應尊重少數民族代表的各項權利及意見,不能憑借人數優勢隨意推動議案通過;

   區域和民族所占有的300席之外的“聯合院”300個代表席位,分配給上面提到的各弱勢、少數、特殊群體,各群體代表最多10人、至少1人。不過,其中女性、老年人代表席位更多是象征性意義,代表主要在參與涉及女性、老年人議題時代表群體發聲。更多的女性和老年人,則只是“聯合院”及其他議院的普通代表。這300個弱勢/少數/特殊群體代表,只代表其特殊身份而不代表區域,但如其身份是少數民族,則自動同時成為少數民族代表,並占用分配給少數民族的100席中非專設的那50席的名額。這些群體代表是從相應弱勢/少數/特殊群體中選舉或推舉產生,沒有為區域和少數民族保留的配額。

    “聯合院”如審議區域和民族問題,則只有300名區域和民族代表參與,其他300人列席;如是關於區域和民族外的各弱勢、少數、特殊群體專門議題和緊密相關議題,相關群體擁有提案、討論、修訂的優先權,通過有關決議和法律時,不僅要得到“聯合院”及其他議院半數以上贊成票,還要得到至少壹半相關群體代表的支持才能通過(假如“聯合院”有10名殘疾人代表,涉及殘疾人權利問題的議案,不僅要“聯合院”中600人中至少251人同意及“人民議會”過半同意,還同時要得到10名殘疾人代表中的至少6人贊同)。如果是相對簡易的、利益牽涉較少的涉及弱勢、少數、特殊群體的議案,相關群體代表可自行討論和通過議案並送交行政機構執行,而不需“聯合院”及其他議院全體成員的表決同意(如對個體經營者的壹些具體的貸款優惠政策,“聯合院”若有5名個體經營者代表,這5名代表對其審議討論通過後,就可以直接交付內閣執行,不需要“聯合院”和“人民議會”全體成員討論和表決)。

    本文所設計的“聯合院”,在職權上與英國上議院、美國參議院都很不相同,有很大差異。英國的上議院現在已成為壹個諮詢性的機構,幾乎沒有任何實權;美國的參議院則權力巨大,握有人事同意權等政權的命脈,其權限早已不止代表各州爭取權利,還可以參與和州務無關的諸多事務,有時可以決定全國/全聯邦的命運。本文中我擬設的“聯合院”,則應是壹個專門處理區域、民族、弱勢/少數/特殊群體議題的機構,在這些議題上“聯合院”擁有部分決定權和部分否決權。但對於並不明顯涉及這些領域和議題的壹般性議題,“聯合院”沒有權限管轄,僅僅可以發表無約束力的意見和聲明。      

我之所以主張設立“專家院”,主要基於以下幾個原因:

    第壹,“科學技術是第壹生產力”,科技對於國家和人類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推動作用。自工業革命至今,科學理論與知識、專業技術、科學工具,在經濟、軍事、醫療、文教、通信等各領域及日常生活中,都發揮著巨大的、驚人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科技的進步可以讓經濟取得跨越式發展、民生得到升維式改善,整個社會可以以幾何級速度革新改變。例如借助科學理論和器具的現代醫學,攻克了各種古代完全無法治愈的疑難雜癥,極大的減輕了大多數疾病帶來的痛苦,讓人類平均壽命提高了壹倍有余;電報、電話、互聯網的相繼出現和普及,讓人類之間溝通交流的便利程度有了難以計量的提高、生活方式有了根本性的改變;供暖設施和空調的出現,讓在嚴寒和炎熱中煎熬的人們得到解脫,舒適的生活在寒帶和熱帶……當今人類生命中的壹切,都與科技發展及其成果密不可分。科學理念和技術工具的發展,還實現了生產的規模化集約化、服務的公共化系統化。如工業品和加工食品的巨量生產,讓人類的物質世界有史以來首次由匱乏變為某種程度的“過剩”。而各國復蓋全民的普惠性教育和醫療,同樣是建立在現代教育和現代醫療的知識、理論、工具基礎之上的。沒有科學技術和相關的實踐,就沒有我們現在的生活。

    科學不僅包括自然科學,人文科學同樣是科學的壹部分。政治學、法學、經濟學、社會學、教育學、新聞學、管理學、統計學、哲學、文學及其他各類人文與社會科學,都推動著人類進步、維系著社會秩序,對人們的工作和生活、物質與心靈有著重要的影響,是現代文明不可或缺的知識與思想。沒有人文科學的覺醒、構建和發展,人類就沒有思想、價值與尊嚴,也不可能產生現代的政治制度、法律法規、人權保障體系。人文科學對人靈魂的啟蒙和促成的思想解放和政治革新,也是自然科學解除枷鎖蓬勃發展的前提與助力。

   所以,民主中國必須高度重視自然與人文科學的發展、技術的應用、專業人才的培養,包括在政治上賦予科學重要地位、保障專業人士有充分的話語權。

   第二,隨著時代發展,無論經濟建設,還是民生需求,都變得多樣化、復雜化、專業化。21世紀的人類已不再像農耕文明時代簡單的男耕女織的生活,而是要面對各種各樣的、沒有專業知識很難明白前因後果和是非曲直的問題與挑戰。例如醫療制度的設置與改革,僅僅如何兼顧醫療效率質量與醫療資源配置的公平性,就需要許多領域專業人士及社會公眾的長期研究和討論;對於工農業生產消費中排放的汙染物,確定其危害的類型和程度,以及如何在發展經濟保障就業與保護環境中尋找平衡點,也需要科學家、經濟學家、環保人士等共同研究和商討,給出相對最合理的解決方案;像人工智能與基因技術的發展,壹方面極大改善人類生活,卻可能帶來各種安全風險和倫理問題,這些問題當然需要非常專業的人士才能充分準確認知和提出應對方案;還有互聯網和大數據廣泛應用下,各種假新聞的泛濫和侵犯個人隱私情形的普遍,也要有專業人士結合公眾意見提出科學措施進行治理……總之,當今及未來社會,很多復雜專業的問題,普通人乃至非專業的官員/議員/法律人員都無法厘清是非,更難以合理應對。

    這就需要讓專業人士參與專業事務的決策、執行、監督。而如果專業人士只有諮詢性地位和建議權,是不足的,是缺乏參與度與話語權的。想要實現科學決策,需要由專業人士直接參與政治、在政治機構中有壹席之地且有實權。

    第三,部分社會大眾乃至許多官員/議員/法官,知識和道德素養參差不齊甚至德智皆乏,有著各種反智反科學的價值觀,並在這樣的價值觀指導下做出種種違背事實、違背科學、違背真理、違背良知與正義的行為。大眾和官員還往往狹隘和短視,容易為私人利益/自身所在群體利益、眼前利益/短期利益,而損害公共利益、潛在和長遠利益,對他人、社會、國家、全人類造成各種傷害。民主政治雖然可以約束政府和官員,但也容易導致民粹和“多數暴政”。

    大眾既有聰慧善良理性的壹面,也有愚昧卑劣瘋狂的另壹面。凡是知曉歷史、現實閱歷豐富者,都會深知人心之愚、人性之惡。大眾在參與政治和社會事務時,經常會過於情緒化、極端化,會被壹些表象迷惑,不能理性對待問題,也很少做出折中調和的選擇。這顯然不利於政治的多元與公民社會的和睦,反而會造成政治極化和社會撕裂。尤其是大眾匯成集體後,更是會在某些情境下被非理性的情緒支配,陷入集體狂熱並制造暴力和破壞。

    如果大眾被野心家、民粹政治人物利用,就可能做出各種極具破壞性的行為,對國家和民族乃至全人類帶來災難。中國的“大躍進”、人民公社化、文化大革命(以及與文革頗類似的清末“義和團運動”),蘇聯的“農業集體化”、以李森科主義為代表的偽科學思想與實踐,以及近年來美國特朗普政權為代表的、全球諸多反智民粹勢力的得勢及由此導致的各種惡果,都是統治者與民眾合力制造的反智主義災難,導致各國經濟社會發展受到巨大破壞,許多人甚至直接間接的因之死亡。

   何況,民主中國初創期,公民教育尚未普及,民智民德必然皆是匱乏,即便民眾有些樸素的正義感和民主精神,但公民素養也還是不足的,很難有理有節參與政治,尤其在壹些相對專業和精深的事務上很難做出合理的、符合長遠利益的選擇。而且,無論民主國家還是非民主國家,都有相當多的民眾對政治漠不關心,也不願意了解專業事物,即便有了政治權利也無熱情行使,往往會放棄投票等權利或隨意投票,在政治和社會事務上也“隨大溜”,這就讓少數政治極端分子有了把持民主的可乘之機,以少數民意裹挾多數民眾,破壞決策的科學與公正。

    因此,為避免未來民主中國發生類似的甚至更大的反智災難,保持執政的理性與施政的科學,以及確保民主方興未艾時的社會平穩與政治過渡,應在民選的議會、選舉和任命的官員之外,另設由專業人士組成的機構,並擁有很大權力,尤其在專業性的且事關重大的問題上擁有單獨決定權和否決權。

    基於以上原因,我認為民主中國應在中央和地方設立“社會自然科學院”,簡稱“專家院”。中央“專家院”應有400名成員,成員包括科技(諸自然/理工科學領域與專業)、教育、傳媒、法律、經濟、醫療、警務、外交與國際關系、社會運動、宗教(宗教問題同樣需要科學的解釋與規範)、環境保護、文學、社會學、哲學、心理學、歷史學、文化學等各界學者及軍事領域/軍方人士組成,負責涉及以上領域宏觀和微觀事務的政策制定、建設參與,全面推動和實現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的科學化、理性化、專業化。以上各行各業的專業人士,不能局限於本專業的知識和事務,而需要有通識知識、和其他領域專業人士相互交流,在各種設計、規劃、決策中要考慮本專業之外的關聯領域問題,做到統籌兼顧。

    “專家院”400個席位的具體組成上,人文科學界與自然科學界各有150個名額,跨人文和自然的領域及學科(如醫療領域需要解決處理的問題中,既有化學生物等理科技術問題,又包括醫療資源分配和人道關懷等人文社科問題,且二者是相關相通而非割裂的)有50個名額,具體各專業領域相對平均分配但有所差別(例如教育領域應有最多名額(如10人),文學界和心理學界僅各需1-2名人士入席),另50席分配給軍方人士。而成員的地域、民族、性別均不限,亦沒有配額,但原則上應考慮到不同區域和省份在“專家院”的代表性和均衡性、吸納壹些有真才實學的少數民族成員、保障女性學者擁有充分和獨特的話語權。

    因“專家院”400人規模較為龐大、專業人士又往往忙於事務(這些“專家院”成員必須密切聯系現實和繼續鉆研專業,不能蛻變成業務不精的政客)而不便隨時開會,還應設置壹個50人的“常務委員會”,處理各種簡易的、無重大利益相關的、非決策性的事務。

    “專家院”所有成員由各界推薦或界內選舉產生,在當選後都需要經過壹些必要的道德審查,不能有過大的品質問題(壹點瑕疵都沒有是很難的,而且不應該因為小問題導致很適合任職者落選,否則將有大量吹毛求疵的舉發和指摘),並接受公眾、國家機構、傳媒的監督。如其道德品質明顯無法勝任,則不能擔任“專家院”成員(已擔任者須辭職,否則強制罷免),並由相同領域符合資格的專業人士替代之。

    “專家院”不僅有直接參與政治及專業事務的權利,還應有對各專業事務的決策權、決定權、否決權。在涉及到有很強專業性的問題上,“人民議會”都應當聽取“專家院”的意見,且相關議案都需“專家院”中涉及相關領域的學者討論通過,然後再交“人民議會”表決。如果“人民議會”在事關重大的問題上通過反智反科學、嚴重損害國家利益/人民利益/全人類利益的決議(例如發動類似於“大躍進”、文革這種行為,或阻礙“碳中和”等防治氣候災變的政策),或總統發布類似的行政命令、大法官頒下這樣的法令,“專家院”可發起“否決表決”,400人中若超過300人(四分之三)在表決中支持否決,那“人民議會”、總統、大法官的相關決議和政令法令將無效,內閣和地方不得執行。同樣,如果“人民議會”、總統、大法官拒絕批準和執行壹些極為必要的決定和政策,“專家院”也可對相關決策發起“逕行表決”,若超過四分之三成員通過,則可以繞過“人民議會”、總統和大法官,直接將決策方案送達內閣及各地方並令其執行,其他機構不得阻止。(“聯合院”權力小於“人民議會”,當然更需要服從“專家院”,但壹般情況下“專家院”不幹涉“聯合院”各弱勢和少數群體與其自身有關的決定,除非其決定嚴重影響更大範圍的公眾利益)

    此外,“專家院”應有實行緊急狀態(戒嚴)的權力,同樣是在四分之三成員通過後即可施行。而如前所述,“人民議會”亦有實行緊急狀態的權力。壹般情況下,由“人民議會”決定是否實行緊急狀態;如“人民議會”因故無法履行職權,則由“專家院”決定;如“人民議會”與“專家院”在是否實行緊急狀態問題上發生沖突(壹者同意壹者反對,或對於“緊急狀態”內容闡述不同),則以“專家院”意見為是。

   需要著重補充的壹點是, “專家院”雖是以專業主義、理性主義為原則的機構,但絕對不能脫離社會現實和民情民意,而應該密切關註和介入現實、積極與民眾溝通交流,將專業知識與客觀實踐相結合,將科學理性的精神融於人道民主之中。“專家院”的存在,根本上當然也是為現實服務、為人民服務,而不是高高在上、不接地氣的空中樓閣,更不是維護自身所在圈子、行業、階層的精英分贓場所。

    “專家院”各領域的學者和專業人士,不能因參政而生疏了專業知識和技能,而是要壹邊從政壹邊繼續參與專業工作和研究,還要掌握所在領域的最新動向,尤其要重視理論和知識的實踐、對現實社會和民生的影響。這些“專家院”成員還要與民選議會議員壹樣,時常深入基層傾聽民意,定期的與民眾以面對面或在線方式對話,了解民眾對於相關專業領域問題的看法及訴求。人民大眾的知識水平和理性思維能力雖然整體不高,但卻有著樸素的是非觀和正義感,能敏銳感覺到各種政策措施的好壞是非;如民諺所說,“三個臭皮匠頂壹個諸葛亮”,大眾的智慧是無窮的,即便愚昧偏狹之人也可能在某些方面有精準判斷、獨到見解,集思廣益才能博采眾長(我所寫的本文中的壹些觀點和建議,也是閱讀各社交媒體等處貼文和評論區後,對這些普羅大眾的聲音進行思考、揚棄、加工、補充而構出的);許多平民尤其底層民眾和各弱勢群體,有專家學者未必能認知到的俗世知識和生活常識,知曉壹些在書齋廟堂不易覺察的隱秘幽微之事、體會許多紳士淑女難以共患的切膚苦樂之情。最根本的是,“專家院”的壹切研究和決策,皆是為人民的幸福,那當然需要充分征求人民的意見,傾聽、尊重、滿足人民合理的意願。所以,“專家院”成員制定各種政策,不能閉門造車、想當然的自我發揮,必須基於復雜的實情和變動的民情,並根據民意反饋進行必要的修改調整,並實時接受大眾的監督與批評。

      另壹點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我主張科學與理性的重要,並設計“專家院”且給予其極高地位與極大權力,並非主張通過沒有感情的純粹理性思維與機械式的手段治理國家。相反,科學理性必須用來造福而非戕害人民,科學也不應該成為謀取私利的工具。聖雄甘地所批判的“世界的七大錯”中,“無人格的學識”、“無人性的科學”,都是對科學工具化、功利化、暴力化的鞭撻。而啟蒙先賢梁啟超在目睹各種新式兵器紛紛投入“殺人競賽”的慘烈的歐戰後,也感嘆惟科學主義的悲劇。我們要更加深刻、完整的探尋和掌握科學,舍避其害而留用其利,將技術之患害轉為科學之增益。這需要制度的構建、法律的約束、教育的導向,以及每個人尤其知識分子保有良知與道義。而“專家院”的壹切研討與決策,也要防止將理性殘酷化、將科學工具化,避免走入社會達爾文主義和技術主義的歧途。科學決策本身就要將以人為本、人道主義放在首位,讓科學基於良知、用於良善,讓人民生活更加舒適、自然、幸福。

   總之,“專家院”在保障決策科學的同時,也要充分考慮民主及人道,科學與專業主義皆是為人服務,而非相反。

以上關於“專家院”的設計,賦予了其頗為巨大的權力,尤其是在與其他權力機構沖突時,“專家院”擁有最終決定權。這樣的權力顯然不是靠“專家院”掌握真理就可以令各方聽從的。“行文事者,必以武事備之”,即便是科學合理、符合法律和程序的決策,想要各方尤其利益攸關方聽從,也必須有強大的暴力機器為後盾。

    因此,我設計中的“專家院”特意包括軍方人員。在“專家院”的400人中,應有50人來自軍方。這些軍人在“專家院”,當然並不只是為了處理與軍事領域有關的專業問題,更是為了讓看起來文弱的“專家院”變得真正強大和具權威。

    民主中國當然要實現“軍隊國家化”、“軍隊非黨化”、“軍隊中立化”,讓中國軍隊(名稱由“解放軍”改為“國防軍”)擺脫現在“黨指揮槍”及對領袖和軍方強人個人忠誠的狀態。但是即便國家實現了民主化,軍隊也不可能完全超脫現實,它必然受到來自各方的影響。無論是總統、議會、大法官這“三權”,還是各地域、民族、宗教等勢力,乃至軍方內部的強人,都會試圖影響、操縱、控制軍隊。而人數超過百萬的中國軍隊/軍人集團(以及人數更多的退役軍人和軍人家屬),其自身也不會甘於對政治完全置身事外,而是想有所作為和得到各種利益,擁有更多作為軍人的尊嚴與價值。沒有了“黨指揮槍”的中共對軍隊的嚴密控制,又未能建立和完善新的制衡安撫軍方的體制機制,軍人很難自覺抑制幹政乃至政變當權的沖動。這在民主中國剛剛建立、民主政治尚不成熟時更是容易發生。

    如果某些勢力成功滲透和影響了軍方,乃至對軍隊有了絕對控制力,那中國的民主將大打折扣甚至有名無實。或者,軍方依靠槍桿子壓制了文官集團,軍人直接登上最高權力寶座,會出現類似於1960-1980年代的韓國和拉美、現在的緬甸那樣的軍政府統治中國,或者像巴基斯坦那樣政權長期被軍人集團深度介入把持,對中國同樣是巨大災難。如果不是壹股勢力壟斷軍權,而是多種勢力均有滲透,那樣也並不是相互制衡而是導致軍隊山頭林立、各自代表壹方,政治沖突就可能暴力化,中國甚至可能出現內戰。滿清滅亡、民國肇始的政治過渡期,中國的軍閥趁機割據、相互混戰,就是明確的前車之鑒。而1917年後的俄國,沙皇退位、羅曼諾夫王朝復滅後,發生造成數百萬人死亡的慘烈內戰,以及列寧的布爾什維克黨用武力解散民選的“立憲會議”、建立壹黨專政,導致俄國背離和平走向戰爭、失去民主轉為專制的歷史前例,也是未來中國民主轉型中需要避免的。追求自由民主,不等於放任國人為所欲為,相反恰恰需要民主派掌握暴力以維護秩序和樹立權威,否則惡人和野心家就會趁虛而入。

    還有,在中國由專制走向民主的過程中,軍方的態度對於中國是否能走向民主化、是否能和平過渡,有著關鍵性的影響。如果不能許諾軍方在民主化後擁有崇高地位和話語權,那軍方會更傾向於站在中共壹邊阻止民主化。相反,如果將道德正義感召和現實利益引導相結合,成功拉攏軍方站在民主和人民壹邊,就會加速民主的來臨,並讓中國民主化的過渡期相對安定和平。

    而實現民主化之後,民主中國也需要軍人的存在和作為,軍人既要對外保衛主權和國家利益,也要對內捍衛民主體制不被顛復和維護社會安定、保障文人政府和議會正常運行和施政。如果沒有強大和忠誠勇敢的軍隊對內對外捍衛民主和人權,民主中國就會像歷史上文治燦爛但武力孱弱(甚至特意“崇文抑武”)的宋王朝、光明進步但內外交困的民國那樣,被殘暴的外敵和棘手的內患合力摧毀,讓中國陷入黑暗。民主萌芽的古希臘雅典城邦被野蠻尚武的斯巴達城邦征服、興盛壹時的古羅馬亡於諸“蠻族”之手、曾經包容開放進取的伊斯蘭文明在基督教十字軍和蒙古人夾擊下走向沉淪封閉,都反映了沒有足夠武力保障的文明的脆弱與悲劇。

    因為武力弱小文明被毀的例子很多,而另壹面,軍人作為改革進取“定海神針”的成功例子同樣不乏前例。如凱末爾·阿塔圖爾克領導的土耳其國民軍,對外擊敗英國和希臘的入侵、保衛了土耳其主體領土的存在,對內推翻了腐朽的奧斯曼蘇丹王權教權統治,壓制宗教保守勢力,大力推動世俗科教和發展現代工業,將落後衰敗的奧斯曼帝國改造為現代化的土耳其共和國(相反,同時期同樣試圖實現現代化世俗化的阿富汗國王阿馬努拉·汗的改革,就是因為缺乏軍隊支持,結果其被宗教保守勢力推翻,本人流亡海外,改革也告夭折,阿富汗也長期處於貧困落後的局面,成為塔利班崛起和得勢的遠因);如二戰後的日本,在麥克阿瑟及其繼任者領導的駐日美軍管制、監督、保護下,由野蠻的封建軍國主義國家形態,轉變為民主自由的新日本,經濟也得以高速發展,民權保障和民生幸福程度令世界絕大多數國家艷羨(相反,曾為美國殖民地的菲律賓,在美軍撤出、脫離美國管轄、擁有了獨立自主後,卻變成強人割據、暴力頻繁、經濟萎靡、腐敗橫行的落後國家)。而且,土耳其和日本的改革、轉型、發展中,都沒有發生大規模致人死亡的暴力沖突,更沒有內戰,即便轉型劇烈也保持高度和平、社會秩序井然,這當然和軍隊力量為轉型與改革做後盾密不可分。

    西方各民主發達國家的成功之路,其“文治”也都是在“武功”的護衛和拓展下實現的。“畢相拿翁盡野蠻”,英法德美諸國的經濟發展、政治文明,也都建立在政權存在乃至擴張的基礎上的。假如英法軍力不敵俄國和奧斯曼,美國工商業主導的北方軍隊完全敗給南方奴隸主階層,那歐美的民主、法治、思想解放、科技進步,也都會隨風飄逝或起碼大打折扣。第二次世界大戰美英法擊敗德意日,根本上仍然是國力尤其軍力的勝利,而非憑借民主自由就可戰勝暴政。

    沒有文明只有暴力,是邪惡和具危害性的;只有文明而武力不足,則是脆弱易毀的。文武兼備的國家和民族才能生存發展、為人類文明做出貢獻。面對這些前車之鑒和歷史經驗,民主中國顯然應在發展鞏固武力,保障政權和國家民族的生存前提下,才談得上民主法治和經濟繁榮;只有軍人支持和保衛民主和進步,各種轉型和改革措施才能得以推行,國家和民族才能涅槃重生。民主中國當然不要侵略擴張,但起碼應該能夠自保生存。

    當然,內政外交最好都要以理服人,但在現實中人與人、群體與群體、國家與國家之間矛盾沖突劇烈,驕橫不法的權貴精英、精於算計的中間階級、野蠻無賴的愚民暴民,都不是只用是非道理就可以說服的,推動觸及各方利益的改革更會引發抵制(“斷人財路如殺人父母”),外敵更難用法律和道德約束。何況,經歷專制暴政荼毒後的中國人,無論仍具優越感驕橫心和試圖死守既得利益的舊權貴精英,還是復仇和補償前失心態強烈的平民大眾,普遍心理扭曲乃至變態、畏威不懷德、既麻木又暴戾,必然會為私利和個人恩怨破壞民主進程和國家大局。

    而且,在中共愚民教育的馴化下,國人沒有同情心同理心,對權利和群己權界問題認知錯亂,往往只要權利不願意承擔義務,強烈追求個人利益同時不在乎他人和公共利益,甚至習慣於損人利己。例如中國各地經常發生反對建設發電站、垃圾場、臨終關懷中心的“鄰避”行為(甚至移民到國外還保持這壹習慣,加拿大和澳洲的鄰避性質的抗議、杯葛行為,皆是華人尤其華人新移民主導)。而男性反對女權、京滬居民反對外來者享有同等權利、國企工人鄙視農民、正式工歧視臨時工並反對同工同酬,都是例子。這樣的國民不可能自覺自願的顧全大局和尊重他者,不可能有序參與政治、合理爭取權利。

    中共政權依靠高壓維穩體制,將社會矛盾尖銳的中國維持在表面相對和平的狀態。但這種壓制越嚴重,未來反彈也就會越強烈。中共政權崩潰時,各種被壓抑的勢力都會湧出,平民大眾將由順民瞬間成為暴民(尤其貧困和痛苦的底層必然出現各種“悍不畏死”之人),權貴精英和各利益集團亦有“死士”,必然不乏許多亡命之徒制造血腥事件(包括在公共場合恐怖襲擊和隨機殺人、暗殺政要、報復以前當權的仇人、基於宗教和民族的仇殺),以謀取利益或發洩憤怒。即便有些激烈行為情有可原,但很容易破壞正常的轉型進程,不利於民主大業,也會導致許多無辜者連帶受害。而且壹旦暴力泛濫,就會導致人與人、群體與群體間仇恨越來越大,最終陷入殘酷的暴力循環(可參考中東和印度等地的情形)。(即便沒有以上前提,人性本身也有殘忍嗜血壹面,無秩序的轉型必然導致暴亂),全國局勢必然失控,人民也會遭遇大難。沒有和平,經濟發展和人權保障都必然不能實現,相反會導致經濟崩潰和大量人道主義災難,國家不興反衰。(俄國從19世紀中期至今幾次在專制高壓和無序暴力中反復,人民時則為順民、時則為暴民的狀態,就是典型的前例)

    (甚至,即便民主轉型相對成功,人們也未必就能擁護民主,反而可能因種種原因對通過民主政治達成訴求喪失耐心,重新擁抱威權。例如“阿拉伯之春”之後的埃及,本來已經推翻了穆巴拉克獨裁政權,實現了民主化,並通過普選選出了伊斯蘭民主主義立場的總統和國會成員,選舉也公正透明,沒有舞弊。但在選舉中失利的政治勢力卻不滿這種選舉結果,繼續進行街頭抗爭乃至暴力行動,以及耍弄政治權謀,國家動蕩不安。最終,埃及軍方出手幹預、發動政變,在部分民意背書下推翻了民選政府,總統穆爾西和執政集團國會議員皆被逮捕、大批相關人士被殺害和判刑,埃及重新回到軍人獨裁的狀態(雖比穆巴拉克時期略民主和自由壹些)。再後來,民選總統穆爾西因多種疾病交加死於獄中,而前獨裁者穆巴拉克卻重獲自由安享晚年,埃及革命的成果幾乎付之東流。軍方雖然是政變的決定性力量,但如果沒有民眾對民主政權的攻擊、反對派做出各種超出民主法治範疇的政治破壞行動,軍方就不可能重新得勢。而另壹個在“阿拉伯之春”中民主轉型相對更加成功的國家突尼斯,即便壹度實現了民主與和平,各政治勢力也達成了妥協和實現權力共享,民權民生都有巨大進步。但數年後,民眾卻選舉出了壹位威權主義色彩強烈的領導人(凱斯·賽義德),還在最近的修憲公投中賦予總統更大權力、削弱議會權力,讓政權的民主成分削弱而威權成分加強。而已經實現民主化和去軍政府統治近三十年的巴西,也選出了為軍政府暴行辯護、公然鼓吹獨裁、打壓女權和原住民權利、削減乃至廢除各種社會福利保障及其他各種醜惡言行的總統(博爾索納羅)。今年5月的菲律賓大選,前獨裁者馬科斯之子小馬科斯以58.77%得票率當選總統。而他在當選前後皆否認其父為獨裁者、拒絕為其父親的罪行道歉,還稱贊其父的“政績”。而即便如此,他仍然以很大優勢擊敗其他多位候選人當選總統。而根據其立場和表現,雖然不至於像其父那樣成為獨裁者,但起碼又是壹個威權主義和敵視自由和人權的總統。

    為什麼會這樣?原因非常復雜,而簡單來說就是民眾政治素養不高、對通過民主程序達成訴求缺乏耐心、不能體諒和尊重其他群體個人利益、拒絕“利益均沾”而傾向於“勝者全得”、各種訴求貪得無厭得寸進尺、對民主政治不珍惜。以上四例國家的民主化除菲律賓外,另三者在發展中國家可以說已相當成功,不僅政治民主、法治進步,即便經濟上也不差於此前專制時期。但是人民卻在擁有民主權利和自由後,不珍惜且濫用。在專制威權的暴力與管控下,人民往往噤若寒蟬,即便被各種壓榨羞辱都唾面自幹,政府給壹些恩惠就感恩戴德。但到了民主化已實現、人民獲得權利與自由、物質供給也已提高且分配更公平(起碼比專制時代公平)後,人們卻利用得到的民主和自由試圖得到更多利益(包括合理的、不合理的;能實現的,不切實際的),得寸進尺、貪得無厭,而且往往壹方面非常強調自身的利益,卻又反對其他群體和個人的訴求。尤其發生利益沖突的情況下更是會雙重標準、損人利己,如精英追求自由但反對勞工權利(例如中國)、男性捍衛人權但反對女權(例如巴西)、主體民族和宗教信仰者反對專制但對少數族裔和LGBT群體施以壓制(如匈牙利)、城市中產要民主但抵觸人多勢眾選票多的農民(例如泰國)。

   如果政府如果無法滿足這些人的欲望與訴求,以及他們覺得政府對各群體中有“偏袒”,就會試圖“掀桌”,輕則以民主法治程序滋擾打擊執政者,重則通過暴力在內各種手段破壞秩序。而民主政權又不能也不便像專制政權那樣肆意鎮壓和管制輿論(如果是有限鎮壓和管制,反而激起人們逆反心理,並利用政府“手軟”和社會空隙反抗。而無底線的鎮壓和完全的管制,只有專制政府做得到),於是人民肆無忌憚破壞秩序,政治愈發動蕩,轉型和建設也就停滯不前,然後人民更加不滿,以此惡性循環。經過各種折騰後,人民越發對民主政府失去信心,民主政府執政者也對人民失望,國家治理糟糕,社會秩序混亂。於是各種強人和暴力機構介入,專制時代的舊勢力往往也會卷土重來,國家重新變成專制或威權。這時候的人民大多數“折騰夠了”,想再“折騰”的又會被上臺的強人和軍方鎮壓(他們可沒文官主導的民主政權那樣寬容),反而不再像擁有充分民主自由情況下那樣勇於反對、反抗了,秩序也穩定了。或者更甚的,大多數或起碼壹半選民直接通過民主程序,選出威權領袖或獨裁者,如在菲律賓、匈牙利等國發生的那樣。人民得到自由民主後,反而通過自由破壞了民主,用民主扼殺了自由,理性上看是非常諷刺和吊詭,但現實已經發生過許多次了。

   還有,即便人民並不激烈的反對民主政權,但是在民主政權面臨強權顛復和暴力攻擊時,往往選擇袖手旁觀而非積極捍衛,這就導致民主政權很容易被顛復。前述的埃及即是壹例。當軍方出手解散民選的政府和國會時,除了執政集團的核心支持者,大多數民眾並不積極反對軍人政變,而是漠然視之甚至幸災樂禍。民主是來之不易的,但是人民卻並不珍惜。即便人民爭取到了民主,也並不能始終積極的捍衛民主(尤其民主政權無法完全滿足自身訴求情況下)。

   當然,人民的壹些行為是應該得到“同情之理解”的。人民在專制時代常年被暴力壓迫和剝削,不能自由發聲,還缺乏公民素養和參與民主政治的訓練。民主化之後,受盡苦難的人民就有強烈的“補償心理”,想要盡可能彌補專制時期的損失。例如專制下無錢上學和治病、在大城市買不起房養不起老的人,都等待民選政府解決他們的生存問題。但民主不是萬能的,民主化後的政府顯然也不可能壹下子讓人民都“幼有所教、住有所居、老有所養、病有所醫”,而人民就因此對民主失望,處在痛苦中的人民就會反對政府、破壞民主法治秩序以發洩其不滿(難道能指望在病床上掙紮的病患、無錢繳費而焦頭爛額的家屬冷靜的體諒政府、理性的投票而不被胡亂許諾福利的民粹人物蠱惑?哪怕政府並沒能力幫他解除病痛、完全免費醫療,而民粹分子和野心家更不可能(但他們可以開空頭支票、慷他人之慨、竭澤而漁、寅吃卯糧。這暫時可以滿足部分人需求,但是必導致更多禍亂))。即便民主政權給了壹定福利保障,他們其實仍然不會滿足,因為人的欲望是無止境的,以前受到虧欠而有補償心理的民眾更是如此。

   民主下輿論管控的放松乃至消失,曾經在專制時期並沒有過批判性思維訓練的人,不知言論自由邊界和節制而肆意發言,各種極端和暴力言論都會出現,從不敢批評變得無論是非對錯都批評謾罵。以前專制時任何不滿都難以發出,而有了權利自由,終於“翻身”“揚眉吐氣”,壹點不順心就對執政者投反對票或各種示威遊行乃至制造暴力。這些某種程度上並不是人民的問題,而是前面的專制者的暴力與高壓、愚民與虐民導致的(雖然也和人性的欺軟怕硬、得寸進尺、貪得無厭、非理性的本性有關)。而且,各國人民對民主化後民主政權的不滿和反抗,幾乎全都有專制時代的既得利益者、各種舊勢力的挑唆和鼓動,人民是被利用的。但客觀上,人民這些行為破壞了來之不易的民主,最終也會傷害自身。中國民主化之後,此類事情也完全可能發生(其實以前就已經發生過,民國部分時期(1927-1937、1945-1949)民權民生都尚可(相較滿清、北洋、日占、中共),但大多數人民還是激烈反對國府、各種暴力和非暴力反抗接連不斷,還主動或被動的選擇支持共產黨)。)

   不僅普羅大眾會破壞民主,各色政治勢力、各路政客,也會為壹己之私不惜影響國家發展大局,通過各種合法和灰色手段阻礙政府運作和政策出臺執行。例如北洋政府時期,宋教仁領導的國民黨即利用擁有國會多數席位的優勢,通過各種程序阻礙總統袁世凱的施政,有些出於公心,有些則出於私利。而韓國的張勉政府時期,同樣陷於政客們的明爭暗鬥,政府效率低下,經濟建設和國家發展遲遲沒有進展,也給了樸正熙等軍人政變的可乘之機。權力制衡固然重要,但是如果總是議而不決、延宕拖沓,那對國計民生必然害多於利。

   所以,民主中國對這些幾乎必然要發生(如果沒有采取合適預案)的糟糕情況,只能提前將軍方力量拉入民主陣營(更要盡可能拉入民主陣營中的進步陣營)並予以適當安排,以軍隊作為政權後盾,約束各種政治勢力通過和平方式參與轉型,翦滅制造恐怖行徑的群體和個人,並“殺雞儆猴”,先殺機凜冽的鎮暴、後春風拂面的安撫,分定各方地位和話語權,才能保證國家體制的運轉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公平處置各種紛爭、合理分配利益。當然,軍方力量不能輕易使用,更多是“定海神針”的威懾和預備,而不是動輒以武迫人。即便不得已需要使用暴力,也必須先禮後兵、窮盡壹切非暴力手段無效後再動用軍方力量。

   我也完全明白,壹個政權的生存與發展、國家的治理、人民的權利,不能都寄托在軍隊或者警察這樣的暴力機器上,更不能以暴力治國。任何政權尤其民主政權,應該讓人民因愛心悅、使外國為理誠服,而非借助槍彈的淫威逼使他人屈服。“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被暴力傷害和脅迫的滋味是痛苦而委屈的,壓迫與威脅會滋生更多仇恨,暴力的體制與環境也會催生更多暴力,並形成欺軟怕硬、弱肉強食的社會風氣。

    但在當今及未來可預見的時代階段內,暴力卻是現實政治與國際關系中不可或缺的手段或後盾。早在先秦春秋時,史家左丘明的《左傳》就提出了“止戈為武”。“武”的目的是為了“止戈”,有“武”為後盾才能“止戈”。就像為保衛和平,反而需要發展軍備、做好打仗準備壹樣,想讓國家安靜祥和,人人遵紀守法,也不得不以暴力為後盾。而依仗軍方、討好軍人,對槍桿子表示敬畏,也是現實的不得已。即便不強化軍方權力,各種來自其他勢力的暴力仍然會讓社會陷入暴力與仇恨的循環。當今人類的文明與秩序,既建構在各種理念與制度之上,更是在成建制的暴力機器存在和運轉下才得以維持的。

   相對於國內秩序混亂、對外設防不嚴會導致的惡果,給予軍人壹些利益和尊重,乃至賦予其超出壹般公民和文官階層的榮寵,是壹種“最不壞”的選擇。何況,民主中國的軍方參與政治、影響國家,會基於公平正義的價值觀及民主法治的制度規則,要講道理、有同情心,是“以霹靂手段顯菩薩心腸”,而非濫用暴力、以武欺人。而且,在軍方促成的秩序穩定、轉型平穩的環境下,要保障人民積極行使政治權利、暢所欲言,以及解決各種歷史遺留問題和積怨,補償受害者和幫助弱勢,化解仇怨減少戾氣,讓各方都發自內心支持民主政權和遵從法紀(而非畏於暴力、出於強迫)。

    因此,想要讓軍方支持民主化、化解民主後可能的軍人亂政危機、激勵軍人保衛國家和捍衛民主體制,就需要讓軍方在民主中國政壇占據壹席之地、得到合適的位置、有固定的合作對象,能夠通過合法途徑獲取利益。而讓軍方代表成為“專家院”的壹部分,則既能保障軍方在民主中國的地位、話語權和利益,也能為看起來是壹幫“文弱書生”組成的“專家院”壯勢助力,讓“專家院”能文能武,以保證“專家院”各種決策的有效執行。而軍方與“專家院”其他成員的關系,是平等合作,各取所需。雖然這樣會導致軍方與“專家院”中代表各專業領域的社會精英勾兌,有所謀私,但總體看還是利大於弊。而且,如前面所述,如果軍方完全“中立化”,名義上不參與政治、不受任何政治勢力影響,那反而導致各種勢力覬覦和滲透軍方、軍方通過各種途徑影響政治,如中國各公有制/全民所有制企業“全民所有等於全民沒有”的現況那樣,“不受任何勢力影響等於各種勢力都能影響”、“不以特定方式參與政治等於可以任意參與政治”。相反,如果把軍方與“專家院”整合捆綁,反而可以讓這些相對令人放心的各界學者精英(尤其人文社科學者和專業人士)對軍隊形成壹些影響和節制,遏制其他勢力對軍隊的滲透。

    而軍方利用“專家院”這個載體參與政治,也可以體現軍人的崇高與重要地位、保障軍人的話語權與參政權,軍方也可以通過合法途徑達成各種訴求。而且,軍方還要受總統節制、聽從總統命令,也會服從“人民議會”各項決策與大法官的相關法令,遵守法律法規,“專家院”不可能單獨控制軍隊。此外,“專家院”影響下的軍方也會更加重視軍事科技的研發應用,推動軍隊管理的科學化合理化,這些也有利於軍隊在實戰中增強戰鬥力和提高作戰效率、打贏高度工業化、信息化、智能化條件下的現代和未來戰爭,以及促進軍隊建設管理更加文明、保障軍人的人權和身心健康。因此,軍方代表作為“專家院”壹部分,“專家院”與軍方合作互通,是壹舉多得的設計與選擇。

    有了軍方保駕護航的“專家院”,既能夠作出科學合理的決策,又能夠保證政策得到尊重和執行,不僅是議會三院中的“第三極”,也是和官僚集團、人民大眾並列的“第三極”,並讓民主中國成為專家治國的科學理性國度。專家治國是抗拒民粹主義和官僚主義必不可少的手段。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界的學者,是與反智反科學、歧視、暴力、短視、仇恨與偏見、對弱勢者的欺壓,以及根深蒂固的愚昧與不平等做鬥爭的中流砥柱。

    當然,“專家院”也並不是沒有負面作用,其成員即各界學者和專業人士也不是(起碼不都是)大公無私之輩,壹定會利用“專家院”巨大的權力和話語權做壹些謀私勾當。例如壹些專業人士會利用業界知識壁壘,使用復雜高深的專業詞匯哄騙“外行”,以及裁剪扭曲變造事實,以使自身及小圈子獲得不當利益。而作為各行業精英的“專家院”成員與同僚同門同道,也會互相幫襯和掩護,局部壟斷專業議題話語權,使得輿論傾向和利益分配有利於其群體乃至整個精英階層。 還有人會因為當今中國各行各業專家學者普遍的腐敗、鉆營、撒謊、無能,尤其壹些“明星學者”的“奇葩言論”,而對“專家治國”產生深深的懷疑,認為民主化後的專家學者也會如此腐敗墮落。這類情況在未來民主中國的確無法完全消除。

    但即便如此,“專家院”的存在也利大於弊。專制中國的專家學者之所以腐敗墮落,是因為專制極權和權力至上對包括專家學者在內所有人的異化,使得專業人士也不得不依附於權力,這樣他們才能獲取利益。而非常不透明的學術體制和不公正的選拔晉升機制,也會導致學術腐敗和各種關系網“近親繁殖”盛行,專業人士學術不精、屍位素餐。而民主中國會有完善的分權制衡系統、法治體系、公眾與輿論監督機制,“專家院”的專業精英並不易於肆無忌憚的謀取私利。各領域專業精英也不是鐵板壹塊,他們之間也會形成某種制衡。民主法治和學術自由的體制與環境下,中國科教事業會煥然壹新,有真才實學的專業人士也會脫穎而出、成為真正的國家棟梁、人民代言者。而且,對“專家院”成員完全可以采用新加坡的“高薪養廉”方式,支付成員極高的薪水和提供完善的福利保障(包括對其家人的保障),令他們不需腐敗和勾兌就可盡享種種極為優越的生活,從而心無旁騖的為國建設和為民服務。同理,對軍人也應該做到充分必要的優待,以令他們安心和專心的服務國家和人民。(而且,如果不設立“專家院”,精英就不會相互勾結、通過各種手段影響政治了嗎?與安排軍方人士通過正規渠道參政壹樣,“專家院”也是對精英參政的規範)

    總之,即便設置“專家院”會導致壹些負面問題,但瑕不掩瑜,它仍然是未來民主中國政治體制和議會制度重要且必要的組成部分。

    所以,我所設計的議會制度,其實是“三院制”,即代表各區域各民族各少數/弱勢/特殊群體的“聯合院”、權力重心和民意所在的“人民議會”、由人文社科界和自然科學界專業人士及軍方代表組成的“社會自然科學院(專家院)”。只不過本次征文中提供的議會制度選項只有壹院制和兩院制,而且現實中絕大多數國家議會也都只有壹院或兩院,所以我才將我所設計的制度稱為“兩院制外加‘專家院’”。我認為設置“專家院”是非常必要的,理由前面都已詳細說明。不過,如果諸位評委和評論者普遍認為不必設置“專家院”,那就只取前面兩院的設計也可。 

 中共統治下中國實行的是單壹制的、高度中央集權的國家結構模式。這樣的制度在中國源遠流長,最早可以追溯到秦代。在秦代以前,中原王朝的統治結構較為松散,商代至更早時期甚至沒有系統和明確的中央地方關系連接,中原核心政權僅僅靠武力和文化紐帶臨時性的懾服四方。而周王朝的分封制體系則明確了王室與封國的關系,各封國權力遠大於王室,春秋戰國時期各封國更是成為實際的獨立國家。

  而秦始皇統壹六國、征服嶺南後,結束了周王朝的分封制體系,實行郡縣制的地方行政制度,將全國(天下)劃分為36個郡,各郡行政、司法、財政、人事等各項事務均由中央決定和管理。而秦朝滅亡後,經歷短暫的諸侯割據與楚漢爭霸,繼承者漢王朝實行“郡國並行制”且名義上延續400年至漢朝滅亡。但經過“翦滅異姓王”和“七國之亂”等中央地方沖突且中央勝出,以及“推恩令”、“附益法”等削弱諸侯國的法令頒布後,漢朝長期實行的是實際上的郡縣制(除西漢東漢相交和漢末群雄割據這兩個特殊時期)。各諸侯王國的權力並不比郡縣大,甚至還有壹些額外的約束。此後的三國兩晉南北朝,雖然包括國家結構在內的制度紛繁復雜,但大體上和名義上實行的都是郡縣制。

 而從唐代開始至宋代,郡縣制演化為“道”“路”制,地方的壹級行政區區劃面積擴大,地方自主權和實力也相對增強。唐朝後期節度使制度的推行和默認,則是中國歷史上少有的制度性地方分權割據時期。而結束紛亂的五代時期的宋王朝,則重新建立起了高度中央集權的國家結構,形式上沿用了唐代的“道”制(改壹級行政區為“路”),但實踐上更類似於秦漢的郡縣制(因為更加中央集權、地方區域劃分也更細碎),並通過分拆地方長官的權力於多職(如設立“通判”)、加強文武官員流動性(如“更戍法”)來弱化地方權力和強化中央集權。

  而奠定當今中國國家結構和行政區劃的制度,是元王朝時建立的行省制。相對於宋朝,元朝疆域遼闊,統轄的各地區之間也有明顯的地理分割、文化差異、族群差別。因此,為便於管理,實行了行省制度,將當時元朝疆域內漢族人占多數區域劃分為10個行省進行管轄(只有嶺北行省非漢族占多數;西藏、中亞等地另有其他形式的區劃和制度)。但與此前的郡縣制、道路制下的地方政府不同,行省制下各行省機構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機構而非地方政府機構、行省首長身份是中央官而非地方官,且往往在所轄區域巡查而非固定辦公(這也正是行省制“行”之意),主要代表的當然也是中央的利益而非各行省地方的利益。而由於元王朝是蒙古人為統治階層、並將境內國民劃分為“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四個權利義務大相徑庭階級的政權,所以,其政權性質和行省制都具有壹定的殖民主義色彩,行省制度是蒙古貴族統治、剝削、掠奪漢人在內各民族的制度工具。也正是如此,行省制度比以前任何中央地方關系制度,都更加強調中央的權威而不顧地方利益。

  明王朝建立後,逐漸將元王朝的行省制度改為三司/布政使司制度。三司即布政使司、按察司、都指揮司,分別管轄行政區劃內的行政/民事、司法/監察、軍事事務。相對於行省作為中央派出和巡查機構,三司制度中各地的三司,更接近於郡縣制和道路制那樣的地方固定行政機構。三司制度下,地方仍然要聽令於中央。而且由於三司制度將行政、司法、軍事分割並交由不同官員管理,就更能分散地方權力、相對強化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因此,明朝同樣是壹個高度中央集權的國家,其集權程度超越了元朝。但到了明代中後期,由於江南等地資本主義的萌芽和地方文化的發展,中央集權有所松動。

  而清王朝則在形式上基本繼承了明王朝包括地方行政制度在內的許多制度(不過“三司制度”名稱上逐漸變為“省制”),這也被稱為“清承明制”。但其實,清王朝的制度在本質上與明王朝頗為不同。清王朝其實就是滿清王朝,是壹個異族的殖民主義政權。它的首要任務是維護滿洲貴族的統治地位和各種特權,即其自我美化所稱的“首崇滿洲”。

  在這樣的前提下,清王朝的壹切制度包括地方行政制度,都以利於滿洲貴族利益為原則。而由於滿洲貴族是統治階層且集中在中央政府,所以其國家結構是比明朝更加中央集權的,且會為中央不惜犧牲各地方的任何利益。清朝的省級首腦被稱為“巡撫”,即中央派遣到地方的巡查者,也表現出類似於元朝行省制的特征。在“巡撫”之上還有管轄壹省至多省軍政事務的“總督”,讓“總督”和“巡撫”相互制衡,以進壹步強化中央集權(雖然總督制後來反而導致地方勢力坐大,但壹開始的確是滿清中央為了加強集權、控制地方而設置)。而各州/府、縣官員,雖然相對省級官員而言有更多地方官色彩,但仍然是由中央任免並為中央服務的“派出官”而非代表當地民眾利益的“保民官”。

  以前秦漢的郡縣制、唐宋的道路制、明朝的三司制,雖然也中央集權,但都要壹定程度顧及地方的利益和訴求,相對按照是非和道理來劃分中央地方權力和分配利益。而清王朝的國家結構/地方行政制度設計及實踐,都不惜壹切維護政權穩定和統治階層(滿洲貴族及漢族官紳階層)利益,並將政治經濟資源高度向首都北京傾斜。它也會打壓可能威脅到其統治的地方力量,例如對其曾殘酷屠殺、經濟基礎極佳的江南地區,就百般打壓。而對於滿人之外其他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少民反抗,則不惜使用包括種族滅絕在內的各種方式進行血腥鎮壓和清洗(如對準格爾蒙古人和陜甘回民的滅絕式屠殺),以及挑唆乃至故意制造漢族與各地少數民族的矛盾(如在新疆青海等地制造漢、維、藏、回、哈各族的沖突對立),以維護清王朝在邊疆和少數民族聚居區的統治。同時,它也會采取各種措施推動國內各區域實力和話語權的相對平衡,但並非出於拉近發展差距、促進全國同壹性的好意,而是為了分化地方從而保障中央對全國的控制。而且,它不僅不會促進全國的同壹性,還會通過扶植各省官紳精英,故意分化各區域、增大各區域的差異與對立。如今中國的地域差異與矛盾,很多即是清王朝時期形成、統治者通過各種方式故意造成的。

  清王朝這樣的國家結構模式,的確令其實現了對版圖內各區域的長期有效控制。但由於滿洲貴族的統治過於不得人心,各地的反抗運動仍然接連不斷。而兩次鴉片戰爭、中日甲午戰爭、八國聯軍入侵,讓閉關鎖國的清王朝被迫打開了國門和進行各種改革,造成了壹系列政治經濟沖擊。這些沖擊就包括中國各地方與中央關系的變化。太平天國運動沉重打擊了清王朝在長江以南的統治,還客觀上造就了湘淮漢族地主階級的崛起。西北和西南的回民、苗民、彜人的壹系列起義,也打擊了清王朝在當地的統治、促成了參與鎮壓起義的漢族地方勢力興起。這時的清王朝中央集權體系,已經出現巨大裂痕且難以彌合。而義和團運動和八國聯軍侵華後的“東南互保”,以及俄國與日本對東北和內外蒙地區的滲入,則讓清王朝的中央集權體系大部崩壞,中央朝廷只能在黃淮以北、熱河以南還保持高壓控制。雖然後來清政府尤其滿洲貴族使用許多手段試圖重建中央集權,但反而引發了羽翼已豐的各地方漢族軍政強人的恐慌和反抗。最終,在反滿反帝制的民族主義暨民主主義洪流中,清王朝復滅,其“清朝特色的中央集權體系”也壹度消亡(之所以說“壹度消亡”,是因為後面中共又重拾了這壹套,後面會詳細講)。

  而替代清王朝的中華民國,從1912年成立至1949年遷臺,從未真正在全國範圍內實踐過壹種固定的國家結構/地方行政體制。在民國建國前,對於民國實行何種制度,就眾說紛紜、爭論不休。有的認為中國應效法美國實行聯邦制,有人主張類似於邦聯制的“聯省自治”,還有的幹脆主張各省獨立,將中國分為二十余個國家。大多數設計和建議都傾向於地方的分權自治,只有少數人如孫中山傾向中央集權/更加小範圍和分散化的自治(縣域自治)。這些爭論到了民國建國後也壹直沒有停止。而在實踐上,由於民國多數時期處於諸多政治勢力割據的局面,也沒有任何力量可以推行壹種復蓋全國的地方行政體制。而在1928-1937年、1945-1949年這兩段中國較為統壹的時期,民國基本是按照清代的省制來劃分行政區域的,但其中央集權程度遠不如清王朝及歷史上大多數王朝。而到了1949-1950年,隨著國民政府戰敗遷臺、中共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中國大陸全域,民國時期的國家結構及地方制度之爭也告壹段落。

  中共統治集團對於中國國家結構的設計與實踐,也經歷了復雜的演變。在中共尚未統治大陸全域之前,中共大多數領導人傾向於地方分權和自治,甚至主張中國分裂和地方獨立建國。毛澤東本人在青年時期就積極參與“湖南自治”、“湖南獨立”運動,並聲稱希望中國“最好分為二十七國”。而中共在1927年發起“南昌起義”、“秋收起義”等壹系列暴動後,在南方建立了許多塊根據地,並於1931年建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並“定都”江西瑞金。1937年,轉移至陜北的中共又建立了“陜甘寧邊區政府”,還在全國開辟了若幹個抗日根據地,這些根據地都屬中共割據政權管轄。1945-1949年,又在東北和華北建立了若幹軍政自治機構。在這些時期,中共當然渴望國內國際承認其割據政權的合法性,因此非常支持利於地方分權的聯邦制、邦聯制及其他地方自治形式,乃至鼓吹中國各地分離獨立。而由於共產主義的意識形態(與國民黨的漢民族主義意識形態對立),中共也壹直非常支持少數民族的民族自決,對外蒙古獨立運動、新疆/東突厥斯坦獨立運動、西藏獨立運動,以及非民族性質的臺灣獨立運動,都表達過明確的支持。中共還為內蒙古自治運動和新疆維族穆斯林的“三區革命”出了大力,蒙古族人烏蘭夫(布赫)、維吾爾族人塞福鼎·艾則孜都是中共高層的核心成員和在邊疆地區的領袖人物。

  但在中共統治中國大陸全境後,就迅速改弦更張。除在少數民族地區暫時實行過壹段有壹定真實度的自治(如1959年前的西藏就幾乎是半獨立狀態,而新疆、內蒙古、寧夏、廣西乃至東北,也都有相對於內地更大的自主和雖然稀薄但遠高於內地的自由),對全國其他區域全部實行高度中央集權的單壹制結構模式,中共控制的中央政府將處理壹切重大事務的權力包攬。不僅涉及全國層面及中央地方共管的領域被中央控制,地方自身的重大事務也都須中央介入和批準。而且,中共治下的中國政治體制是壹個雙軌制乃至多軌制的權力體制,從中央到地方都有黨和政府兩套班子,名義上平行和各有分工,實際上黨大於政且黨領導政。不過,無論是各省級行政單位的省委書記/直轄市市委書記,還是省長/直轄市長,均為中央派出的官員,而非真正的地方官。這與元清兩代省級主官的性質壹致,省級主官唯中央馬首是瞻,而沒有對地方事務的自主權。

  此外,中共還控制著全國各地的軍隊,“黨指揮槍”的同時,地方政府卻對軍隊沒有管轄權(相反在改革開放前軍方反倒能幹預地方政務)。公安、法院、檢察院等強力機構同樣是首先接受黨的領導而非政府領導(更非獨立行使權力)。而中國共產黨這個政黨本身也是高度集權和非民主的,所以黨的高度集權也意味著行政、司法、軍事的高度集權。這種集權既體現在下級對上級的服從、各部門對主管機構的服從,也體現在地方對中央的服從。還有,黨紀要求黨員不能顧忌自己的地域、民族、性別等出身,要求無條件對黨忠誠和服從黨紀。現實裏黨員當然不會大公無私,但也會將黨的利益/黨利益共同體的利益看的高於自己的地域和民族出身。這當然也會遏制地方主義和強化中央權威。

  對於中共統治集團而言,中央集權也是對其最有利的選擇。集權不等於專制,分權也不意味著沒有了專制,但地方分權的確會挑戰中央和其他地方專制者的權威,威脅到統治集團的整體利益。中共之所以能夠擊敗國民黨,壹定程度就是利用了國民黨內部派系林立、人心不齊、地方割據勢力和軍方各派自私自利的弱點。而中共當然不希望再重蹈國民黨的復轍,所以對地方主義和黨內軍內的山頭主義非常警惕和全力打壓。

 正是在以上原因的影響下,中共統治中國大陸全域後,放棄了自己在野和割據時期倡導的聯邦和分權制,選擇建立壹個高度中央集權的國家結構形式。後來的歷史實踐證明,這樣的國家結構的確有利於中共對全國的統治及統治的穩定。但這樣的集權對許多地區的人民,則是巨大的痛苦甚至災難。中共制造的各種暴政,如“鎮反運動”、“思想改造運動”、“反右運動”、“大躍進”和“人民公社化”導致的經濟崩潰和大饑荒、“文化大革命”等,都波及了中國大陸幾乎所有區域。面對全國範圍內的專制高壓和政治清洗,人們既無法反抗,又無處逃離。

  中央集權對專制暴政的加持,最典型體現在1959-1962年的大饑荒中。由於中共在“大躍進”和“人民公社化”中,違背客觀規律和現實情況,采取定高生產和繳納指標、“外行領導內行”的胡亂指揮、盛行浮誇風和“共產風”等,導致工農業經濟全面崩潰,尤其農業生產的惡化。同時,農民還需要繳納遠超正常額度的公糧。這導致了全國許多地區出現大饑荒,以安徽、四川、河南等地最為嚴重。大饑荒共導致全國約3000萬人非正常死亡,而皖川豫三省即占到其中的1500萬人以上。

  而之所以這三省出現了如此巨大規模的饑荒和死亡,不僅在於工農業生產的崩潰,更在於強制征糧政策和大量糧食的外運,以及對逃荒民眾的圍堵和鎮壓。當激進的農業集體化失敗、糧食產量下降後,各農業大省卻仍然按照虛報的糧食產量外運糧食。而且,由於全國包括京滬都出現了糧食緊張,所以中央更加要求農業大省將生產的糧食運往京滬津等大城市、東北和河北北部等工業區、山西陜西部分工礦集中區、邊疆地帶、軍隊駐地等(也有壹些糧食運往省內城市和工業區),以保障這些地區幹部、市民、工人、軍人的糧食供給。於是,各農業大省對農民“餓口奪食”,動用幹部和軍警硬生生將糧食從饑餓的老百姓那裏搶走,以完成中央下達的征糧任務,以保衛北京糧食安全、支援外省工業生產。而強制征收省內糧食以保障京滬等大城市糧食供給、導致四川數百萬人餓死的時任四川省委第壹書記李井泉,還因此得到毛澤東、周恩來等人的稱贊。

  而當饑餓的民眾試圖逃荒到外地謀求生路時,也遭到當地幹部和軍警的堵截和鎮壓。在歷史上,壹地發生饑荒後,饑民難民往往可以前往他鄉投親靠友乃至乞討要飯,以圖活命和在未來回鄉。如1942年因戰爭和蝗災導致的河南大饑荒,許多河南饑民都逃至隔壁的陜西省謀活路,也確實有很多人因此活了下來。而在1960年前後的饑荒中,安徽、河南、四川、甘肅、江西等饑荒嚴重省份的各級幹部和軍警,都在中央指揮下堵截試圖逃荒要飯的饑民,許多饑民甚至被軍警打死打殘,或被關在收容站病餓而死。而在堵截和鎮壓下無法離鄉求生的饑民農民,大批在家鄉餓死或自殺。

  這壹切,不僅在於專制極權和極左盲動,還在於中央對地方利益的完全蔑視、對地方自主權的完全剝奪。如果以毛澤東為首的中共中央對各地方自主權和利益訴求有壹點尊重,就不會要農業省份連救命存糧都上交以供給他處;如果安徽、河南、四川等省份的官員、幹部、軍警,哪怕有有限的自主權(而非完全受制和聽命於中央),以及顧念本省本地鄉親百姓的基本生命權(而非只諂媚中央領導),都不至於從饑餓的農民那裏強制征收幾乎所有存糧、連口糧都不留,也不會為全國政權穩定和其他省份政治社會安全而禁止居民逃荒求生。而中共政權之所以能成功“餓口奪食”、阻遏逃荒,以及鎮壓了各種零星的反抗,也正體現了其集權的強大和恐怖。

  而改革開放之後,這樣的慘烈災難未再發生,但專制下的中央集權體制,仍然在損害著中國境內許多區域人民的利益。

  壹般來說,單壹制的國家非常重視國內各區域各群體的平等和同壹,全國實行壹種制度、壹套法律,中央各項政策也會壹視同仁的在全國各地施行。當然,單壹制國家往往也會對貧困、落後、邊緣地區進行壹些支持和補助,努力縮小區域差距,實現國家全域的協同發展。

  但中國恰恰相反。中國的單壹制國家結構與政治體系,壹方面高度的中央集權,中央權力復蓋全國各地各領域,各地方都要服從中央的指令;但另壹方面,中國卻有著嚴重的制度性的區域和城鄉不平等,人為制造了區域之間乃至人與人之間的制度鴻溝,不同地域和身份的國民擁有的權利和享受的公共服務差別巨大。這以極具中國特色的“戶籍制度”最為典型。

  世界上有不少國家都有類似於戶籍制度的身份認證體系。但通過戶籍制度將國民劃分為許多權利不平等的群體和階層的國家,現在只有中國大陸和朝鮮。中國戶籍制度可追溯到古代的“編戶齊民”,是國家控制國民的重要手段,主要用來征調賦稅和徭役,以及促成國民對政權的依附與服從,是中國傳統封建社會的壹個典型特征(“封建”在此取馬克思主義史學的涵義,下同)。而中共建政之後,就將“編戶齊民”改造為戶籍制度,並將其對人身的控制與劃分人的等級的作用發揮到極致。

  中國的戶籍制度,將人的身份與其個人及家屬所享有的教育、醫療、住房、養老等各種權利和社會保障的類型及級別高度捆綁。戶籍制度對人身份的區分,包括將國民分為幹部和群眾(群眾又被分為工人和農民)、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以省級行政單位區分的不同地域居民。在計劃經濟時代,戶籍身份與資源配給高度捆綁,且通過戶籍將人固定在其工作生活的地區,不能隨意旅行和遷徙。而改革開放後尤其進入21世紀以來,戶籍制度有了較大松動,跨城鄉和地域的人口流動管理越來越松,不同戶籍身份的國民之間的資源配給也不再那麼固定,國民戶籍身份的變更也變得相對容易,但戶籍帶來的人與人的不平等仍然廣泛存在。

  關於城市/非農業和鄉村/農業戶口的差異,因與本文關聯不大,在此不細說,這些完全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查詢。而不同區域(以省級行政區劃為界限)的戶籍差異,與中國的地域差異、制度性地域歧視、地域矛盾等密切相關,也反映了中國特殊的單壹制國家結構所造成的種種不公不義。所以,在此相對詳細的談壹下中國的地域戶籍差異及與之相關的地域問題。 

中國民主化之後關於中央與地方的關係的制度設計

未來民主中國的漢族聚居區(不包括港澳臺),應該實行怎樣的制度呢?根據我前述的這些關於中共中國單壹制結構弊害的內容,或許人們以為我主張實行聯邦制。但我並不贊同在漢族聚居區實行聯邦制,相反我主張實行更接近於單壹制的結構。

    中國/漢族/華夏自周秦以來,就有著在血緣和文化上高度同質化的國民/族群,全國各區域之間有著緊密的聯系,也長期處在同壹個政權的管理與服務之下。在周王朝時期,雖然諸侯割據,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各諸侯國已實現了實質上的“諸夏親昵”,“百家爭鳴”的各家各派都可以輕易跨“國”遊說四方,九州之內交流無礙,華夏版圖和文明圈已然奠基。而秦王朝滅諸侯設郡縣、“車同軌書同文”、統壹錢幣和度量衡,實現了全國政治、文化、經濟、各領域標準的統壹。漢代長達四百年的統治,則讓漢民族基本形成、固定、壯大,讓中原、關隴、薊遼、江南、嶺南、巴蜀、雲貴,都被漢文明浸染而從蒙昧走向開化,成為漢地的壹部分。秦漢的大壹統為全國各地的往來交流提供了前提條件,全國經濟文化也因此極大豐富和發展,尤其是相對邊遠和落後的地區得到了有力的開發。都城長安之所以“街衢洞達,閭閻且千,九市開場,貨別隧分,入不得顧,車不得旋,闐城溢郭,旁流百廛”,是因為匯集了九州的精華,也代表著天下的興盛。

    而三國時期,雖然魏蜀吳三足鼎立,但三方都是漢族政權,都尊奉漢文化和禮教,制度和政策大同小異,即便戰亂頻仍,經濟文化也有所發展,還順便將以前偏遠和地理環境惡劣的區域進行了開發。兩晉南北朝時期,北方發生了嚴重的民族沖突,後來又實現了民族融合。以北魏孝文帝改革為代表的北方少數民族漢化、“衣冠南渡”後南方漢文化的發展與南方人漢族認同的強化,反映了漢文明的吸引力與凝聚力,讓戰亂的中華沒有徹底沉淪而是蓄力復興。東晉陶淵明詠出“猛誌逸四海,騫翮思遠翥”之辭,就反映了偏居東南的士人並未沉醉溫柔鄉和忘卻九州山河。而南方資源開發和經濟發展,也離不開相對先進的制度政策和文明教化。

    隋唐時期,雖然統治者在文化或血統上有少數民族成分,但非常推崇並發展了漢文化,同時還包容了不同民族和文化在隋唐的存在和興盛,形成了以漢文化為主體、多民族多文化共存的“多元壹體”結構,是中華民族的某種雛形。“小邑猶藏萬家室,公私倉廩俱豐實,九州道路無豺虎,齊紈魯縞車班班”,杜甫的名句反映了盛唐國家統壹和國內和平下經濟的蓬勃發展與人際交流的繁盛。

    而北宋時期的宋遼夏並立,宋王朝造極漢文化自不必說,契丹政權也逐漸漢化並以中華正統自居,西夏文明也是漢文化與地方文化結合的產物。女真/金國和蒙元雖然摧殘了漢文明並制造民族和地域隔閡,但南北漢人此起彼伏的起義鬥爭,以及最終推翻異族統治重建中華,就反映了民心所向和漢文明的堅韌頑強。明代的中國也重整了漢地、漢族、漢文明,在秦漢和隋唐之後又壹次實現了漢族聚居區政治、經濟、文化、行政管轄的統壹,並促進了全國各地之間的貿易往來和文教交流,讓中華文明登上新的高峰。滿清雖然殘酷屠殺漢人、摧殘漢文化,但無力毀滅歷經千年牢固成形的漢文明及億兆漢族人民。民國各地戰亂頻仍,群雄割據,但各漢族聚居區都自認是漢地的壹部分,不因政治對立而否認民族身份。抗日戰爭中全國團結禦侮,也反映了全國人民尤其漢族人民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中共政權雖對全國分而治之,但各漢族占絕對多數的地區仍然有著極高的同質性,各地區之間也有巨量的往來交流和人口流動。還有,雖然中國不同區域之間有各種經濟文化差異,但共性仍壓倒個性、普遍性仍大於特殊性。

    而從周秦直至民國,除少數情況下國家分裂或漢族為異族統治之外,大多數情況下中國都是以漢族為主體的、大壹統的、文化與價值觀同質性強的、世俗主義(非宗教)的國家與民族共同體。它的文明程度與古希臘、古埃及、古印度並駕齊驅,強盛之勢又只有古羅馬帝國、阿拉伯帝國、蒙古帝國可比,而作為相對其他文明獨特且長久存在的歷史長度、歷經殘酷破壞仍頑強存在的堅韌程度,則只有亞美尼亞人與亞美尼亞文化、猶太人與猶太文化可堪共贊。漢文明、中華文明之所以能長久存在,既在於它本身豐富深刻的人文內蘊,也在於統壹的國家體制與文化形態對內部的整合、對外侮的抵禦。如果華夏各地是零散的政權和迥異的文化,那就會像拉美諸文明和非洲各部落那樣,被殖民征服和摧毀,或者像伊斯蘭文明被東西夾擊破壞後的中東那樣,陷入長久的戰亂,或者如印度南方原住民那樣被種姓制度長久壓在底層。只有統壹的國家、具向心力的文明,才能長盛不衰。

    以上所述中國漢文明的歷史變遷,反映了中國漢族聚居區高度同質化和相互往來密切的史實和現狀。這樣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條件下,民主中國漢族聚居區更適合實行單壹制而非聯邦制的國家結構。

    之所以更應實行單壹制而非聯邦制,不僅是歷史和現實的應然,也是民主中國文明進步的需要。對於民主中國,其任務應該是建設壹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博愛的國度,讓每個國民都能相對均等的受惠。如今中共中國的單壹制和中央集權是有意制造地域不平等、加劇各地隔閡對立,而民主中國則應用單壹制和中央集權消除界限、彌合差異、促進平等;民主中國的經濟社會想進壹步發展,也需要廣闊的內部市場和緊密的交流互動。實行聯邦制很容易導致地方保護主義和以鄰為壑,不利於全國統壹市場的形成與生產要素流動。而通過行政手段將全國劃為若幹省份,也人為的將本來高度同質、交流便利的漢族聚居區相對割裂,對文化科教發展都顯然是弊害。單壹制則可以讓全國各地起碼漢族聚居區內人員、資本、技術完全自由流動,促進經濟快速發展。而文化的交流融合也需要破除各種政治壁壘;民主中國也必然面對外部的競爭與威脅,國內越是團結壹體,越能在國際競爭與博弈中勝出。

    因為中國是壹個多民族多宗教國家,邊疆情況又與內地差異過大,所以民主中國在位於國家邊緣的少數民族聚居區只能實行聯邦制,以尊重其自主自治。所以全國的均等化發展,在這些地區只能擱置、緩行了。但在國內連成壹體的漢族聚居區,就沒有這些顧忌,可以直接實行單壹制,以實現上述有關經濟民生、社會公平、內政外務等方面的目標。

    民主中國漢族聚居區的行政區劃,仍基本延續當今中國的省市縣區區劃劃分。但各行政區劃尤其省級行政單位的性質將有根本的改變,並實行中央--市(地級市)縣(市轄區和縣)直通式行政層級劃分與權力分配結構。

    首先,戶籍制度及其他侵犯人權的地域壁壘制度/政策,將逐步並最終完全的予以廢除,全國漢族聚居區各地居民可以完全的自由流動,每個公民都有完整的自由遷徙權。而公民參與各級選舉投票身份的確定、各種社會保障費用的繳納和獲得,教育醫療養老等各種資源的享有,則以常住地和納稅地為準,具體可參照歐美、日韓、印俄等其他各種沒有戶籍制度(或起碼沒有中國式戶籍制度)國家的相關身份判定方式和公共資源供給體制。為避免驟然廢除戶籍制度造成的各種沖擊,可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廢止戶籍制度,包括設置廢止戶籍制度的緩沖期,允許壹些地方暫時保留部分當地常住居民的特殊權利和利益等。但最終,還是要徹底廢止戶籍制度及壹切阻礙人口自由遷徙和自主選擇生活方式、破壞社會平等和公正的制度和政策,並建立全國均等化的公共服務供給體系。

   這樣,全中國或起碼整個漢族聚居區的省際壁壘、城鄉壁壘都將完全打破,全國真正融為壹體,不僅大大有利於經濟社會的發展融合,更保障了人的自由權、實現了人與人之間在制度上的平等與所獲公共資源的均等。

    第二,民主中國中央層面對地方的各種政策和指令,尤其各種優惠措施和經濟補助,將不再以省級行政區為單位提供和派發,而是根據具體區域(以地市乃至縣鄉為單位)的經濟社會狀況及需求來確定和實行。當今中國中央政府對地方的各種扶助、扶貧及各種政策支持,往往收益都落到了地方權貴的腰包,或者被各省中有相對優勢的次級地域勢力占有,而最需要幫助的群體卻得不到資源或者僅僅只能落下殘羹剩飯。就像我前面所述的那些省份如陜西湖南四川河南甘肅等,中央的各種扶助都只是肥了權貴利了官僚,億萬人民還是貧困絕望、自生自滅。

    還有,像西安、鄭州、成都等各省首位城市,往往搶占了中央下發給本省的大多數資源,而省內其他弱勢地區卻往往只能得到殘羹剩飯。雖然集中發展省會也有壹些道理,對全省整體發展也有很大價值,但起碼不利於中短期省內其他區域民眾生活的改善和就業就學等機遇的平等。長遠而言,雖然能帶動全省發展,但也會讓省會和省內其他地區在馬太效應下差距越來越大,地域間越發不平等。

    因此,中央應該直接根據全國各地包括各省區內部不同區域的經濟社會狀況(如地理條件和貧富狀況)、每個家庭和個體的特定處境,因地制宜制定政策和分配資源,最大限度幫助最為弱勢的階層、區域、群體和個人,促進民權平等和民生均富。

    第三,民主中國漢族聚居區將基於市(地級市)縣(市轄區和縣)層級進行自治和擴權,而相對弱化省級行政機構的權力及省際壁壘,並構建中央--市縣直通體制與關系結構。之所以如此設計,是基於以下幾個原因:

     壹,相對於面積和人口規模都相對較大、各地居民之間關聯性弱的省級行政區域,市區和縣城及縣轄區的規模小,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更緊密、溝通來往非常便利,更適合於實行真正有民主性和參與度的地方自治。在市區和縣鎮,甚至可以實行直接民主,人們參與政治活動和決策非常便捷容易,域內居民也能夠真正成為壹個政治共同體和生活共同體,就各種切身的民權民生事務進行充分討論和集體議決;

    二,以省為單位進行行政區隔和自治,容易導致各省地方勢力坐大,形成割據勢力,地方強人可以為所欲為,而中央難以制約。而且,地方割據並不意味著地方自治,相對於“天高皇帝遠”的中央政府和國家領導人,地方強人和實力派往往更加集權乃至獨裁。而如果強化市縣權力和削弱省權,面積和人口規模都較小的市縣很難對抗中央的權威和政策,更不能割據和分裂,也無法挑戰從中央到地方完善的民主體制。這樣也有利於中國漢族聚居區的壹體化及各地之間形成更緊密的關系和更多經貿文化交流。民國初年孫中山反對“聯省自治”而主張“縣域自治”,即是出於這樣的考慮;

    三,如果中央政府希望細密深入和因地制宜的處理地方事務,顯然更適於和相對更貼近基層的市縣行政機構對接,而非通過省級行政機構這種管轄範圍甚廣的地方機構。前述的關於推動全國經濟文化社會發展的均衡和國民公共服務均等等訴求,也需要中央權力向更基層滲入。而且,中央與市縣直接對接,如商品銷售“沒有中間商賺差價”般,避免了省這壹級的官僚權貴“雁過拔毛”式截留各種資源自肥的腐敗、歪曲各種政策自利的權力尋租,讓中央調撥的各種資源和提供的政策盡可能用之於民。

    在中央--市(地級市)縣(縣、市轄區)二級關系結構的強化下,省這壹級行政層級和相關機構將相對弱化,更多起到壹種協調與銜接作用,不能再決定省內資源的配置和供給,也沒有對市縣鄉鎮官民生殺予奪的權力;各省長官也不再是雄踞壹方的封疆大吏,而更多是所轄各市縣的“協調員”。各省議會也更多是省內各市縣利益和話語權的代表,在保持對國家忠誠和負責的前提下,主要維護市縣利益,次之維護所在省份利益。各省在國家“聯合院/參議院”的代表,也要均衡的代表所屬省份各市縣的利益,在提案、審議、決策中要多考慮基層民眾利益而非省域特殊利益。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在中央--市縣權力結構中,地級市和市轄區/縣二者各權力機構相比,前者權力更大,但更多聽令於中央、服從大政方針;後者權力較小,但擁有更多自主權、主要考慮基層民意。地級市和區縣二元壹體、各負其責、密切溝通,作為民主中國中堅性的兩個行政層級而存在和運轉。

    而基層自治原則上以市轄區和縣為單位,但多個地理相接、面積和人口規模較小的市轄區可合並進行自治、自治事務由地級市代管;而面積和人口規模都較大、域內經濟文化社會發展差距較大的縣,可按照縣城和鄉鎮的區劃和自然地理界限,劃為多個自治區域,分別選派代表參與全縣事務。

    實行“縣域自治”而反對類似於聯邦制的“聯省自治”,也是中國民主革命先行者孫中山先生的立場和願望。孫中山先生在談到地方自治問題時說:“唐繼堯割據雲南、趙恒惕割據湖南、陸榮廷割據廣西、陳炯明割據廣東,這種割據式的聯省,是軍閥的聯省,不是人民自治的聯省;這種聯省不是有利於中國的,是有利於個人的,我們應該要分別清楚”;“我言地方分權而以省為單位者,仍不啻集權於壹省也。故不為此項問題之研究則已,茍欲以精密之研究,則當以縣為單位。國人對於本縣,在歷史習慣上,有親昵之感覺”。民主中國也要避免地方強人割據壹方、稱王稱霸,而縣域自治既削弱了地方強人的勢力範圍,又有利於人民直接參與民主,是相對最好的選擇。孫中山先生謀慮精深,我們應當實現他的願望,以造福中國人民。

    (不過,如果“弱省、強市縣”的制度政策實行起來真的不佳,那時也可以修改體制,重新以省為主要地方行政單位、實行中央--省--市--縣四級行政體制。

    另外,考慮到許多人對於中國中央集權歷史上發生的壹些悲劇的憂慮,以及社會更多多元和多樣選擇的必要,民主中國可在全國漢族聚居區各地挑選面積和人口不超過5%的區域,賦予其國防和外交外的其他各領域的高度自治,與其余漢族聚居區(主體地區)進行對比和競賽,以比較優劣。不滿於主體地區制度和政策的,可以前往該區域定居生活(反過來也壹樣,這裏的人也可隨時遷入主體地區)。而且香港、澳門、臺灣三個以漢族為主的自治區,也很大程度足以作為與漢族聚居區對比的對象。這就可以讓中國漢族聚居區更加多元化,人民尤其不滿現實的知識分子也有更多選擇)

    第四,在中央與地方(省、市、縣)權力劃分上,堅持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相結合的原則,各司其職又互有交叉,共同推進國家各地區的發展和人民權利權益的實現。

    在民主中國的漢族聚居區,中央集權優先於地方分權,中央擁有全國及各地方大政方針的制定權和監督權,各地方則對本地的具體事務擁有處置權;地方的人事任命和變動雖有民選及地方代議機構決定,但中央有最終決定權和否決權;全國層面(非地方性)的財稅由中央征收和調用,各地方的財稅由中央和地方共管並有所分工、收益按照合適比例分成(債務和虧損也以相同比例分攤承擔);除為因地制宜等因素而必要存在的地方性法規外,全國漢族聚居區使用相同的法律,包括相同的憲法、民法、刑法、商法,各地執行法律時原則上也需嚴謹壹致(但現實中可根據各地現實情況差異略有變通,但需得到中央和各地議會及司法機構的許可)。地方司法機構及人員相對地方政府獨立、受地方議會監督制約,同時還須接受中央司法機構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管理和監督;各地涉外和涉軍事務由中央全權決定,但地方也有壹定的參與權。

聯邦制框架下的雙軌制國家結構

中國是擁有十四億人口、面積近壹千萬平方公裏的超級大國,國情十分復雜。而中國又是壹個多民族多宗教國家,且少數民族呈“大雜居、小聚居”形態集中分布在中國的壹些區域,且有著相對嚴重的民族隔閡與矛盾。中國壹些少數民族的民族身份與宗教身份也有高度重合之處(以回族、維吾爾族、藏族最為典型),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往往交織在壹起,讓少數群體的族群特征更鮮明、與主體民族漢族的差異更突出。而中國各地方各區域之間也有比較明顯的經濟、文化、地理與社會環境差異,各地方之間在有所合作的同時也存在很大的利益沖突,是壹個既壹體又多元的國家。而如果中國實行民主化,也要妥善處理各區域及民族問題,包括賦予各地方各民族合適的地位、權力,以及在中央層面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代表性和話語權。

    因此,答案就呼之而出,未來民主中國應實行聯邦制。但我認為,中國不應簡單的、不加細分的在全國範圍實行聯邦制,而應該采用雙軌制的國家結構。這裏的“雙軌制”不是指中央和地方“雙軌”,而是說在中國境內不同地區,實行不同的中央與地方分權結構。

   具體說來,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和港澳臺,應實行聯邦制,每個少數民族自治區和港澳臺三地各自作為聯邦主體組成中國的壹部分,擁有較大的自治權與自主性;而其余以漢族為人口主體的地區(華北、華中、華東、華南、西南、東北、西北等各區域中漢族占壓倒性優勢的地區),則合成為壹個聯邦主體,並實行相當於單壹制的中央與地方關系結構,堅持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結合的原則,發揮中央和地方各自的優勢和特性,作為民主中國的主體部分存在和發展。

    再具體展開來講聯邦制的構成和內容。中共統治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34個壹級行政區劃,包括23個省(包括未實際管轄的臺灣省)、5個民族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此外,全國還有若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州/盟、自治縣/旗)。而未來的民主中國,完全可以借用現有的行政區劃和民族自治區域劃分。雖然在具體劃界上,未來可以再做壹些具體的改動,但大體上還是沿用現在的區域劃分較好。

    民主中國將包括9個聯邦主體,即內地漢族統合區、新疆多民族自治區、西藏多民族自治區、內蒙古多民族自治區、寧夏多民族自治區、廣西多民族自治區、臺灣政治自治區、香港特別自治市、澳門特別自治市。這9個聯邦主體都有權制定地方憲法和基礎法律,除國防和外交事務由中央政府壟斷,各聯邦主體在地方層面的行政、司法、財政、經濟建設、教育醫療、治安警政等領域皆擁有較大自主權。但其行使相關自主權和執行地方法律時,不能損害民主中國國家利益、其他聯邦主體利益,也不能有害於聯邦政府(中央政府)的權威與施政。同時,各聯邦主體也要履行作為民主中國(國名可為“中華共和國”)成員的責任與義務,遵守聯邦憲法和法律,執行屬於聯邦(中央)職權範圍內頒下的各種政令和決議。此外,雖然國防由聯邦政府壟斷,但各聯邦主體可以擁有和管理警察和特別警務力量(相當於中共中國的武警、特警),只能配備輕型武器,負責治安和處置非涉外的沖突。

   不過,“內地漢族統合區”雖在法理上擁有與其他聯邦主體同樣的地位和自主權,但默認將聯邦法律作為自身主體法律,將中央政令作為自身主體政令,包含的各省市與聯邦政府(中央)關系實質上屬於類似單壹制的關系結構。而“內地漢族統合區”這壹聯邦主體的領導層,除必要情況外,均由聯邦政府(中央政府)相應職位人士兼任(但必須是漢族,如相應職位者非漢族,則以壹名擔任聯邦機構副職的漢族人士兼任)。民主中國總統自動成為“內地漢族統合區”主席。

    而另外8個聯邦主體,其自治權主要在於處理聯邦主體內部分屬於其職權的事務,但不能幹涉聯邦政府權責範圍內的事務,更不能滲透和影響聯邦政府本身。

    8個聯邦主體的領導人(主席)皆由各區域全民普選產生。相對於中央的“人民議會”,8個聯邦主體也有相對應的“自治議會”,同樣實行普選制。“聯合院”和“專家院”亦仿效中央。而各聯邦主體的司法機構核心成員由主席提名、“自治議會”過半同意產生,行使司法權時須同時遵從聯邦法律和地方法律。若各聯邦主體的政府、政黨、社會團體、成規模的民眾,做出有損全聯邦利益的行為,且事態嚴重、地方無力制止,聯邦政府(中央)有權在得到議會授權和總統下令後,在相關區域實行緊急狀態,包括暫時收回部分乃至全部自治權力,直到局勢恢復正常(國情頗有類似的聯邦制國家印度,即如此處置地方危機,如1984年旁遮普邦錫克教徒騷亂時,印度聯邦政府就在動亂區域實行特殊管制),再將權力還於地方。

    以上的措施都是為了民主中國的團結統壹。但是,即便實行聯邦制和給予少數民族自治權,也未必能夠真正讓少數民族同意與漢族在同壹個國家。我曾經非常支持國家統壹和領土完整,但經過幾年來對民族問題的觀察了解,越來越覺得這並不現實。中國近代思想人物楊度,對民族問題就評價道:“凡言語同、歷史同、風俗習慣同,則其民自有結合之勢力,不可強分。反之而言語異、歷史異、風俗習慣異,則雖時以他故相結合,而終有獨立之壹日”。以前我對這樣的觀點並不完全認可,但如今我深以為然。

    “強扭的瓜不甜”,民主中國各少數民族皆應享有民族自決權。8個聯邦主體擁有退出民主中國的權利,但需要通過公投得到50%以上贊同票且投票率超過60%,並與民主中國聯邦政府達成善後協議(例如具體如何保障新國家獨立後不對民主中國造成威脅、妥善分割中央和地方聯邦主體共有的資產與設施等),方可完成退出中國和獨立建國程序。但在其擁有退出中國權利同時,也必須履行壹個對應的義務,即允許聯邦主體內漢族或其他族群聚居區通過同樣形式的公投,脫離其獨立或並入民主中國,即“再自決/二階自決”。例如,如果新疆民族自治區的維族試圖脫離民主中國並建立新國家,那麼新疆自治區境內的漢族占多數的區域也有權通過公投離開這個維族主導的國家,選擇獨立為又壹個新國家或者並入/回歸民主中國。

   對於少數民族,還有壹種退出民主中國的方式,即僅需自治區內其占人口多數的聚居區有50%以上居民公投選擇獨立,即可退出民主中國。但退出民主中國、獨立建國國家的領土,只包括公投區域,而非整個自治區。例如內蒙古自治區的蒙古族只占區內人口約20%,很難通過全自治區居民投票獨立或並入外蒙,但蒙古族可以選擇在本民族占人口多數的自治區所屬市/盟、縣/旗進行聯合公投,若50%居民選擇退出民主中國,則可退出。寧夏的回族、廣西的壯族亦可通過此種方式退出民主中國。

   如果這些自治區的少數民族在其人口優勢區公投獨立,其余漢族或其他不願意獨立的少數民族占多數的自治區領土,當然還是歸民主中國所有。而且如果這樣,這些漢族占人口多數且無意獨立的區域,也無必要再保留聯邦主體地位。屆時,經當地居民公投同意後,這些區域成為民主中國漢族聚居區的壹部分,與內地漢族聚居區實行相同的制度和法律。

    除了以上8個聯邦主體,在“內地漢族統合區”少數民族比例較高(如少數民族達30%)的市/州/盟、縣/旗、鄉鎮,也可以酌情成立民族自治地方,並擁有壹定的自治權。但這些地區的自治權力小於各聯邦主體,適用在“內地漢族統合區”通行的各項法律,並要接受所屬省市縣的管轄。如果這些地區鄰近少數民族自治區,其有權通過公投與自治區合並,但當地漢族居民也有權從這些地區分離,回歸民主中國“內地漢族統合區”。

    而港澳臺亦可通過類似方式公投獨立。但同樣,港澳臺三地各自的內部親近民主中國、主張留在民主中國的群體,有權在聚居區公投脫離港澳臺、並入民主中國或獨立為新國家。(香港和澳門雖僅為狹小的城市,很難二次分裂,但也不是完全不可能。按照街區也是可以分離的,如果港澳獨立派壹意孤行要獨立,那主張與民主中國統壹的力量當然也要堅定的從港澳脫離/將港澳各自壹分為二,然後並入民主中國或獨立為新國家)

    此外,即便是獨立出去的區域,新獨立國家也需要充分尊重獨立區域內漢族居民、親中國意識形態居民的權利與利益,不應受到歧視性對待。而民主中國應給予這些地區心向中國的居民以“歸化”中國的權利,經必要的審查後,即可取得民主中國國籍,並安排相關住所和其他公共服務配給。(相應的,民主中國漢族聚居區也會壹視同仁對待其他民族身份的中國公民和外僑)

    以上所有涉及獨立/分離/合並的公投完成後,無論結果如何,20年內都不能再進行同樣性質、類似目的的公投(可稱為“公投冷卻期”)。否則,各地經常性的公投將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穩定,也會擾亂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

    還有壹種特殊情況,即各少數民族自治區和港澳臺皆通過公投方式離開民主中國,或起碼這些地區中反對留在民主中國的各部分(如新疆維族多數的南疆、臺灣獨派占多數的臺灣南部)都獨立出去,那民主中國的聯邦體制等於在事實上瓦解,再實行聯邦制已無意義。到時民主中國應修改憲法和體制,將聯邦制的多民族國家改制為單壹制的單壹民族(漢族)國家,所有關於聯邦制的制度、法律、政策也全部廢止。

    而中國的聯邦制及各聯邦主體更具體的運作,我就不再詳細設計了。美國、加拿大、俄羅斯、巴西等聯邦制國家都有非常詳細的相關制度設計,也都有相對豐富的運行經驗和教訓(尤其已實行聯邦制二百多年且相對成功的美國),民主中國完全可以大幅借鑒。當然,也要考慮中國的特殊國情加以必要修改,令其適合中國國情。

    而我想重點闡述的,則是在民主中國領土面積占比超過50%、人口占比超過80%、經濟體量占比約90%的“漢族內地統合區(為方便理解,以下簡稱為‘漢族聚居區’)”各地方與中央的關系、權力與資源分配、相關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與執行。

中國民主化之後的轉型正義

雖然我設計的漢族聚居區是不同於少數民族及港澳臺的單壹制中央集權結構,但我也認為應該給各地方以分離獨立的權利。“強扭的瓜不甜”,民主中國的統壹、漢族聚居區的團結,應該是建立在對歷史、文化、價值觀的共同認同,相同的道德自律和言行方式,以及各地方共同利益的相對壹致基礎上的。如果某些區域的眾多人士離心離德,制造種種事端,那不如壹拍兩散。

   例如中共中國對首都北京市的獨尊和賦予北京戶籍市民的特權,在民主中國就不能再存在,這必然導致北京既得利益者們的反彈(即便不追溯此前的既得利益、仍然讓他們保留更高起點)。北京在建國以來之所以壹直保持繁榮、北京戶籍居民得到遠超其他任何地區的種種福利配給和特權,幾乎完全依賴於中央政策的高度傾斜和其他區域的資源輸入。反過來,北京卻沒有在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對全國有反哺和助益。而未來民主中國,無論北京是否還是首都(我傾向於在其他城市建都,如武漢、南京、西安、杭州、鄭州、洛陽、長沙,都可作為民主中國首都備選地,個人認為武漢最宜),都不再可能有如今這樣的“輸血”強度,北京市民尤其中共統治下有北京戶籍的居民,也不可能再有如今的各種地域特權。即便還是首都居民,所享有的各種基本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起碼在制度層面也與全國各地相同。

  而北京為代表的北方保守頑固、充滿封建皇權等級色彩的思想文化,以及各種文化和制度影響下塑造的“潛規則”和人的言行習慣,也嚴重阻礙中國的發展進步與人民權利的伸張,民主後必須削弱乃至清除這類思想文化並摧毀其根基。而對於各種通過公然的或潛規則作惡獲利的北京居民尤其權貴階層,也需要進行揭露、批判、審判、改造、自新。如果不能從根本上摧毀舊的醜惡的思想、行為模式、社會結構,重塑各階層價值觀念和行為方式,即便廢除不平等的制度和法律,各種醜惡亦會以各種相對隱蔽的形式存在,蟄伏待機、勾連內外反動勢力,並會在民主法治不彰、正義力量虛弱時卷土重來。

 中共統治下中國重現明清尤其滿清時期的專制體制、等級制度、閉關自守、潛規則、各種醜惡的思想和文化、對個人自由和社會輿論的鉗制,尤其“紅衛兵”和“白衛兵(防疫人員)”再現“義和團”的反智愚昧狂熱,各種醜惡百年未變,都是民國時未深刻反思和批判舊人舊物,導致的血淋淋的前車之鑒、正在發生的歷史悲劇再現。假如早幾十年充分省思歷史悲劇、挖掘歷史根源,從結構與根底上改變傳統,文革和今日防疫的悲劇與荒唐就不可能重演。

 如果未來民主中國仍然姑息敷衍,不審判舊日的既得利益者,不厘清是非曲直,不鏟除根基,壹時半會可能得到寧定和平,但作惡者實力猶在,也不會真心悔改。即便壹時沉寂和邊緣化,但其舊日積累的資源人脈仍在,內心也期盼復辟和重作惡行,早晚會趁民主進步勢力虛弱時卷土重來(乃至在民主進步勢力強盛時,他們也會或明或暗的制造事端,通過“耳語”和“潛規則”繼續荼毒國家和人民。或者,直接滲入民主進步政權,讓政權蛻變為和明清、中共壹樣的貨色)。對於沒有廉恥和自省精神的人,進步勢力的寬容大度只會被當成軟弱和容易欺騙。而他們強大乃至掌權後,卻不會同樣程度的寬容進步勢力和弱勢群體,而是對前者批傷批殘、對後者冠以“低端人口”驅逐。

  這樣的情形不改變,會讓未來的北京和全中國持久腐爛,乃至發生更大的禍亂,不斷重演歷史上的種種悲劇。這樣的事情已經發生多次且現在還正在發生,難道未來還要不斷重復循環嗎?如果民主之後“算了”,那說不定過幾十年又會重蹈復轍,甚至這些勢力就會成為顛復民主、扼殺自由、破壞進步的關鍵力量。因此,“轉型正義”必須進行,舊制度、舊勢力、舊思想必須予以批判和清除,過程中也必然伴有許多懲罰與破壞。

 當然,不僅北京,全中國都要“轉型正義”,但專制和醜惡的中心當然需要加倍重視和改造。不過,我並不是說要大肆殺戮,甚至壹個都不殺,但要充分回溯歷史、挖掘機密、扒開內幕,充分厘清各種人與事的真相並完全公開,然後加以反思和批判,就如納粹德國的“去納粹化”過程、南非韓國臺灣地區的轉型過程、美國的“扒糞運動”和民權運動那樣,從本質上瓦解醜惡存在的土壤和根基。

  而且,如果不如此的批判和改造,而是輕輕放過,他們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種種行為是作惡,如戶籍特權、無人道政策、暴力執法、官僚主義、形式主義、階級/地域/性別歧視、欺壓老弱、各種潛規則與私相授受……他們把當成理所當然,認知不到這些是錯的、是損害他者利益的、違背現代文明的,甚至許多人還以擁有各種特權和“關系”為榮,以“根正苗紅”自居。包括口口聲聲自由民主法治的許多北京籍中國自由派知識分子、異見人士,也並不在乎或者知道但有意回避戶籍特權和階級特權問題,拒絕談論是否應廢棄,更不談自身願不願意放棄這些既得利益。因此,只有正視這些醜惡和不公,徹徹底底的揭露批判,才能讓加害者、受害者、社會各界各方,都從心底拋棄醜惡,重新做人。

  對北京的既得利益者們,對這些改變的感受必然如同“壹落千丈”。但民主中國不可能繼續讓這些人寄生於其他地區及“北漂”人士的勞動成果之上,不可能讓河北等地人民在民主之後還忍受被北京制度性剝削壓迫的痛苦。民主中國也不能再容忍皇權專制、等級觀念、陰損潛規則的大行其道。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北京市民無法接受失去各種特權、北京變成壹座地方城市(而非首都)的現實,他們也有權通過公投等方式離開民主中國。如果要留在民主中國,北京市民同樣要放棄壹切特權和不合情理法的利益,與他地他人平等相處。(天津市也同理,民主之後將並入河北省,不再享有任何地域特權)(其實,即便廢除北京和天津的各種特權,原京津戶籍居民仍然可以依靠舊有既得利益擁有遠好於全國平均水平的生活、更多的資源和機遇)

  還有,如前所述,雖然北京市民尤其戶籍居民享有各種福利和優越性,但內部亦分成三六九等,除最高領導人外其他人同樣在壹些情形上是弱者和奴仆(最高領導人其實也難安枕),沒有人是完全的受益者,所有人都壹定程度受害。即便相對受益者,也在這樣的環境中喪失了純潔、扭曲了心靈,還因參與醜惡而承受各種壓力與負擔。如許多“做題家”辛辛苦苦拿到北京戶口,甚至進入“體制內”,卻仍然只是為權貴打下手的“工作機器”,看著各種醜惡只能沉默和屈從,自身也飽受壓榨,甚至成為他人罪過的“背鍋俠”。雖然相對大多數國人富足,但是也近距離感受到更多不公不義。這些人難道不希望換壹種人人平等、社會自由、有起碼尊嚴的生活嗎?

  而對於那些沒有取得或暫時沒有取得北京戶口乃至居住證的“北漂”,身在北京並對北京發展建設有著巨大貢獻(甚至遠比那些屍位素餐的權貴更有貢獻,付出的勞動和血汗則更是多了許多倍)卻不能享有權利和福利,難道他們的利益、情感、尊嚴、人權,就不如北京戶籍居民尤其權貴“金貴”嗎?這樣的人占到北京常住人口的壹半,如加上其他經常在京的外地人,起碼占到三分之二。難道這些人不配稱為“北京人”、不能代表北京的利益與訴求嗎?

  如果說北京既得利益者起碼暫時還樂於留在中國,而中國東北則長期都有壹定的離心傾向。如前所述,東北地區有著相對關內而言特殊的歷史沿革、族群認同、文化風貌。不同於中國關內各地往往同呼吸共命運,東北的興衰與關內不僅不同步,甚至往往是關內繁榮時東北淒苦、東北興盛時關內雕敝,且並非偶合而是相關。東北地區的許多居民,雖然大多數是漢族,但其中壹部分人的價值觀、利益訴求、立場,與關內各地頗有差別乃至相互沖突。即便他們在中共建政這數十年得到了除北京之外全國最為偏愛的政策傾斜和資源輸入,卻反而認為自己吃了虧。其經常提及“支援全國”,可這本來就是建立在壹開始資源配置就嚴重不公的基礎上的。例如建國初期蘇聯援助中國的156個工業項目,壹半以上都安置在了東三省,全國其余地方得到的蘇援和其他投入還不如東北這壹隅。這對全國其他地區顯然是不公平的,但部分東北人從不考慮這點,甚至認為這種不公平分配天經地義。這就是只要權利和利益,卻不考慮作為中國壹部分、漢族大家庭成員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還有他們聲稱向全國供給了多少糧食和礦產資源,可這些並不是白送給其他地區的,其他地區是通過金錢購買或資源置換得到的,且往往是以高於國際市場價格收購的。而且,東北各種礦產資源如石油、煤炭,並非東北居民勞動創造所得,僅僅是其居住地區恰巧有相關資源罷了。就像沙特、阿聯酋、科威特等國,憑借石油賺的盆滿缽滿,但根本上說是不勞而獲,其擁有的石油資源和其自身勞動創造毫無關系(不僅與現在的住民無關,和其祖輩祖先也沒有關系),無助於現代工業文明的鋪展(甚至還助力了封建保守頑固、形成能源依賴(“荷蘭病”)),有什麼值得炫耀的呢(當然,東北還好壹些,畢竟當地居民參與勞動了,沙特等國則是雇傭外國勞動力做苦工,本國人只當高管或者幹脆躺平不工作拿高額福利)?當地居民真正有資格拿的,只包括自己作為開采者付出的勞動所應得的報酬、資源開采對土地的占用和造成環境汙染的補償,其他收益其實都是非合理所得。何況,其他地區包括南方同樣向東北輸送了各種有形資源和無形財富,如中部的農產品、南方和西北的有色金屬礦產、上海江浙的高校師資。東北所獲的“輸血”,無論從量還是質,都超過了其“造血”的成果。

  至於90年代的大下崗,的確是巨大的悲劇。但東北及全國各地低效和負擔沉重的國企,是必須要改革的,否則國家經濟就會崩潰,受害的是包括東北平民大眾在內的全國大多數人民(國家經濟崩潰,東北也會被波及)。東北在“前三十年”得到了極大的偏愛,那當然也應該要有所付出。下崗工人沒有得到妥善安置、各種補償款被侵吞,其實很多也是東北籍的官員和權貴造成的,歌手曲婉婷的母親、前哈爾濱市發改委副主任張明傑,就是侵占下崗工人補償款的貪官的典型。而且,大下崗中的國企下崗工人的確悲慘,但當時中國的農民和沒有編制身份的城市居民更加悲慘。國企下崗工人是從天堂墜落地獄,而農民和無編制的城市居民則是壹直都生活在地獄裏,前者的悲慘從落差上看更大,而後者的悲慘在總量上更多。

  面對這些顯而易見的事實,許多東北人仍然視而不見。還有現實中壹些東北人也與其他地區的漢族有矛盾沖突,相互都有怨恨。而且很多東北人也懷念當年“滿洲國”的“輝煌”,覺得東北工業發達、自然資源稟賦優越,認為獨立就能發展的更好。既然如此,那不如遂了他們心願。如果他們希望與日本或俄國合並,或建立某種特殊關系,那也聽憑其願。中國的確難以管束他們,或許日俄反而能教化成功,歷史好像也的確證明了這壹點。如果他們想復制歷史上對關內的入侵,那中國內地當然也可以復制二戰中聯合歐美各國對抗日本的“ABCD(美英中荷)包圍圈”,以及如今烏克蘭依靠北約和歐盟對抗俄羅斯入侵的模式,捍衛國家利益和世界和平。

 而且東北的社會風氣和部分人的價值觀乃至言語思路,都與其他國人極不相同。具體差異很多,在此僅舉壹例。例如部分東北人壹方面總是以自己幾十年來在社會福利和生活水平方面的相對優勢自豪,並通過嘲笑關內的貧窮和苦難炫耀優越性;另壹方面在涉及關於轉移支付、各種政策傾斜問題上,又不斷提及自身的條件不足、貧窮落後,以及南方如何發達富裕、理應讓利給東北。他們可以在不同場合同時使用這兩種邏輯和話術,並且壹點不覺得矛盾和愧疚,實在令人嘆為觀止。僅這壹點,部分關內人和部分東北人就很難能正常溝通。其他類似的價值觀和言行想必許多人也都有所領會。當然,這也並不是部分東北人天生如此,也是各種客觀環境所致,且其在與中國其他地區民眾打交道時,同樣感覺不適,認為對方傷害了自身感情、觸犯了自己尊嚴,我相信這種感覺是真實的,好像根據他們邏輯也有壹定道理。也就是說並非完全壹方對壹方錯。而是形成“文化沖突”,並導致各種現實沖突,冤冤相報何時了。既然如此,那何必都痛苦呢?(我並不是說關內其他地方的人都沒有雙重標準和虛偽撒謊,但是要論缺乏羞恥自省、以之為榮,那部分東北人的確令他者望塵莫及)

 如果大多數東北居民還是願意留在民主中國,那也需要放棄各種不合情不合理的特權,遵守法紀和公序良俗,以及解決壹些歷史遺留問題,和其他地域同樣實行“轉型正義”且要更加深徹的思想文化改造,然後和其他地區居民平等的生活在中國領土。

  如果北京、天津、東北壹方面希望留在民主中國,壹方面又不願意放棄種種特權,還在民主中國內部使用各種手段專橫跋扈、巧取豪奪,破壞國家團結與安寧,那民主中國其余地區應進行集體公投,將此三地從民主中國強行分離出去。否則,對於全國其他多數地區,尤其河北、河南、江蘇、浙江、山西、山東等地,等於是延續中共治下中國地域不平等的損害,是對數億國人權利與利益的破壞。

  清末革命家章太炎就曾對國土問題有過論述:“若滿洲政府自知不直,退守舊封,以復靺鞨金源之跡,凡我漢族,當與滿洲何怨?以神州之奧博,地邑民居,殷繁至矣,益之東方三省,愈泯棼不可理。若以漢人治漢,滿人治滿,地稍迫削,而政治易以精嚴”。而中華民國沒有放棄周邊而是貪圖領土,於是造成了後來百年的各種民族和地域問題及連帶的更大問題。假如民國幹脆舍棄包括東北、內蒙、熱河、北京等與漢族文明離心離德或異化中華的地區,與維藏等西部民族達成友好折中的分治共治協議,守住燕趙之南、陜甘以東的漢族中國本體,其余地區甚至可以作為和緩與俄日關系的手段附贈予之,或許就能讓壹個真正的漢民族主義國家屹立,然後再軟硬兼施的文明滲化和武力防守反擊,徐圖故土,得到真正心悅誠服的舊地,也就可能避免了後來幾十年的禍亂。

  就像美國早年只據有東部十三州,主體人口是英裔移民(另有壹定數量的法裔、德裔、愛爾蘭裔、意大利裔移民,這些移民文化和價值觀較接近,且英裔占壓倒性多數),然後隨著繁榮發展逐步開拓,反而愈發繁榮。如果壹開始就包括西部南部相對落後之地、族群及文化頗為不同的人口,反而可能難以發達,甚至會有更多次類似於南北戰爭的內戰或對峙。而美國發達、文明、強大之後,德克薩斯和夏威夷等地主動要求並入,波多黎各則想加入而不得,墨西哥許多人也都希望成為美國公民。這時強大自信的美國,也能相對從容包容不同族群(雖然仍然沒有很好解決族群差異問題,拉美裔的族群問題雖不如非裔嚴重,但也很是棘手。可想而知早年加入美國會如何)。

  而土耳其的凱末爾,果斷放棄土耳其本土外原奧斯曼帝國所有非土耳其人為主體的領土和殖民地(包括近在咫尺的敘利亞),但對土耳其人為主的小亞細亞半島及首都伊斯坦布爾寸步不讓,成功斬斷各種內外麻煩、實現土耳其的現代化和民族振興。而在凱末爾去世後數十年的今天,與其意識形態大異但都熱愛土耳其國家民族的埃爾多安,就在凱末爾保有的國力基礎上試圖復興奧斯曼帝國榮光,向非土耳其裔地區擴充影響,並有所成就。如果不談是非對錯、只論利弊得失,美國和土耳其“舍外固內”、“先棄後取”的決定顯然都是非常成功的。

 而如今的中國,國內民族/族群和地域問題並沒有好於民國,幾十年來不僅沒有解決問題,還愈演愈烈,並成為阻礙國家民主轉型和社會進步的巨大障礙。因此,面對價值觀念和言行方式與其他區域有明顯差異、所獲遠大於貢獻的東北,以及代表保守糟粕思想文化、作為專制體制頑固據點、充滿各種權貴既得利益者、向全國吸血卻缺乏貢獻的北京,人文差劣且價值很低的天津,其他漢族區域人民不僅未因這三地是中國壹部分而得利,反而受害不淺,放棄未必是壞事,甚至利遠大於弊。

  其他地區也應該基於自願決定留在中國還是分離獨立。就例如四川,如前所述它是壹個相對獨特的地理區域,也有相對鮮明特色的地方文化。它歷史上既被外來的漢族政治人物利用,導致“功成功敗萬骨枯”,但也得到漢族思想文化的浸潤,實現了文明開化並融合於泱泱中華,在近現代更是與中國其他地區同抗爭共患難。“天府之國”既在許多短暫時期受害於中州入侵,但長遠而言更受益於中華文明。無論是武侯祠,還是杜甫草堂,都象征著漢民族脊梁在蜀地的伸展,記錄著華夏英傑在川渝的輝光。對四川來說,究竟是留在民主中國且作為漢族聚居區壹部分、繼續作為中華文明壹份子,在經濟社會上與周邊漢地連為壹體,還是分離獨立並構建特色的文明形態,哪個更利於四川及四川人民?

 地域特性突出的廣東也是類似。廣東的壹些本土主義思潮可以理解,但細究起來頗有值得商榷之處。廣東在改革開放以來迅速發展,成為中國經濟第壹大省,也是向中央財政上繳款項最多的省份。但廣東的發達,壹方面是憑借區位優勢,另壹方面更利用了中部和西部各省的廉價勞動力,以及背靠全國的資源和市場,並非廣東壹省的功勞。尤其是小珠三角之外的廣東普遍貧窮,更反應了廣東自身的乏力。廣州和深圳的高度發達,其實和香港類似,都更多是借助天時地利,連通中外,才得以發達。僅靠廣東自身,其恐怕並不會比其隔壁的廣西和北鄰的湖南發達多少。

 廣東的粵文化的確獨具特色,但粵文化更多是在漢文化的浸潤下才更加文明和豐富。 例如香港作家金庸的“飛雪連天射白鹿,笑書神俠倚碧鴛”系列小說及改編的各種作品,成為粵文化和香港文藝的標桿,但這些故事從情節來源到道德價值,皆出自漢地與漢文化。這些作品最廣為傳誦的地方,也是中國大陸大江南北,因為只有同文同種的中國人才最能感知和明白金庸作品的內涵和意蘊。而其他廣東和香港的藝術與人文作品,從武俠小說到言情劇,從紀實文學到政治研究,無不與中國、中華、漢民族和漢文化有關。如果比喻,在壹盤菜中,粵文化就像香料與麻油,而漢文化則是菜本身,只有後者沒有前者,就寡淡乏味,但前者如果沒有後者,就等於釜底抽薪而直接無用。

 顯然,廣東和中國內地更多是互補互利,而非壹方的施舍恩賜。那麼,廣東究竟是要獨立成國以弘揚粵地本土文化和捍衛當地利益,還是作為中華文明壹部分、捍衛漢民族的南部陸海之疆,和民主中國其余地區優勢互補、壹起發展壯大?這當然應由廣東人民來決定,並同時考慮中國其他地區的利益與情感。

  而中國最發達的城市上海市,在民主中國仍然會是直轄市,但不應再對外地人有各種歧視性政策壁壘,本地居民也喪失戶籍特權(不過可以暫時保留部分教育、醫療、養老、住房的優惠,但會逐步取消,最終會完全廢止制度和政策層面的特權和優先權。但原來所獲的物質和非物質利益,都不再追溯褫奪。這樣原上海戶籍居民仍然在起點上優於後來者),上海居民願不願意接受?上海的繁榮發展,同樣是全國人民共同付出的結果,而地理區位的得天獨厚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上海土著和獲上海戶籍的“新上海人”的自我奮鬥只是占到貢獻的壹小部分。上海以開放進取包容和國際化自居,那麼在制度上難道應該和印度的種姓制度看齊嗎?與上海地位、性質、規模類似的城市,如紐約、倫敦、巴黎、東京、孟買、裏約熱內盧,皆無戶籍制度和其他制度性地域特權,上海人民難道真的非要厚著臉皮保留這些專制與等級社會的殘渣?如果那樣,上海也可以選擇公投獨立。

  關於中國大陸之外香港、澳門、臺灣的離合,也應以民意為基礎。在以前,我認為港澳臺回歸祖國,對中國大陸人民來說當然值得驕傲和自豪,而那些港獨臺獨分子則罪該萬死。但是經過多年的了解觀察接觸,越來越明白是非黑白並非這樣簡單。國家統壹的根本目的,當然是為了整個國家和民族的利益、全體國民的幸福。而在中共治下,除了占人口少數的權貴階層,全都生活中在巨大不幸之中(其實權貴也是缺乏安全感的,“壹人之下萬人之上”者也是受壓迫者,最高領袖也是處於終身不安中)。這樣的國家體制和社會狀態,為什麼非要更多人來受苦呢?

 而“壹國兩制”同樣並非真正良好的制度設計。且不說反修例運動後香港的“壹國兩制”已打了巨大折扣(雖然仍然有不同制度和社會形態),即便真的履行“壹國兩制”,不談對港臺人的影響,僅看對大陸人,也不是好的和公平的事。

 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民眾赴港都是免簽入境,而中國大陸居民卻需要額外辦理“港澳通行證”且往往停留限期很短(短期旅遊僅允許停留7天(大陸人持中國護照過境香港,可免簽停留7天,但僅限於過境中轉),而與中國大陸人口接近、經濟水平更差的印度的國民來港,則可以免簽證停留14天)。而香港居民享有的各種權利與福利,即便在香港上學、工作、旅行的大陸人也不能享有或起碼無法完全享有。而香港從官方制度到民間社會,也普遍對大陸人施以歧視。

  顯然,大陸人在香港只是“二等公民(甚至更低,如歐美日韓公民在香港都得到更多尊重)”。這樣的“壹國兩制”,對大陸人無異於赤裸裸的歧視、剝削、傷害。回歸後的香港,對大陸人儼然如外國殖民“租界”,香港人在制度和現實中公然淩駕於大陸人之上,大陸人值得驕傲嗎?而具體到大陸人個體,只有權貴精英和壹部分與香港關系緊密的民眾得益,大多數中國大陸的平民百姓,除了因香港回歸有了壹些虛幻的自豪感,沒有任何實際受益。如對山西某位挖煤工、江西“革命老區”某位農民、雲南某位少數民族山民,香港的繁華和陸港的壹統,與他/她們在實質上有壹分錢的關系嗎?(即便反修例運動和《國安法》頒布後日益“內地化”的香港,整體仍然如是)

 而如果臺灣回歸,同樣如此甚至更甚。由於臺灣相對香港更大的“統戰價值”,大陸對臺灣的優惠和許諾更豐厚,特權也更多。如臺灣人可以直接申請北京戶口並基本100%成功,這就是90%以上中國大陸人夢寐以求而不得的。而澳門居民也有類似於港臺的特權,僅118平方公裏的面積、65萬人口的規模,其政治地位和話語權份量卻超過全國大多數省份。

  此外,根據“壹國兩制”的設計細則,無論香港、澳門、臺灣,其都不需要上繳中央財政壹分錢,也不需要承擔任何經濟社會方面的國家義務(僅需承擔保持統壹和政治穩定的義務,甚至這個義務都不需要完全承擔),哪怕其財政收入和人均GDP都居全中國最前列(而人均GDP低於港澳臺的上海、江浙、廣東,均要拿出巨額財政收入轉移給其他省份)。相反,大陸需要不斷出臺各種“惠港/惠臺”政策,許多政策紅利反而需要大陸居民付出代價、讓渡權利和利益。統壹祖國難道只是讓大陸人頭上多這麼壹些“大爺”嗎?

 而這壹切,即便在中國大陸實現民主化之後,也不會有迅速和根本的改變。香港和臺灣已和大陸隔離太久,無論利益、文化和價值觀、生活習慣,都與大陸相異乃至沖突,並不是制度壹致就可以全面接軌的(何況民主制度也分許多種類)。澳門雖然親近中國大陸,但也不願意和大陸完全並軌。尤其如果在社會保障和財政收支方面與大陸合並同壹,即便循序漸進,他們也很可能會激烈反對的。

 在這樣的情況下,民主後三地與大陸的離合,最好還是遵從三地民眾的意願,而非強制統壹。而且,如果統壹,也必須像北京、上海那樣,逐步廢止各種“特權”。即便仍然作為自治區、異於漢族聚居區的另外聯邦主體,可以擁有壹些特別的權力、制度、政策,但是不能有淩駕於中央政府和大陸人民的特權(但舊有既得利益不再褫奪),並且承擔與其他地方相同的義務。這樣的統壹才是真正讓兩岸四地皆平等的統壹,而非為了名義的大壹統和被虛化的民族尊嚴。這也是對大陸人民而言最好的統壹方式。

  總之,中國的統壹與分離,要尊重全國各地人民的意願。

但各地自決獨立,需要滿足壹定的面積和人口規模,如需同時滿足面積超過10萬平方公裏、域內人口超過3000萬且連接成片的區域,才有權進行集體自決獨立(如整個區域是完整的省級行政區劃,或少數民族自治區中的漢族聚居區、漢族聚居區中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則不滿足這些條件亦可公投獨立,或並入相同民族的自治區或國家)。否則,每個市縣乃至鄉鎮村莊都進行“獨立公投”,國家安定將不復存在、社會秩序也將陷入混亂。此外,與各聯邦主體的“公投冷卻期”相同,如漢族聚居區中壹地獨立公投未能通過,則20年內不能再進行獨立公投,這同樣是基於國家安定和維護社會秩序的考量。

  只有基於真心誠意的國家公民與民族身份認同、同大於異的價值取向和利益訴求,民主中國各地尤其各漢族聚居區才能真正團結壹心、共謀發展。前述的楊度對統壹與分離的看法,不僅可以評價不同民族的離合,對同壹民族不同地域、不同意識形態立場群體也適用,對統獨問題應順勢而為而非強求統壹。而且,對於只是吸血卻乏建設、對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皆無積極貢獻甚至是“負貢獻”、破壞國家團結和內部安寧的勢力,與其強留導致鳩占鵲巢、內訌不斷、如鯁在喉,不如去除以強固本體、擺脫掣肘。尤其對於漢文明的兩大核心地帶中原和江南而言(還有受壓榨更殘酷的華北(河北、山西),與壓榨和束縛自身的地區分離,是有利無害的事。

  (我內心深處,是非常希望實現全中國包括港澳臺在內所有漢族聚居區的完全統壹,實現制度和法律的同壹、國民享有權利自由和社會福利保障的均壹、身份認同和內政外交步調的壹致、全境內經濟社會的完全壹體,整個民族和國家如壹人,壹元壹體。但這不應該依靠強迫實現,起碼不應該依靠完全強迫,而應該主要以思想文化的博大與價值觀念的先進、制度法律政策的科學進步、經濟繁榮和人民生活的殷實安定,產生難以阻遏的吸引力、真誠認同的向心力、強固不破的凝聚力,並完全同化異質族群,讓以漢族為主體的民主中國達至真正的統壹,並江山永固、長治久安。但是,中共政權的戶籍制度、特區制度、兩岸分治,以及其他各種或明或暗的基於地域和其他身份的歧視性制度和規則、對不同國人的分割與挑唆,加之各地域固有的隔閡與矛盾,已經在相當程度上撕裂了包括漢族聚居區在內的整個中國,讓國民人心離散、相互仇視,想真正讓兩岸四地和全國數十個行政區的民眾,舍棄既得利益和各種優越性,並發自內心的走向統壹,已是難上加難。當然,無論現在還是未來,無論是否民主,我們都應該竭盡全力促成中國的統壹與團結,但如果仍然無法阻止分離,那就“天要下雨,娘要嫁人”,隨其自然吧) 

中國社會的外交事務

民主中國的外交政策和國際參與:從古代至近現代中國外務史概括與經驗教訓;全面對外開放和融入世界、基於人權高於主權原則對待國際事務、兼顧國家利益和國際責任、實現國際正義與促進世界融合



  外交是內政的延伸,民主中國的外交政策和國際參與,不僅關系到中國國內政治制度和政策的運轉和效果,也影響乃至決定著中國的外部環境、國際秩序的變動與重塑。因此,民主中國的外務,也需要做提前的設計。

  縱觀從古到今的中國外務史,中國的對外政策既有開放包容的壹面,也有排外自守的另壹面。從商周至秦漢,中原文明通過武力擴張和文明浸染“雙管齊下”的方式,同化了周邊許多部族,將更多地區容納入漢文化的主導與中原王朝的轄治之下。而對於更外部的區域,有邦交也有征伐。從漢代開始,逐漸形成了以中原王朝為核心的朝貢體系,既對外開放,又形成了“華夷之防”。而隋唐時期,則是多民族共存、多元文化並舉,對外政策相對更加自信、開放、包容,“華”“夷”界限不甚分明,唐王朝成為世界的貿易與文化中心之壹。而到了宋代,因為武力的孱弱和周邊政權的強大,對外政策趨於內斂,由隋唐時期的多元文化並存重新變為單壹的漢文化主導。但相對於對北方和西側的封閉防禦,宋代在南方卻開辟了更多對外交流路徑,尤其是海上絲綢之路相較唐朝更盛許多。元代的中國則是蒙古帝國的壹部分,被動的參與了由暴力鑄就的特異的“全球化”。

  以上這些時期,中國/華夏/漢地的對外態度都是相對開明、進取、包容的。而此後的明代和清代,中國的對外政策則發生了巨大改變。明代中國是壹個比宋代更加內斂的時代,它更重視經營中國內地/本土,而對外部交流相對缺乏興趣,基本切斷了持續千年的中國和西域及更西地方的密切交流(當然交流還有,但是相對漢唐元各朝,已大大減少),對周邊則是采取“羈縻”而非直接控制。雖然有“鄭和下西洋”的壯舉,但那更多是政治目的、使用的是政府主導的行政手段,而非自發自由的經濟貿易交流。“厚往薄來、倍償其價”的“賠本買賣”,當然不可持續。而倭寇的犯境,讓重視北方邊防而輕視海防的明王朝開啟了“海禁”政策,讓國家更趨封閉。不過,到了明朝中後期,由於江南資本主義的萌芽和類啟蒙思想的興起,明王朝逐漸放棄了“海禁”政策,重新打開了國門。明朝水師在福建金門料羅灣擊敗荷蘭入侵者(料羅灣海戰),就是明朝在海防問題上轉守為攻的標誌,中央帝國即將重新走入世界舞臺的中心。

  但滿洲人的鐵蹄終止了這壹切。滿清政權摧毀了明王朝及李自成、張獻忠等政權後,就著力經營中國大陸,並控制了蒙古、新疆、西藏。它為了政權的穩固,壹方面在大陸和邊疆部署重兵防備和彈壓反抗,另壹方面則實行遠比明代嚴厲的“閉關鎖國”政策禁制外海交通。對滿洲貴族而言,擁有上億人口的中國本土已足夠其剝削壓榨,而不需要再向海洋擴張。相反,海洋文明開放進取的特性,以及海外復雜的政治軍事經濟形勢,對滿清的統治是極大的威脅。滿洲貴族集團不僅在物理上與外部隔絕,也嚴密禁制西方及其他外來思想和技術的傳播。“馬戛爾尼使團”在中國遭到冷遇,就是“閉關鎖國”拒斥西方文明的典型事例。也正是因為滿清的“閉關鎖國”及對內的“文字獄”與鎮壓,導致中國與西方的啟蒙運動、歐洲政治革命、工業革命無緣,成為中國長期落後西方的最重要的直接原因。

  直到鴉片戰爭的隆隆炮聲響起,清王朝才不得不打開國門,逐漸融入世界市場和近代國際秩序之中。但由於融入太晚,清王朝不僅不能像漢唐那樣成為國際秩序或起碼區域秩序的主導者,反而成為列強的半殖民地,主權喪失、國疆淪喪。清王朝在具體的外交舉措上也常常進退失據、壹片狼藉。如晚清駐英公使郭嵩燾的評價:“吾嘗謂中國之於夷人,可以明目張膽與之劃定章程,而中國壹味怕。夷人斷不可欺,而中國壹味詐;中國盡多事,夷人盡強,壹切以理自處,杜其橫流之萌,而不可稍攖其怒,而中國壹味蠻;彼有情可以揣度,有理可以制伏,而中國壹味蠢,真乃無可奈何。”兩次鴉片戰爭、“義和團運動”和後續的“八國聯軍侵華”中滿清政府的所作所為,就充分表現了這些特點。

  更可恥的是,滿洲貴族為維護統治,在涉外問題上不斷出賣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量中華之物力,結與國之歡心”,億萬兩白銀和稅款、數百萬平方公裏的國土和豐富資源、四萬萬中國人民的生命和血汗,成為滿洲貴族向列強獻媚的貢品。

 滿洲貴族的這些行徑,壹方面的確令其得到列強支持而“續命”,另壹方面卻激發了被滿清和列強雙重殖民剝削的漢族人民的憤怒與反抗。“滿朝中,除媚外,別無他長。俺漢人,再靠他,真不得了!好像那,四萬萬,捆入法塲……替洋人,做壹個,守土官長;壓制我,眾漢人,拱手降洋”,革命家陳天華所書的《猛回頭》,就是對列強和滿清雙重殖民壓迫的悲憤控訴。也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滿清治下的各族人民尤其漢族人民,發起了壹系列可歌可泣的革命運動。

 清王朝雖然也有壹些外交成就,如在兩次鴉片戰爭後開始學習近代外交規則、利用西方技術發起“洋務運動”等,還有如李鴻章、曾紀澤等有才能的外交家的折沖,但只是為朽敗的清朝外交做了些裱糊而已。到了清王朝的最後幾年,其在壹系列外交虧輸後終於下定決心改變,傳統的“總理衙門”也改成了現代化氣息濃厚的“外務部”,還安排大批滿洲親貴和漢族精英留學和出訪西方及日俄,包括臨終的那拉氏(慈禧太後)都試圖出訪西方,對西方的學習也由技術增進到制度和文化,外交也由“天朝上國”觀和半殖民地立場轉向現代民族國家基於“條約體系”的主權外交。但這些改革還來不及取得多少進展,辛亥革命就敲響了清廷的喪鐘。

  而推翻滿清的中華民國,則在融入世界、參與國際事務方面,取得了雖不完美但仍頗為巨大的成就。相對於滿清的閉關鎖國和被列強支配,無論是北洋政府還是國民政府,民國政權都積極參與國際事務、爭取外交支持、維護中國國家利益。

  在傳統歷史敘事中,北洋政府被視為腐敗軟弱的象征。例如很多人以袁世凱政府簽署“二十壹條”(其實最終簽署的只同意了其中壹部分條款)等批判北洋政府,但那只是片面的事實。其實,北洋政府在自身實力許可的範圍內,仍然有效維護了中國國家利益。如參與壹戰、爭回山東權益;出兵庫倫(烏蘭巴托),壹度收復外蒙;利用“西原借款”,既未出賣主權還發展了經濟(最終連款項都沒還)。至於說對列強尤其對日本軟弱,並不是完全的事實。即便有所退讓,也是不得已為之。

 而國民政府的外交成就則更多更大。廣東國民政府本身就是在爭取到蘇聯的大力支援下成立的。不像壹些人士認為的國民政府是“蘇聯在中國扶植的傀儡”(但是某種程度是蘇聯在華利益的代理人),其實蘇聯的援助並未嚴重損害民國主權,民國反而非常有效的利用了蘇聯及蘇援實現了民族獨立。在蘇聯的援助下,國民政府對內鏟除各路軍閥、實現國家名義上的統壹和局部的實質統壹,並推動三民主義革命;對外遏制了日英法美等列強的進壹步殖民。而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後,又改善了與英美的關系,後來又和納粹德國建立了緊密的合作關系,只有對咄咄逼人的日本采取了對抗(且也是相對有理有節而非倨恭蠻幹)。抗戰爆發後,國民政府成功爭取到了美國、蘇聯、德國及其他諸多國家的支持,這些外援讓弱勢的民國堅持抗戰成為可能。在抗戰勝利前後,中國還成為聯合國的創始國和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成為與美蘇英法並列的“五大國”之壹,標誌著中國在歷經“百年國恥”後又成為世界強國。

  誠然,民國時期中國仍然被列強侵淩,尤其被日本侵占大片領土,在外交上也時常被各大國利用。但民國政府在涉外問題上已竭盡全力,國力不濟下所做已相對很好,無法苛求完美。還有,民國政府外交中尤為值得稱贊的,是其非常善於利用現代國際規則,外交行為有理有節(尤其相比滿清和中共在外交上的胡攪蠻纏),並積極融入國際社會和參與構建相對平等包容的國際新秩序。如果國民政府在內戰中勝利或國共實現和平,以中國的人口領土資源地位,完全可以以五大國身份躋身列強,20世紀後半葉將是中美歐三方主導的世界。可國共內戰中中共的勝利,讓國府只能偏居臺灣島這壹隅,雖仍長期擁有聯合國“五常”之壹席、以“中國”代表身份保持與大多數西方國家的外交關系,但份量早已喪失,中國大陸的代表權完全落入中共手中。

  而中共建政後,將國民政府的外交全盤推翻,另起爐竈。建國初期,中共政權實行“壹邊倒”的外交政策,在斷絕與美國等西方國家外交關系同時,全面倒向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陣營”,還參與了對抗美國和整個西方世界的朝鮮戰爭。這種“壹邊倒”和參戰輸誠,固然讓中共政權得到了蘇聯的各種物質援助和非物質支持,但也讓中共和西方在很長時間內決裂,導致中共政權和中國大陸被孤立,中國大陸民眾與西方的聯系交流幾乎完全被切斷。

  而中蘇同盟並未維持太久,1950年代末至1970年代,因為中共和蘇共爭奪社會主義陣營領導權、毛澤東個人的好惡與隨意性、中國與蘇聯的國家利益矛盾、極左外交思潮的沖擊等,中蘇決裂,兩國壹度兵戎相見,險些釀成大規模戰爭。而當時中國還與西方對立,又與印度等第三世界國家不和,中蘇決裂導致中國陷入空前的國際孤立。而文革初期的極左外交政策和“紅衛兵”暴民對外交工作的破壞(所作所為與“義和團”驚人相似,如紅衛兵火燒位於北京的英國駐華代辦處,就是當年義和團攻擊各國使館的再現),更是讓中國外交雪上加霜,外務工作幾乎完全停滯。這時中共的外交舉措和後果,與郭嵩燾批判的愚蠢悲哀的清王朝外交有著驚人的雷同。

  1970年代,面對內外交困的惡劣局勢及造成的政權統治危機,毛澤東不得不在外交上做出重大轉變和妥協。首先,毛澤東選擇與意識形態上的敵手美國改善關系,先後邀請基辛格和尼克松訪華,並於1972年實現了中美關系正常化。而同時,中共也放棄追究侵華責任和戰爭賠款,換取日本對中共政權的支持,在田中角榮訪華後實現了中日邦交正常化。稍早,中國也在美日的默許和歐亞非拉多數國家的支持下重返聯合國。1970年代前期,中國密集的與西方各國及亞非拉許多國家建交,包括與西班牙佛朗哥政權、智利皮諾切特政權、阿根廷魏地拉政權、巴西軍政府政權、希臘軍政府政權等壹系列右翼獨裁政權建交及維持邦交關系。很顯然,中共政權和毛澤東本人,為了政權的存續,寧可放棄國家和民族的利益與尊嚴,也不在乎意識形態的敵對、無意捍衛共產主義的理想和“社會主義陣營”的利益,以高度實用主義的態度處理外交事務。

 毛澤東去世後,鄧小平啟動了對外開放政策,全面改善中國與世界各國的關系,中國與外部的經貿、文化、政治、學術交流皆十分活躍,中國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融入世界。但1989年六四事件後,中國在經濟上繼續融入世界的同時,在政治、意識形態、思想文化上重新趨向封閉自守。而在外交政策上,鄧小平提出“韜光養晦”的戰略方針,即專心於國內建設與經濟發展,在涉外問題上謹慎小心、“絕不當頭”。壹方面,中共為對抗西方、防止西方的人權和民主思想滲入中國,因此明裏暗裏鼓吹反美反西方思潮,以“愛國主義”之名行封閉保守之實;另壹方面,中共在實際操作上盡可能不得罪美國及西方各國,甚至通過各種妥協退讓換取西方對中共政權存續的支持。

  這樣的政策壹直持續到胡溫執政時期,直到習近平執政後才有所改變。習近平執政後數年,開始在國際上采取更多攻勢,試圖擴大中共政權的影響力,鼓動民族情緒,增強其執政合法性。但由於其內政的失策和外部環境的惡化,習時代的中國外交連連受挫,尤其因香港和新疆問題遭到諸多國家制裁,在國際上的聲勢和影響反不如鄧江胡溫時期。而近幾年壹系列“閉關鎖國”傾向的政策,如新冠後在對外往來方面的封鎖、削弱英語教學和減少使用西方教材、鼓吹傳統文化和抵制普世思想,都在阻礙中外交流、破壞對外開放。根據最近的情形,習政權的大抵會放棄主動出擊的“戰狼外交”,而註重於防禦外部對中國大陸的影響滲透。

  而且,即便在前幾年中共在外交上相對強硬時,也是為了中共政權自身而非國民的利益。例如中美貿易戰時,美國特朗普政府就在談判中強調美國工人、農民的利益訴求,而中共在談判攻防中卻從沒有真正考慮過受貿易戰影響的中國工人和農民的利益,也從未征求國內各行業各領域中普通從業者對中美經貿談判的意見。

  還有壹個非常值得提及的問題,即當互聯網興起、功能拓展、普及,並成為世界壹體化的最重要工具後,中共政權建立“防火長城”,將互聯網上的中國與世界隔絕開來,讓中國人民生活在由中共控制的“局域網”中。這極大阻礙了中國人民對外部的了解和與世界的溝通,對於思想解放、公民自由、經濟發展、社會進步,都起到極大的阻礙作用。中共對此聲稱是為維護“互聯網主權”,實際上當然是為封鎖輿論和維護統治。

  中共建政七十多年來,其所有主要外交活動的根本目的,都是為了維護中共政權的統治、打造利於政權存續的外部環境。它既無視國際正義,也不在乎國家利益,也沒有強烈的意識形態立場(除少數時期外),壹切外交行為皆高度的實用化,有著極大的靈活性。中共政權雖然湧現過不少傑出的外交家(如周恩來、黃華、喬冠華、錢其琛等),但由於中共政權本身的特性及統治者的立場,這些人只能局限在壹定的框架下為中國爭取壹些權益,且更多是維護了中共的統治和在國際上的面子和生存空間,而非有利於中國人民和海外華人華僑的利益。

  中共政權的外交活動,幾乎從不真正關心在海外的中國公民和華人華僑的利益,尤其對平民和弱勢的在外國人及華人華僑缺乏支援和保護。雖然中共政權在改革開放後逐漸與海外的華人華僑社團建立了固定聯系,也有對本國公民的領事保護機制,但更多只是中共政權“統戰”和約束國民的手段,服務效率低下甚至部分外交人員態度惡劣(雖然我個人接觸的外交人員還不錯),往往見人下菜碟(服務權貴而歧視平民)。中共政權的對外政策也從不將保護在外本國國民及華人華僑利益放在重要位置。而在任何正常國家,無論是民主國家還是專制國家,維護本國國民及有血緣和文化認同的在外僑胞,都是外交行為的重要目的。中共政權對在境外的國人和華人華僑利益的輕忽乃至無視,是非常可恥的。

 根據以上所述的中國對外關系史,可見中國歷朝歷代的外交既有壹些可圈可點之處,也有許多醜惡恥辱的行徑。開放包容、積極進取的外交,是值得稱贊和效仿的;閉關鎖國、蔑視國家和國民利益的態度和行為,是需要批判和摒棄的。而未來民主中國的外交,將是既普世而又有必要特色的。

 民主中國在對待涉外事務上,不僅要借鑒中國歷史,還要放眼全球形勢。

  壹方面,無論現在還是可預見的未來,國際社會仍然以主權國家為主要政治軍事經濟單位進行各種競爭與合作,對各國而言都需要維護國家主權和獨立自主;另壹方面,隨著全球化的加深,包括世界經濟貿易和信息往來的壹體化、普世價值的傳播、民主法治與公民社會在全球的興起與成熟,以及如恐怖主義、流行病、氣候危機等全球性問題的日益嚴峻,世界各國都需要遵從普世價值並密切合作,基於人權高於主權的原則行事,實現和發展全人類的共同利益。

 基於以上因素,民主中國應實行獨立自主與融入世界相結合的基本外交政策,維護中國國家利益和中國國民利益的同時,兼顧世界各國及全人類共同利益,維護世界和平、主持國際正義、推動國際合作,構建繁榮進步團結協作的新的世界形態與國際秩序。

 對民主中國而言,人權與民主不僅是內政的核心,也是外務的原則。民主政權的存在,即是為了捍衛人的權利與尊嚴、保障民主政治的存在和發展。國家主權不應成為遏制人權的借口,相反應成為捍衛人權的手段。民主中國的外交政策和行為,要把維護中國國民和海外華人華僑的正當利益放在首位,且要壹視同仁對待不同身份和階層的同胞僑胞。民主中國在各國的大使館領事館及各種官方機構,應該盡責和和藹的為中國國民、華人華僑、外國公民服務,為在海外的國人及僑胞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並接受同胞僑胞的監督。

  在處理國際事務時,民主中國既要考慮到本國國家利益,也要重視其中涉及的人權與道義問題,要站在正義壹方,要行有良知的外交。在各種國際博弈與投票站隊中,都要充分考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及涉及到的人權問題,不能為國家利益乃至執政黨派利益而作惡、助惡、放任惡。如果國家利益與人權道義相沖突,要盡可能尋求折中的方案,不能為本國利益而不顧他國人權與正義。

 在其他國家發生侵犯人權的事件後,民主中國應予以適當關切,並為受侵害者提供必要的幫助。對於受到專制壓迫、種族清洗、暴力破壞的國家,中國應支持被壓迫人民的反抗鬥爭,適當接納相關的移民難民。中國也應對其他所有國家真誠的、進步的、清廉的官方與民間機構提供各種支持,建立基於維護普世價值觀與追求社會正義的國際大同盟,促進國際性的勞工、女權、LGBT群體、身心殘障者等弱勢群體的權利運動,推動全球各國的民主、法治、正義、平權事業,共同解決貧困與腐敗、跨國犯罪、恐怖主義與極端主義、氣候災變等全球性問題。除以上問題,中國也應註重更加遠景的議題(千年甚至萬年計的議題),如與世界各國壹道,推動太空探索和星際交通事業,籌備和訂立地外太空和星系的規則與契約,為人類拓展更多生存空間和規避壹些地球可能遭遇的且難以阻遏的災難(如氣候變暖到地球大部分地區皆無法生存、地球資源完全枯竭,或其他全球性災難),以保障中華民族和人類的永續生存發展。

 民主中國應該在維護主權和利益的前提下,以最大的誠意和力度融入國際社會,清除壹切阻礙對外交流的壁壘,對外全面開放,尤其要向發達國家學習,以及和世界各國壹道,建設壹個國與國、群體與群體、人與人聯系與合作更加緊密的新世界。中國也要在各種價值觀、制度、法律、模式上與世界發達進步國家與國際組織看齊接軌,以期盡快改變與世界文明脫節和保守落後的面貌。對於世界各國尤其歐美發達國家的各種優良的制度、文化、模式、創造,皆要勇於“拿來”和“為我所用”。民主中國也應誠摯歡迎世界各國的仁人誌士、熱心誌願者、官方與民間組織前來幫助中國或與中國合作,推動經濟發展、思想啟蒙、體制革新、民權平權等,促使中國的現代化、文明化、國際化。

  例如,專制中國下,皮尤研究中心這樣的世界權威統計機構很難在中國開展工作,導致中國的各種國計民生信息非常不真實或幹脆就是空白,成為世界數據與統計方面的黑洞,嚴重阻礙對中國國情的認知、不利於對各種黑暗與不公正的暴露及相關問題的解決。而民主中國則壹定要完全放開國際機構的調查統計,並將中國各種數據的統計理念、口徑、方式、結論與國際接軌,讓中國政治經濟社會的方方面面都通過統計數據顯示在眾目睽睽之下,以實現對黑暗與不公的揭露、關註、批判、解決。

  同樣,民主中國也要反哺國際社會,派遣人員學習發達國家的制度、思想、技術,以及幫助更加落後國家發展進步。中國也應該推動世界各國的交流與經濟文化融合,讓各文明各國家優勢互補、在普世文明基礎上合作共贏。

  民主中國應積極利用聯合國等國際機構的平臺,擴大聯合國等國際機構的職權和影響,包括讓渡壹部分國家主權以強化超國家機構的權力,致力於將聯合國等國際機構變成如歐盟那樣的超國家聯盟,並依托這些機構將世界構建為多元壹體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共同體。

 在這樣的基礎上,民主中國要改變世界各國政治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國際貧富差距和話語權差距懸殊的狀況,聯合世界各國應對各種全球性的挑戰,推動和平安定、公正透明、均富和諧、普世文明的國際新秩序的建立與發展。中國作為世界大國強國,不應霸淩剝削小國弱國,相反應積極主持國際正義,調停國際爭端,做負責任的領袖國家,為世界和平與公正做出表率。

中國學者談中國民主化之後政治維穩工作的方法

對民主中國政權而言,由於它對中國命運和世界格局的極大影響,牽涉到國內國際無數團體和個人的利益乃至生死存亡,因此政權的核心成員如總統、總理為首的內閣成員(各部部長)、國會各院成員,必然會面臨利益受損的內外敵人的仇視,如不能循和平途徑解決,就很可能發生暴力。而足夠強大的反政權力量,如圖謀復辟的舊政權(中共)權貴精英、拒絕服從中央制度政策的民族/族群/地域/行業勢力、各種宗教極端主義分子、軍警特憲等暴力機構的野心人物、政治鬥爭失敗後破罐破摔的反對派……都有能力發起暴力行動,包括殺死民選的總統和國會議員、軟禁內閣成員等。

    在國際上,即便中國實行民主化,中國與諸多國家尤其周邊大國的國家利益沖突並不會止息,甚至會因民主中國更加在乎國民利益(不像中共“量中華之物力,結與國之歡心”)而導致沖突更趨惡化。印度、俄羅斯皆是核大國,也擁有生化武器;同樣擁有核武器和生化武器、且必然敵視民主中國的朝鮮金家政權(如果中國民主化後金家政權還沒推翻),也是巨大威脅;日本雖暫時不擁核,但完全有短時間制造核武器的能力,至於生化武器更是早就在中國實際使用過,重操舊業也是易如反掌。韓國、印尼的軍事實力和潛力也不容小覷,在未來新武器研發應用上不會落後。而美國雖然更多可能是民主中國的友邦,但時勢變遷下“修昔底德陷阱”的確可能轉化為熱戰。壹旦中國和這些國家矛盾關系激化,總統、內閣、國會這些中國的權力中樞,就很可能遭到突然的、連環的、全方位的暴力襲擊、“斬首行動”。

    而軍事科技的極速發展,讓“以小搏大”的、遠程的、突然的、極具威力的襲擊手段越來越多,相關手段使用起來越來越方便。壹百多年前槍支和炸藥的普及,就讓刺殺包括帝王/總統/重臣變得相對容易;核武器和生化武器的研制和使用,使得單次攻擊就可將目標範圍內的成千上萬甚至十萬百萬人殺死;導彈等精確制導武器的出現和普及,也可以將千裏之外開會的恐怖分子/政治組織成員壹舉殲滅。而未來的中國和世界,科技包括軍事技術必然“更上壹層樓”,更加強大、靈巧、隱蔽的武器只會越來越多,使用門檻和成本也會越來越低,不僅主權國家能擁有,國內利益集團、極端分子、黑惡勢力乃至個體公民,都可能擁有和使用。在未來,壹個個體獨立操作壹套某種類型武器、遠程的壹次性擊殺數十萬人,是完全可能做到的。

    在這樣的情況下,民主中國的政治核心成員,就有被“壹鍋端”的可能。不僅總統可能遇刺,正在集體開會的國會議員、工作地相距不遠的內閣各部首長,都可能在壹瞬間被襲擊而集體身亡。如果發生這種情形,對民主中國的打擊將是致命的(尤其在我設計的中央集權體制下,中央機構和人員如遭遇打擊,會極大的影響全國)。對於試圖破壞民主中國政權及國家秩序的內外敵人,這種“斬首行動”顯然壹種“性價比”很高的毀傷手段。

    因此,民主中國必須做好預防和應對類似情形的準備。而應對方式之壹,即是安排好國家政治核心成員的職位繼承人、確定“指定幸存者”,保證核心成員死亡後國家體制可以繼續運轉。冷戰中的美國和蘇聯,即有類似安排,迄今美國和俄羅斯仍然有相關預案。民主中國也要效仿前例,並加以創新。

   首先是總統發生意外後的繼承人順序。民主中國應設副總統壹人(與總統候選人捆綁參選,但不壹定要和總統候選人同壹政黨),其為總統發生意外後的第壹順位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為“人民議會”議長;第三為國務總理;第四為“聯合院”主席;第五為“專家院”主席;第六為軍隊總參謀長;第七為外交部長。若以上七人皆無法接任,則根據壹定順序依次由各部部長接任。如果以上所有人皆死亡或因特殊處境(如被軟禁、控制、隔絕、失聯)無法接任,乃至中國全境發生極大災難,那就由中國駐外大使接任。中國駐各大國大使資歷較深能力較強,但如果是敵國或潛在敵國則有被控制可能。因此,接任總統的中國駐外大使應排除駐日、駐印、駐俄、駐美大使(駐英、駐澳大使也不適宜,這兩國都比較親美疏華),首選駐法國大使,次選駐德國大使,再次選擇駐加拿大大使,第四選擇駐巴西大使,第五選擇駐意大利大使,然後以此類推直到有人可以接任。

    如果總理在內的全體內閣成員皆死於襲擊或意外,則副總理和各部副部長接任之。若副總理或某些部副部長也死亡或無法就任,以及中國國內處於特殊事態,同樣仿總統繼承例,由駐外使館高級官員(如公使、武官、參贊等)兼任總理及各部部長,並由幸存的相關部委或下屬機構的成員協助處理專業領域事務。

     如果“人民議會”、“專家院”、“聯合院”這國會三院成員集體死亡,則由各地方選區、各政黨、各專業領域、各身份群體選舉或舉薦人員遞補之,並在安全和合適地點重新召開國會會議、復行運作。而其他國家機構及成員,如軍事中樞機構及成員、最高法院和法官、監察和考試機構及成員等,也照此安排。除了國家機構,中國最為精華的高校、科研機構、新聞媒體及其人員,也需要有類似的“備份”安排。以上各機構和人員也都應有海外的“備份”,如留學生和中國國籍或外籍的華人學者就應擔起中國發生極大意外後重建中國教育和科研的重任。

     除了以上措施,為避免國家政治核心成員集中在壹個城市被“壹鍋端”,還要設立若幹“陪都”和“預備首都”,並做好國家政治中樞的“備份”。民主中國應有壹個首都(如前所述,武漢最宜)、三個“陪都”(可為昆明/貴陽、太原/濟南、南昌/合肥)。之所以不選擇南京、西安、成都、廣州等區域大城,是為了防止政權的區域偏向和地域勢力坐大,以及導致的各種地域矛盾),以及至少十個“預備首都”(相對均勻分布於少數民族自治區和港澳臺之外的全國各地,且相對易守難攻)。在平時,部分國家機構及成員在“陪都”辦公,副總統、副總理每年各超過180天都不在首都,其中至少90天在“陪都”,並工作和居住於可以防備核武、生化武器及其他殺傷工具攻擊的安保設施中。而位於首都和其他重要城市的政治核心成員、高級學者、高校和科研院所師生、其他重要人士乃至平民大眾,也應經常進行疏散演練、隨時做好疏散到全國各地的準備。知識分子和青年學生是國家的精華,這些人得以幸存,就保留了民族的元氣、埋下了復興的希望。在首都遇襲且不能正常發揮首都職能情況下,經過幸存的政權成員協商,可於若幹“預備首都(不包括‘陪都’)”中選擇壹處作為“臨時首都”,發揮統領國家的地位和職能。

    如果中國境內各地都處於極端惡劣和危險的狀態下,甚至發生極大的災難(如核武、生化武器及其他更具威力的武器大規模襲擊,疫病和氣候災變全面爆發),那逃離陷入災難的中國領土的國人,可在國外建立“臨時首都”(仿日本殖民時代韓國在上海和重慶建立的流亡政府、波蘭在倫敦建立的流亡政府),地點可選擇巴黎、柏林、羅馬等城市。而幸存的國人也應該盡全力重整旗鼓,再造中華。只要中國人、漢民族還有壹個人存活,民族就不會亡,也壹定要撥亂反正、讓中華重新屹立於世界民族之林。

    對於以上這些預防政權核心成員集體死亡乃至更大危難的預案設計,會有人不以為然,認為是過於謹慎乃至受害妄想。但對政治鬥爭的殘酷略有了解的,就知道這些預案壹點也不多余。

   在歷史上,由於統治集團被“壹鍋端”,導致政權復滅、國家淪亡的例子,中外皆有不少。如北宋“靖康之難”,金軍突襲北宋首都汴梁(開封),北宋徽欽二帝在內整個皇室和中央百官幾乎全部被俘或死難,只有正在出使金國半途中的康王趙構幸免。汴梁淪陷後,宋朝在北方的統治迅速瓦解、勤王軍隊四散。若沒有趙構在嶽飛、宗澤等人扶植下繼位、重建朝廷,淮河以南也會迅速淪陷。而北方尤其都城汴梁被金軍蹂躪,及後來壹百多年的混戰,讓中原地區十室九空,經濟崩潰文化毀壞,此後的黃河流域再不復從前繁榮。而如果徽欽二帝在都城陷落時有壹人在外,部分百官也提前離開,或其他城池另有壹套可靠官員班底,北宋很可能就不會滅亡,金軍的突襲也可能像與遼國締結“澶淵之盟”那樣化解。如果這樣,東京汴梁的繁華就不會壹去不返,“造極於趙宋之世”的華夏文化或許也能免去後來的劫難。

   而明代燕王朱棣反叛建文帝朱允炆的“靖難之役”,又是國家中樞被搗毀後政權滅亡的前例。燕王朱棣在燕京(北京)反叛後,率燕軍壹路南下,路途並不順利,多次被迫繞開難啃的城池。燕軍即便奪取城池,也因兵少而棄地不占,只壹路向都城金陵(南京)前進。壹般而言,這種孤軍深入幾乎不可能壹直勝利,即便連續勝利,也不可能將占有廣闊領土的對方政權消滅。但由於朱允炆及大臣的各種錯誤決策,尤其是在燕軍逼近金陵時未有預備,結果燕軍由叛徒引入金陵城中,朱允炆自殺身亡(壹說失蹤),朝臣百官非降即死,政權更易,全國各地則在中央政權更替後歸順朱棣。而直到金陵城破時,全國除燕京等少數地方被燕軍控制外,絕大多數地方包括戰略要地皆在效忠皇帝朱允炆的官員和軍人手中。如果朱允炆及時離開金陵,或者讓親近自己的弟弟帶著自己年幼的孩子離京,再讓壹部分朝臣跟隨,足以割據壹方甚至反攻金陵,“靖難之役”的最終結局完全可能是另壹個樣子。

   而在外國歷史上,因首都被突襲或攻占導致政權復亡乃至國家民族沉淪滅亡的例子也有許多。如地中海南岸的迦太基,其繁榮和實力曾於羅馬相當。但羅馬通過三次布匿戰爭,尤其第三次布匿戰爭中使用詐術攻克迦太基都城,最終讓這個實力壹度不亞於羅馬的強國從歷史上完全消失。而西班牙殖民者皮薩羅率100余士兵生擒印加國王阿塔瓦爾帕、滅亡印加帝國的過程,更展現了“斬首行動”可以極小代價和極高效率征服整個國家和民族。

   以上幾例還是在科技不發達乃至基本沒什麼科技的古代發生的。而進入近現代,隨著科技發展,軍事、交通、通訊的形式皆有了質的改變。“百萬軍中取上將首級”在古代只是誇張的文學加工,而19世紀後半葉以來已成為寫實。亞歷山大二世、斯托雷平、宋教仁、斐迪南大公、犬養毅、聖雄甘地、肯尼迪、馬丁路德金、英迪拉·甘地、拉賓等人的遇刺,都對所在國乃至周邊地區和世界歷史產生了巨大影響,也反映了熱兵器時代刺殺政要的相對容易。

     而“斬首行動”除了對個體政要的刺殺,還有對壹國領導層的整體消滅或拘捕。例如蘇軍1968年入侵捷克斯洛伐克,即是通過派遣特種部隊空降首都布拉格,逮捕捷共領導人杜布切克及其他改革派人士,終結了“布拉格之春”。而蘇聯在1979年發動的另壹場入侵戰爭--入侵阿富汗,同樣使用了類似戰術,特種部隊攻入首都喀布爾的總統府,殺死了阿總統哈菲佐拉·阿明及其家人和親信(而阿明此前也曾主導政變、殺害前國王和總統達烏德壹家、清洗了前政權的右翼高官,後又殺害政變另壹主導者塔拉基及其親信),開始了蘇聯對阿富汗長達十年的占領和戰爭。1980年代的美國,也通過類似方式迅速控制了格林納達和巴拿馬。而以色列使用過成百上千次的對敵方控制區的“定點清除”行動、多次突襲外國防備森嚴的軍事重地(如突襲烏幹達恩德培機場解救人質的“恩德培行動”、突襲伊拉克核設施的“巴比倫行動”),都展示了現代科技加持下“斬首行動”的威力。民主中國雖是大國,但時代發展下科技越是發達,小國越是有“以小搏大”的能力,其他大國也有“斬首”民主中國領導團隊的動機和手段。

    除了內外敵人和潛在敵人的侵害,意外災難/事故也可能沉重打擊民主中國政治核心成員、動搖國本乃至改變國家命運。古希臘雅典著名政治家伯利克裏,在雅典與斯巴達對戰的伯羅奔尼撒戰爭的關鍵時期,感染瘟疫死去,而後繼者改變了其政策,成為雅典在戰爭中失敗的原因之壹;馬其頓國王亞歷山大大帝,通過壹系列東征西討,建立了世界最龐大的帝國之壹,但其病死後帝國旋即土崩瓦解;而近現代,1945年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之死,也被認為對後來美國對華政策、中國歷史走向、美蘇關系、遠東局勢,產生了重大影響;2010年,波蘭總統萊赫·卡欽斯基帶領壹眾軍政高官乘飛機參加“卡廷事件”紀念儀式,途中飛機墜機,數十名政府部長、國會議員、軍隊將領遇難,對波蘭政壇產生了強烈沖擊。

     根據這些慘痛或震撼的歷史教訓,民主中國必須保證政權的生存、權力相繼的穩定、政治傳承的連續,避免發生因暴力襲擊或意外災禍導致“人亡政息”乃至政權復亡的悲劇。保衛民主中國政治核心成員(總統、國會議員、內閣總理和部長)的存活(或發生意外後有後繼者),就是保衛民主政權,就是保衛國家利益和人民幸福。保衛政治核心成員的安全,也是杜絕政治暴力的手段。對於政治核心成員的罷免,只能采取正當的、非暴力的手段,而不能變成如中東、南亞、非洲那樣依靠暴力如政變和暗殺進行政權更疊。

    因此,我才設計了前述的那些對總統等人遇刺的應急預案,以及對國家機構的“備份”安排。生存是第壹位的,壹切發展都要建立在生存的前提下。我們當然不應為政權生存而不惜壹切代價,但是也不應該輕忽政治核心成員被害或被控制對國家的極大沖擊、對中國民主事業的破壞、對中華民族生存發展的危害。妥善安排好政治核心成員繼承者,確保權力在緊急狀態下也能有序交接,讓民主中國的國家機器在絕境中也能保持運轉,國家才能長治久安,人民也才有所依靠,民族才能在時代的驚濤駭浪中屹立永存。否則,在暴力或意外的毀滅性打擊下,民主中國的政治制度設計再精妙、實際運轉起來再順利、人民生活再幸福,都會迅速灰飛煙滅,曾經的美好就像被巨石砸中後的瓷器碎片那樣,成為悲劇的註腳。

政治制度與社會福利

在整體上,民主中國中央和地方各國家機構,應在立法、行政、司法、人事、軍事、治安、科技、教育、醫療、就業、住房、養老、交通、財政、金融、文化等各領域,以強大國家、伸張民權、改善民生為基本目的,以人道、平等、高效、進步為原則,輔以現代信息技術和未來科技,建立現代化科學化的治理體系並穩定運轉,實現全體國民的安寧與富足。

  以上這些所有措施,顯然都需要強有力的國家權力、中央集權,才能夠實現。如果過於限制政權和中央的權力,只將改善民生、啟蒙大眾、弱勢群體維權、打擊犯罪等,寄托於公民自發自力的自我組織,顯然是不切實際的,那樣也是受益不均的。人民大眾尤其弱勢群體條件和能力有限,很難憑借自身力量組織動員,倒容易被惡勢力利用收編。邊遠地區和貧困階層的民眾,也難以自主的獲取與大城市精英相近數量質量的知識和信息,在受教育程度和話語權上完全無力與後者抗衡。因此,只有國家權力的下滲扶助,才能讓公民社會得到呵護、從幼小到壯大;也只有在國家權力和資源的普惠之下,全國各地各階層各身份的人群,才能相對均壹的享受到相關的政策紅利與資源供給,尤其讓弱勢群體可以相對突破自身劣勢條件約束,實現全民的富足與安寧。

  其他許多國家的革新和進步,往往也都是依靠的國家強權,例如日本明治維新,在天皇的權威和高效的立憲體制下,大力發展教育、學習西方文化、集中資源推動工業化,短短數十年就讓日本實現文明開化,工業化水平、國民受教育水平追上了發展數百年的歐洲。二戰後日本的經濟騰飛,以及全國國民相對平等的享受到經濟發展成果,同樣有賴於日本中央集權的體制和全國壹體化的政治經濟形態。而1930年代的美國總統羅斯福推行“新政”促進就業和經濟平等、1970年代又壹總統約翰遜啟動“偉大社會”計劃,全面改善醫療、教育、交通、城鄉建設,二者都取得了極大成功,也都是憑借聯邦政府的強大權力和充分資源實現的。而韓國的樸正熙政權、新加坡的李光耀政權同樣利用國家權力推動了本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很多中國知識分子把韓國、新加坡的經濟發展當成自由放任政策的功勞,但其實韓國和新加坡經濟高速發展期恰恰是實行強調國家幹預和重點扶植的“統制經濟”模式(當然基礎是私有制和市場經濟)),文化教育事業也在國家強制力和巨量資源的挹註下成就斐然,迅速改變了國家貧困落後的面貌,讓國家壹躍成為世界強國,民生也得到極大改善。民主中國完全可以效仿日美韓新,讓飽經苦難、麻木沉淪的人民早日普遍得到物質和精神的雙重幸福。

  有人可能會質疑,我所設計的民主中國漢族聚居區的制度,過於中央集權,不利於地方自治自主,可能導致全國性的專制獨裁。

 這樣的擔心是情有可原的,但其實是不必要的。我前面講述了中共中國中央集權的危害,但我設計的民主中國中央集權是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礎上的,各級政府和官員的權力是自下而上授予,而非自上而下“賜予”。這就決定了他們服務對象是人民大眾而非領導、上級、國家元首。在民主中國,總統/各地行政首長、國會/各級議會均由普選產生,司法也有很強獨立性,權力由人民授予並分立於多方,中央權力本身就是多機構的眾多人士共掌,而非古代君主制和現代極權統治那樣的壹人獨裁。民主中國中央集權下的決策,是全國人民公共意誌的體現,並於憲法和法律框架內實行,足以避免惡政和獨裁。此外,國家各權力機構還要受在野政黨、公民組織、新聞媒體等方面的制約與監督。在這樣的情況下,中央集權就不會變成專制極權,權力尋租與濫用職權也會被抑制,從總統到普通公務員都不能為所欲為。發生在中共中國的各種集權悲劇,例如最近幾年為對抗新冠疫情而實施的嚴厲封城隔離措施及衍生的種種殘酷行徑,在民主中國的民主集權體制下絕不會發生。

 中央集權有好的集權,也有壞的集權。我主張的是民主法治的、進步主義的、扶助弱勢的集權,通過中央集權改善落後地區處境、打擊地方舊勢力和各行各業利益集團並翦滅惡勢力、幫助各地各階層的弱勢群體,以縮小全國各地經濟文化發展差距、消除(或起碼減少)各階層各行業內部及之間的不公不義,實現人與人之間權利、物質、尊嚴的真正平等。如果過多放權給地方,不僅無法實現以上目的,還會導致各地權貴和“地頭蛇”橫行無忌(即分權和自治恰恰會加劇權力尋租和腐敗泛濫,因為缺乏監督和約束,公民“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同時,官員和黑惡勢力也可利用之為所欲為),各區域間貧富差距拉大、弱勢群體被邊緣化和欺淩剝削等種種問題,有害於民權民生及國家利益。





  民主中國的中央集權,的確會對各地方、各階層、各領域進行管理與約束,但具體約束對象、管制標準,以及具體的執行,都會在民主法治的框架下設置和進行,並受到各方制約和監督。中央集權管理與約束的對象是為惡之人與損害他人權利自由的行為,是對群己權界的區分,是對相對叢林化社會的矯正、是對人際不公平的平抑。在人權方面,每個公民都享有基本的權利和自由,如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言論自由、結社自由、遊行示威自由、人身自由等,並可無條件獲取基礎性的教育、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經濟方面,民主中國也將實行市場經濟,尊重私有財產和保護合法交易。中央集權還會對公民組織和公民運動進行扶植而非打壓,註重對公民的“培力(授人以漁)”而非直接幹預(授人以魚),有利於提高社會活力和伸張公民權利。因此,中央集權不會有損各地人民自由和經濟社會活力,反而保障了人民基本生存發展和社會公平、促進了人際和諧,為人們追求更加自由富足的生活提供了條件。

  除了管理,中央集權還要更多用於服務,通過各種積極的政策措施拓展民權、改善民生,例如派遣中樞機構的政治骨幹,幫助地方政府建立科學高效的社會治理機制、協助建設民間組織;調集發達地區教育工作者赴貧困落後地區開展公民教育;將只有國家層面才能研發出的各種科技及產品,無償或低價的普及於各地方……這些都是有百利無壹害的事。

  何況,中央集權的同時,地方自治也是實實在在的。民主中國將有強大而有活力的公民社會,各種公民組織也會蓬勃發展。而以市縣為單位進行的地方自治,公民可以充分參與與切身利益、現實生活密切相關的各項事務,選舉罷免地方官員和議員,在壹些事關重大的決策上可以參與區域公投同意或否決,享受直接民主的種種好處。對於中央政府,各地方的公民也可以通過各種方式產生影響,例如選舉總統和國會議員,以及參與全國性的政黨及公民組織,都可以參與全國政治、約束中央政府,中央政府的決策和各具體機構的執行都需要人民授權,還受人民制約和監督。而新聞媒體與自媒體,也將作為公民社會的壹部分,對政府(廣義政府,包括行政、議會、司法等各機構及人員)的管理與服務進行曝光和監督,進壹步促使政府規範和公平施政。人民在民主體制下,不需要擔心中央集權有害於地方自治和公民權利。廢除戶籍壁壘後的中國各地居民都可自由行動,完全可以無礙的跨界溝通、聯合、結社、集體行動,弱化地方政府權力並不影響普通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反而避免了各地方各領域各單位具體的利益集團阻撓破壞人民的維權抗爭。即便中央真的被某些勢力把持而作惡,各地市縣也可以通過民主體制下成立的各種公民組織相互串聯,組成跨區域的政治力量共同反抗暴政。

還有,我主張的壹系列推動平等、平權、社會福利的政策措施,會被人們認為類似於共產主義。我前面已經詳細講了具體內容,顯然與共產主義(起碼是列寧毛澤東那樣的“共產主義”)並不相同。這些政策是社會民主主義範疇的、連西方右翼自由主義保守主義政黨都部分接受和實行的,是建立在民主、法治、和平非暴力、統籌兼顧等基礎和原則上的,不會對社會和公民造成毀損和傷害,更不會導致列寧、斯大林、毛澤東時代那樣的極權暴政。相反,因為貧困和不平等是極端主義和暴力行為的溫床,所以我主張的政策措施恰恰有利於緩和社會矛盾、減少社會戾氣、提高人性底線,從根源上遏制極左和極右民粹極端勢力的崛起,避免人民被列寧、毛澤東、希特勒、裕仁那類人及其代表的勢力煽動和利用。

  有人會覺得過多過密的國家管理與服務、平權和社會福利政策,會有損自由。但其實,有了平等、平權、社會保障,人民尤其平民大眾才會有更多更真實的自由。自由雖然是人生來就應該享有的(應然),但並不是自然而然就能夠擁有的(實然),而是建立在各種物質和非物質條件的基礎上的。對每個個人來說,接受了良好的教育,有了知識和判斷力,對個人、所處環境、整個世界有了壹定的認知和理解,對自身和世事有所探索和思考,才能積極有效的參與公民社會、運用法律與輿論維護權利,以及過好自己的人生;“無欲則剛”不是說人真的完全無欲無求,而是滿足了基本生存所需,就可以不依附他人而自主行事。例如有了醫療和住房保障,孩子的教育和老人養老也有社會托底,才能從容的按照本心從事自己喜歡的事業,而非為生存疲於奔命、攀附權貴、受制於人,也不至於為私利徇私枉法、作奸犯科、狗茍蠅營;“有恒產者有恒心”,有了不需“內卷”就可擁有壹定收入和空閑時間,才能免於不安全感的困擾、不必為名利而耗竭心力,才有條件使用四通八達的交通工具享受旅行的樂趣,在閑適的環境、平和的心境下釋放自然的天性,也能理性的參與政治和公共事務;貧富差距縮小、治安改善、社會平等公正後,有了充分的安全感和平等性,才可能在沒有恐懼(起碼不會恐懼的完全不敢言說)、沒有壓力(起碼不會壓力大到逆來順受)、不受幹擾(不被惡意的騷擾欺淩)下暢所欲言、做自己喜歡的事、自由的實現和發展自身的正當利益……

  反之,壹個人如果得不到好的教育、沒有醫療住房保障、收入微薄、生活在貧富懸殊治安不良的環境,每天為基本生存和種種糾紛而焦頭爛額,即便生活在民主體制下,即便從法理上擁有各種權利和自由,又有什麼意識和能力去行使、有什麼條件去享受呢?如果壹個人沒權沒錢甚至還有殘疾,在沒有特殊的保障和支援的情況下,日常遭受不公和壓榨,被種種熱暴力和冷暴力折磨,又如何和比自己有權力、人脈、金錢、體格、話語權等優勢的施暴者(如壞的上司、同僚、親屬)對抗呢(甚至連逃脫都不可能)?如果指望個人慈善和私人救助,那等於加劇人身依附,也會讓當事人惹上新的恩怨糾葛,等於“剛出虎口,又入狼窩”。沒有平等和福利保障,不僅難以實現自由,法治也會脫離平民。各種法律雖然名義上對待全體國民壹視同仁,可復雜的法律、繁瑣的程序、高昂的成本,足以讓知識、財力、人脈皆乏的平民大眾對法院望而卻步。這是我們要的法治嗎?民主中國應是全民的共和國,而不是精英階層獨享權利自由的國度。所以,必須要平權賦權、調節分配、托底民生、提高弱勢者地位和話語權,讓人民得到充分的物質和非物質供給、促進社會平等,人民才有真正的自由、真實的法治。平等是自由的前提與保障,而非阻礙和破壞。

 當然,對於權貴精英等上流階層及壹部分知識分子而言,各種積極平等的政策,的確會壹定程度抑制其自由。但第壹,抑制的自由往往並不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自由,而是禁制其違法犯罪、專橫跋扈、損人利己;其次,即便各種平權和稅收等削弱了其行使自由的能力,但這只是相對於其無約束狀態而言,如果和社會平均水平及弱勢群體擁有的實際自由度比較而言,這些人仍然擁有遠超平均和弱勢者的自由度,其僅僅會減少壹些奢侈享樂,而作為公民的基礎性自由與權利不會受損。例如壹個身家百億的企業主,稅收收取其40億收入,剩余的60億仍然足夠其盡情享樂,作為公民的各種教育醫療住房養老權利和自由,皆豐富優質而絕不短缺,也聘請得起身價昂貴的律師辦事維權。這樣的自由還不夠嗎?

 何況,進步主義指導下的平等社會將給予個人更多自由。壹方面,它將削弱家庭和宗族、學校和工作單位、宗教和教會等勢力對個人的壓制控制,另壹方面,還會賦予個人更多權利自由,如實現性交易合法化、大麻合法化、同性婚姻合法化等,保障個人在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情況下所有的自由。這比保守派主張的自由更加真實和全面。

民主中國的社會制度

  我認為,民主中國的政治制度,應該基於人民主權、科學理性、扶弱平權、折中調和、小域自治這五個原則和方向,進行設置、運轉、完善。

    民主中國第壹要義當然是民主,政治制度設計必須保障權力由人民授予、受人民監督、被人民約束。所以,總統和各地行政長官、中央和地方“人民議會(下議院/眾議院)”必須由全民/當地居民普選產生,人民也可以通過直接和間接方式更換、罷免各級行政長官和議會議員。在議會成員組成和選舉設置上,盡可能包容不同意識形態、不同身份、不同黨派、不同立場的群體和個人,實現政治多元化與包容性。而立法(決策)、行政、司法的權力分立和制衡,行政權由總統和內閣分享,也避免了壹黨壹派乃至壹人壟斷政治權力,確保民主憲政體制的存續。而基於市-縣、鄉-村兩個層級的自治,也讓人民可以直接參與民主、決定與自身息息相關的各項事務,讓民主更加切實。

    民主中國的治國理念,應建基於理性之上;而具體的政策措施,則應將科學融入其中。從恢宏壯麗的古羅馬古希臘文明勃興,到啟蒙運動、工業革命、歐洲政治革命(三大革命)的文明重光與開拓,再到科技革命下全球化與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從先秦諸子百家爭鳴、秦漢開疆建制立法,到清末民初“自強求富”、“民主科學(德先生賽先生)”,再到“科學技術是第壹生產力”和“科教興國”,無論古今中外,理性和科學都是文明建構、經濟發展、社會革新、民生改善的基礎與動力。而反智、迷信、非理性,就會造成如歐洲幾百年狂熱的宗教戰爭與中世紀那樣嚴酷的高壓專制,以及毛澤東時代工農業“躍進”和文化大革命的癲狂、對科學家的批判乃至科學本身的否定,還有當今中共政權在新冠防疫中的種種反科學反人道行徑,這些都對民權和自由造成了極大損害。

    而未來的中國與世界,是超工業化的、高度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必將更加依賴科學,也更需要理性主義穩舵護航。想要發展經濟、促進民生、保衛民主法治,都需要利用好科學技術,並在治國中務實、求真、理性,避免重蹈歷史上的各種反智災難。

    所以,我特意設置“社會自然科學院(專家院)”並賦予其巨大權力,以及在關於建設民主中國的各種具體政策建議中強調科學理性的重要。我在司法制度設計中對於大法官權力的限制,同樣是為避免反智和違背時代潮流的法律人士為所欲為。而我所設計的整個政治制度,也是基於理性主義的價值觀念和邏輯思維而建構的。

    民主中國,應是全體人民共有的中國,是平等博愛的中國,是人民大眾都能得其福祉的中國。如前所述,無論任何時代,人類都患不均、憂不安,各種醜惡與罪行,往往也都發端於不公與恐懼。而中共政權及中國歷史上各個朝代,其最大罪惡皆是欺壓百姓、魚肉人民,而權貴則作威作福、享樂無極。而不公與恐懼的受害者也不止弱勢群體,在互害社會中即便既得利益者也會惶惶不安,害怕淪落下層和遭到反噬報復。人與人之間充滿仇恨和不信任,暴力和謊言盛行,社會惡性循環,最終全民都會不同程度受害。

    而民主中國若想得到人民擁護,也必須要讓人民尤其平民大眾切切實實的感受到自己在民主進程中得到的好處。“民惟邦本,本固邦寧”,平民大眾是“民”的主體,也是民主政治的源泉與根基。如果民主中國的體制和法律只是少數精英的玩物,人民也不會再熱情參與政治,乃至被極端勢力煽惑,民主政體也不可能穩定運轉。

    更根本的,是“人人生而平等”,人的平等不僅限於人格、法理、權利領域,還要保障所獲物質與非物質(如所獲知識與信息的數量質量多樣性、所處自然和人文環境的優劣與參差)的相對均等。對於因為生理和心理、外部條件等原因處於弱勢的,也應該以平權手段予以補償。只有這樣,“人人生而平等”才不是空話和虛幻,而是真切的現實。還有,人類社會本質也是叢林化的,人與人之間的各種沖突、壓迫、傷害普遍存在,這既是人與人權力、人脈、金錢、體格、知識不平等所致,也會加劇現實的不平等。只有通過法治和平權,包括強大的公權力和公共暴力機器,打擊各種違法犯罪和遏制各色不道德行為,人與人的平等與社會和諧才能得以實現、維持、拓展。

    所以,民主中國應該高度重視平等和安寧。我們要在堅持市場經濟、尊重私有財產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措施,如征收累進直接稅、教育資源均衡化、免費醫療、興建保障房、養老育兒社會化公共化,以保障基本民生、促進社會公平。而國家還要扶助勞工、農民、女性、殘疾人、LGBT人群等弱勢和少數群體的維權與抗爭,並提高其自組織能力。國家還要強化治安、促進司法公正,對國家權力和權貴精英多加約束和監督,尤其要打擊對弱勢群體的剝削欺壓,更要打擊利用弱勢者弱點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正義,保障人民尤其弱勢群體免於恐懼。其他還有許多措施,在前面章節已有闡述。

    而我設計的“聯合院”中包含各少數/弱勢/特殊群體代表,即是出於增強弱勢群體代表性和話語權的目的。關於“人民議會”選舉制度、中央地方關系結構的設計,我也都將保護弱勢/少數群體的利益作為重要考量。在具體的政策建議中,我也將促進平等、幫助弱勢作為重點闡述。

    中國壹些自由派人士往往對上述立場和建議不以為然。這顯然是其過於恐懼“左”的意識形態、深受保守右翼思想影響所致。可現實裏,即便是歐洲的右翼、美國部分右翼,也都認可了基本社會保障和促進公平的重要性。即便民主中國不願走西歐北歐左翼的社會民主主義道路,那屬於保守右翼的新加坡的制度和政策是否應該接受呢?如建設“組屋”避免人民被商品房房價壓垮和成為“房奴”、公共化養老育兒,以及對涉及傷害弱勢群體的犯罪加碼重罰,是高度信奉自由市場與法治主義的李光耀-李顯龍政府的作為。還有我前面所述的撒切爾也提到“梯子與安全網”的必要性。如果民主中國連右翼保守的新加坡的社會保障與促進公平措施都不願意做,那這樣的民主中國還是人民的國家嗎?

    在全球化的現代文明社會,沒有人可以孤立存在。這個世界上壹切人與壹切人之間都有天然契約,每個人不僅要對家庭、親友負責,對同學、同事、同仁尊重友好,也要與陌生人、社會團體、國家、全人類同呼吸共命運。在享受現代文明下各種人權與保障的同時,也需要履行作為現代公民的義務,為他人、國家、世界做出貢獻。文明社會不是叢林與放任,而是團結互助的共同體。弱者需要扶助,強者需要抑制,人民應該互助,而民主中國的制度與法律,則應是平臺與保障。這樣的國家,才值得仁人誌士付出犧牲去建立、全體人民傾盡心力去捍衛。

    民主中國應是包容和諧的國度,而非政治惡鬥與利益沖突的角鬥場。中國的幾千年的政治史上,缺乏妥協共存的傳統,而多有勝者全得(敗者壹無所有乃至家破人亡)的前例。而近現代也壹樣,國共內戰的血腥、中共以激進手段推動公有制/集體化和工業化造成的災難、文化大革命和六四事件的悲劇,都在告訴我們,政治立場與行為的排他性、極端化、暴力化,是中國遲遲難以實現民主、國民蒙受重大損害的重要原因。蘇聯解體後俄羅斯的衰敗、“阿拉伯之春”後中東各國的紛亂乃至內戰,以及近年來美國兩黨政治的極化、國民的撕裂、國家的動蕩不安,也都反映了互不妥協、零和博弈的惡性政治鬥爭的危害。

   因此,民主中國無論從政治制度的設計,還是未來各種政策的醞釀和推行,都要堅持折中妥協、循序漸進的原則,調和不同機構、不同身份群體、不同意識形態的立場與矛盾,盡可能包容各方,共同參與政治、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我所設計的“半總統制”,在立法(決策)、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制衡的基礎上,又拆分行政權,並設計利於容納多個黨派共同參與政治的議會選舉制度和內閣推選方式,皆是出於促進民主中國政治的多元包容的目的。在中央地方關系上,我主張在漢族聚居區實行單壹制,但在少數民族自治區和港澳臺實行聯邦制和賦予較大自治權,也是出於團結各民族和特殊區域民眾的考慮。而在具體政策建議上,我也認為應該折中妥協。例如涉及到前中共政權的遺留問題、觸及舊的權貴集團利益時,不要“趕狗入窮巷”,而要像韓國、臺灣地區那樣,給舊勢力壹席之地,然後再逐步促進“轉型正義”。

    民主中國應充分保障人民的自治權利、促進公民社會的成長發育。自從秦代以來,中國歷史上大多數時候都是實行的高度中央集權的體制,皇權至上+編戶齊民的體制,讓社會原子化,加之商鞅式馭民之術的加持,每個個體都成為政權奴役的對象、權貴予取予求的黔首、各種政治運動和權力鬥爭的炮灰。但另壹方面,中國古代的中央集權和國家管制,也促進了全國各地的經濟發展和文化交流、實現了國家整體的強盛與相對均衡的繁榮,還抵禦了外敵入侵、打擊了豪猾大族、維護了公共治安、發展了文教商工,並在救濟災民、興修大型工程等需要國家幹預和集中資源的事務上有著難以替代的作用。

   就像很多人指責漢武帝劉徹為征伐匈奴窮兵黷武、民不聊生,而如果沒有漢武雄圖下的“長城萬裏遍烽煙”,那蔡文姬哀嘆的匈奴南下後“馬邊懸男頭、馬後載婦女”,就會早數百年出現在中原腹地。而後來“五胡亂華”、北朝混戰、女真蒙元多次南下,對中原、江淮、江南、川蜀、嶺南的殘酷破壞甚至不可逆的損害(如對本屬文明核心區、經濟文化最繁榮的中原和華北地區的摧殘,讓這兩地經濟、人文、民風迄今都沒能恢復繁榮和人道,連全國平均水平都達不到),則更證明了漢地團結抵禦外侮的重要。同樣,隋煬帝楊廣興修運河,也是“至今千裏賴通波”,即便有“水殿龍舟事”,也和大禹治水壹樣利在千秋。當今許多國人對“宏大敘事”不是完全肯定就是完全否定。其實這都是錯誤的,壹分為二對待才是合理的態度。而我在前面也談了“小國寡民”烏托邦的虛幻性和現實裏小國之間相互沖突兼並的殘酷性,並舉了許多實例,說明國家的統壹十分重要。

     所以,對民主中國而言,國家的統壹(主要是漢地核心區的統壹)和中央集權,不僅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雖然統壹和集權也會有些弊端,但是瑕不掩瑜。我們完全可以揚其長避其短,合理利用體制優勢並對集權弊害有所反思和改進。

    因此,民主中國壹方面應該賦予並保護人民的自治權,另壹方面又要發揮中央集權和強大政府的優勢。前述的我主張的在漢族聚居區弱化省權強化市縣權力、發展基於市縣兩級行政單位的地方自治,以及發展鄉村兩級的另壹層自治,即是出於這樣的目的。這樣的自治可稱為“小域自治”。顧名思義,“小域”域內人口和面積規模小,所以人與人關系緊密、溝通交流便利,各種民權民生事務涉及切身利益,即便缺乏政治知識和意識形態熱情的民眾也能積極有效參與。所以,“小域”中的公民更易組織起來,更有熱情參與自治,對於切身事務也能更加有針對性的提出自身訴求和關切。“小域自治”下的民主和自治都非常真實可靠,還可以促成公民組織的形成發展與公民社會的發育壯大。而另壹方面,“小域自治”也很難出現唐代“節度使”和民國軍閥割據的情形,也不會像南亞、東南亞、中東、非洲許多國家那樣各地方割據混戰、暴力泛濫,市縣的某些勢力再強大,也不至於挑戰中央權力,各種“地頭蛇”也很難壹手遮天橫行無忌。如果壹些地方發生惡性的侵害人權、倒行逆施、無法無天的行為和狀況,那就可以集全國之力殲滅惡徒、救民倒懸。

    民主中國的中央集權,是“小域自治”的助力而非枷鎖。壹方面,中央應利用調配全國資源的能力、掌控全局情況的優勢,促進各貧困、落後、弱勢的區域的發展,包括幫助當地自治事業的建設、引入先進理念和人才、促使社會風氣與發達開放地區看齊等;另壹方面,中央要成為地方遵紀守法公民和弱勢群體的保護神,對內打擊各種利益集團和強橫惡徒破壞人民利益和阻撓公民運動的行為,對外捍衛國家利益和安全,成為保衛中國各地方自治的屏障。國家和全民這個“大共同體”,應與各市縣鄉村及家庭學校單位等分別組成的“小共同體”,優勢互補、各展所長、共同壯大,以維護和發展國家利益與公民權利。還有,在推行中央政策和處理地方關系時,要壹碗水端平,並基於人道、公正、進步、和諧的原則進行利益分配和處置糾紛,保護發達富裕之地同時適當扶助弱勢之地,並壓制損人利己的地域勢力。

    總之,我所設計的未來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與政策建議,都圍繞著人民主權、科學理性、扶弱平權、折中調和、小域自治這五個原則和方向而思考建構。上述五個原則是宏觀(追求目的)理念,而我對於民主中國政治制度設計的微觀(具體運行)理念,則是本文開頭所述的充分代表性、公平合理性、運轉高效性、決策科學性、長期穩定性這五個原則。關於這五個微觀理念及其在政治制度設計中的體現,前面已有闡述,在此不再重復。

    而我設計的民主中國政治制度的理念與具體內容的來源,既建立在我所了解的政治、歷史、國際關系的知識與相關信息的基礎上,也有我自己對相關知識和信息的選擇、糅合、加工;既有壹些是他國和中國歷史上曾經實行或正在實行的制度政策,也有許多我的獨創、改良、再造。在設計中,我既強調理性與邏輯建構的重要性,但也會考慮到歷史經驗與現實國情,還包括壹些感性認知基礎上的設想。相對而言,我更多借鑒了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歐陸模式的政治理念、制度架構、價值取向、歷史傳統,並在壹些領域借用了新加坡、韓國的政策措施,也部分吸收了中國傳統政治的壹些特性,汲取了中國近現代政治歷史經濟社會的各種經驗教訓。我的制度設計與政策構想,也非常強調整全性、系統性、細密性,盡可能考慮全局及方方面面,並關註與優化各方之間的聯系與互動。

    我的設計從理論和邏輯上並不算十全十美,而其若能投入實踐後影響如何,我就更難以準確預料。任何制度在真正實行之前,各種構思和期望都是假想,現實往往與理想頗有距離。例如對中華民國的政治設計,孫中山、黃興、梁啟超、章太炎、楊度等先行者皆有籌劃,但現實卻非常不盡人意。而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托洛茨基、陳獨秀等人曾對“無產階級專政/共產主義政權”的政治經濟體制和社會形態有美好的設想,可後來蘇聯、中國、東歐的各“社會主義政權”的實際政治經濟運作與之大相徑庭甚至完全相悖。還有從形式上幾乎完全效仿美國政治制度的非洲國家利比裏亞、部分效仿美國制度的菲律賓,不僅沒有復制美國三權分立式民主政治的成功,其政治的專制與官員的腐敗反而甚於世界上大多數國家,說明了政治制度往往也是“橘生淮北則為枳”,簡單照搬很難復制他國的成功。而被作為世界民主燈塔和標桿的美國自身,其壹些政治制度的弊端在近年來也越發明顯,並多次造成不良後果,說明了曾經先進的制度如不與時俱進,反而成了阻礙社會進步與人權拓展的沉重枷鎖。

    以上這些政治制度失敗例子,其失敗都與復雜嚴酷的政治環境、爾虞我詐的勢力競爭、相對差劣的國民素養、滄海桑田的時代變遷、雲詭波譎的國際形勢有關。在殘酷而多變的現實面前,各種精妙的設計、美好的期望,經常會化作失敗的泡影殘夢,成為供人譏刺的談資笑料。因此,不能指望依靠某種制度就能實現民主、鞏固民主,更不能把某種制度當成不可更易的諭言教條。

   對中國而言,主要還是要如何去實現民主化,實現之後政治設計才有意義。而即便實現民主,制度設計也只是鞏固民主的壹個方面,甚至在很長時間內將是非常次要的方面。各政治勢力的作為、人民大眾的素養、軍人集團的態度、國際社會的立場、壹些關鍵政治人物的決定,乃至壹些意外事件和機緣巧合,在轉型期和民主初創期都比政治制度和憲法法律更加能決定民主的存亡、方向、質量。只有到了民主穩定和成熟期,政治制度本身的結構與特性才能起到重要的乃至決定性的作用,早前的政治制度設計的價值(及缺陷)才能顯現。

    (需要補充壹點,我雖然在制度設計中充分考慮到了人性之惡、社會復雜、國際局勢嚴峻的現實,設想了各種可能的政治悲劇乃至諸多極端情況,盡可能通過復雜的程式和細密的規則避免發生專制、暴力、陰謀、分贓等禍亂與醜惡,但也不能完全杜絕禍亂與醜惡的發生。如果從精英到庶民、從國內人士到境外力量(尤其非常關鍵的政治核心人物和軍人勢力)壹定要為私利等原因作惡,那無論怎樣的設計都無法完全避免。沒有任何制度完全沒有漏洞、沒有哪種制度不會被扭曲、沒有什麼制度能夠在缺乏外部有利條件情況下抵禦住破壞和以惡為目的的利用。

    而中國經歷中共幾十年專制獨裁,文化衰微、道德墮落、人心敗壞,各種弊政和麻煩積重難返。民主化也已耽誤百年,積累的歷史欠賬和公民參與民主經驗的缺失,不可能在短期補回。歐美的民主進程經歷數百年才日臻完善(即便如此也面臨各種挑戰),大多數發展中民主國家也已進行了數十年民主政治的調適,而中國在清末和民國有限的民主實驗早已毀損,未來必須從零開始且要克服專制遺留的障礙。這樣的環境和條件下,即便再好的制度,實際運行起來也很難有優良成效,民主法治在相當長時間內都會是低質和虛浮的,不公不義仍然會普遍發生。這幾乎是必然的,也是無奈的)

    而中國實現民主化、建立民主體制後,制度、法律、政策也需根據現實情況與時代變化而及時調整。當然,各種政治制度不能隨意改易導致國體不穩政治動蕩,但也不能拘泥因循、壹成不變。在民主中國的基本政治框架確立後,具體的制度和法律是應該根據那時的情況有所調整、不斷修正的。

    關於本文和我個人,我才疏學淺,且缺乏系統性政治學教育,更沒有政治實踐,因此本文多有粗疏淺陋之處,還請諸位評委和讀者不吝批評指正。文中還有部分內容有壹定的個人情感和偏見,我已做了壹些修正,但可能還有殘留,但因與上下文有關,不便直接刪除,還請諒解。

    我希望我所書寫的這篇關於民主中國的制度設計文章,能夠對中國的民主事業有所助益。現今中國的當務之急,還是如何去實現民主化,而非民主化之後怎麼辦。只有有了實現民主的前提,基於民主政治的制度設計才能付諸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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